著作權人音樂作品的表演權
1、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分別有對該音樂作品有什麼權利?以及三者之間的關系。
從中國大陸相應法律規定的邏輯來進行分析供參考
這個問題涉及到幾個權利:1.音樂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權,音樂作品是指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2.表演者表演這個作品,所產生的表演者權;3.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1.「比如,小明新寫一首歌A,詞曲自己創作,然後小亮一三編曲完成,成品稱之為B,錄製成碟出版發行。A和B在版權方面怎麼區別?」
首先,A是一個能夠演奏或演唱的帶詞的音樂作品,這個作品的版權由小明享有;其次,B是通過改編A這個行為產生的一個新的音樂作品,這個作品的版權由小亮一三享有,但小亮一三改編A需要獲得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再次,錄製成碟出版發行產生的另一個權利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這個錄制行為首先要獲得小亮一三授權,同時還要獲得小明同意,並對這兩人都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2.然後這個曲子由台灣某唱片公司甲公司購買,另外找人乙君編曲、配中文詞,由歌手丙君演唱,錄製成碟出版發行,這時C和甲公司、編曲作詞者乙君、演唱者丙君分別有什麼關系、C和B之間有什麼關系?甲公司可以不做任何其他事情讓其他歌手演唱錄制出版發行么?
首先,甲公司購買這個行為實際上是獲得B的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授權,可以直接錄制,可以不經小亮一三和小明的許可,但應當向小亮一三和小明支付報酬;如小亮一三和小明聲明不許使用的,甲公司也不得直接錄制;其次,找人乙君編曲、配中文詞,這個行為是一個對B的改編行為,需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改編同意,則產生一個新的作品C,這個作品的著作權由改編人乙君享有,如果甲公司和改編人乙君就改編委託約定改編後產生作品的著作權歸甲公司享有,則著作權人為甲公司,乙君享有署名權;再此,由歌手丙君演唱,是著作權人許可該作品被表演的權利,由此產生表演者權,這個表演需要獲得作品C的著作權人甲公司或乙君的同意,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第四,關於錄製成碟發行,這里首先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不明確,也就是甲公司和表演者之間的關系和對表演者權的約定,如果甲公司和丙君約定丙君的表演所產生的權利由甲公司享有,那麼在這個假定下,甲公司可以委託錄音錄像製作者對該表演進行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同時也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如果作品C的著作權人是乙君,還要獲得乙君的同意,並對這些權利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表演者權歸丙君自己享有,那麼甲公司委託錄音錄像製作者對該表演進行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要獲得丙君的同意,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作品C的著作權如果歸乙君享有,還要獲得乙君的同意。
3.接下來,有歌手丁君,他/她開演唱會,想在表演時翻唱歌曲C,他需要做什麼么?然後演唱會要錄制出版發行,他需要做什麼么?
首先,丁君翻唱C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時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商業演出);其次,進行錄制出版發行,需要獲得丁君的同意,還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乙君或甲公司的同意,同時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
前面的問題都有一個不確定的因素就是從最開始的作品A的著作權人開始到作品C的著作權人在進行各個行為時一般都會簽訂協議,那麼在這么多過程中,是否有協議的約定存在獨家、禁止改編等等約定,所以前面的回答均是在不存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成立的答案。
4.再接下來,普通網民戊君,將歌曲C重新填詞成歌曲D,唱完上傳到網站己上。戊君出名了,大陸唱片公司庚公司想把戊君演唱的歌曲D錄制發行,庚公司需要對上述哪些人或者機構聯系?歌曲D的版權怎麼算?
首先,普通網民戊君,將歌曲C重新填詞成歌曲D,這個行為並沒有形成新的音樂作品D,這個音樂作品還只是C,只是詞不同,戊君僅僅是對詞享有著作權,並非這個音樂作品,同時,這個填詞行為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的同意、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其次,表演這個行為也是一個問題,如果是公開表演,那麼這個表演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的同意、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這個問題的假定實際上是一個先表演再傳播的概念,那麼就應該獲得同意;再次,上傳網站,屬於對於表演的一個信息網路傳播,不論其之前的表演行為有沒有獲得授權,那麼進行上網傳播的行為也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的同意、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第四,庚公司的錄制行為,需要獲得表演者和作詞者戊君的同意,還需要獲得C的著作權人的同意、還要獲得小亮一三和小明的同意,並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最後,歌曲D的版權這個概念有些籠統,D應該是包括了C這個音樂作品和新的作詞這兩個權利組成,分別由兩個權利人享有各自的權利。
2、如何理解音樂版權
音樂版權和其它版權一樣,是著作權人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版權是一種知識產權,一種無形資產。
音樂人首先要將自己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如果在江蘇,就可以找火柴音樂社,如果是其它地區可以找當地版權局了解。
完成版權登記,就可以享有著作權人的權益:主要是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當然,發生爭議,這是一個有力的證明版權的官方手段。
版權登記之後就可以進行作品交易啦!
火柴音樂社,江蘇首家官方音樂版權服務中心。服務內容:版權登記,作品交易,文化經紀人培訓等。
3、表演權和廣播權的區別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都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盡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並且彼此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是卻屬於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前者屬於著作權,後者屬於鄰接權。
表演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表演權定義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及大多數國家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則將表演者權列在第四章中,屬於「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與著作權有所區別。
2、保護客體不同:前者為作品,後者為表演。
保護表演權的原因是作者對其作品的創作,它的客體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麼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沒有變化,而各個表演者的活動並不相同。例如我國著名芭蕾舞《紅色娘子軍》從首次登上舞台至今進行了數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員先後扮演瓊花,16位演員扮演過洪常青。他們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權。
3、權利主體不同:前者為作者,後者為表演者。
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由於著作權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權他人表演,這樣就有可能產生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在主體上的競合。例如即興演講、即興舞蹈,這時的演講者和舞蹈者同時也是口頭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詞、作曲的歌曲,那麼他就同時享有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當然,實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兩者主體產生競合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多的。
4、權利內容不同:前者為財產權,後者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表演權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可見,表演權對作者而言是權利,對表演者而言是義務。
一、表演權與廣播權區別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是一個經常引人誤解的概念,如第四十五條所稱的「廣播、電視」顯然是不同的,但第十條規定的「廣播權」中的廣播不僅指電台的廣播,也包括電視台的廣播,廣播又包括了電視。而且,並不是行業日常用語中所稱的廣播,有線廣播、有線電視、轉播、網路電視等都可以視同為《著作權法》中的「廣播」行為。
而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是表演,就應當抓住表演的根本性特徵,即在特定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傳播,才能准確判定某個傳播作品的行為到底是否屬於表演權控制的行為。
也就是說,表演權和廣播權的核心區別在於是否是在特定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傳播。
二、錄音製作?者是否應該享有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即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以及相對應的獲酬權。在互聯網環境下,錄音製品製作者的復制權和發行權過去所一貫依賴的實體唱片市場急劇萎縮;網路環境下錄音製品的出租市場基本沒有形成,造成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出租權形同虛設;錄音製作者雖能從數字音樂市場中收取一部分錄音製品信息網路傳播權收益,但無法收回對音樂作品表演者和音樂作品創作者的前期投入,也難以正常維持唱片公司的再發展與再創作。在這種情況下,希望享有錄音製品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對於錄音製作者來說自然而然成為十分現實的選擇和期盼。
音樂產業資金投入大、風險高,產業鏈長,承載著音樂作品創作者、表演者、傳播者眾多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通過錄音製作者的投資和創造而形成的錄音製品,是音樂作品被社會公眾廣泛傳播和欣賞、為相關行業所使用和繼續創造價值、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由於我國立法上沒有明確保護錄音製作者的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舞廳、酒吧、酒店、商場、美容美發等各類社會公眾場所的經營者,長期以來一直都是在以盈利為目的無償使用他人的錄音製品經營、獲利,既與市場經濟公平原則相背離,也與民法公平原則相背離,對錄音製作者而言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4、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表演權包括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9款,表演權就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主要內容包括:(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開傳播作品的現場表演;(4)授權他人用各種方式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權利包括:(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復制、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
5、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怎麼確定音樂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怎麼確定音樂著作權歸屬?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比較多,保護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等。但針對不同的作品而言,著作權的歸屬不同。那麼,大家知道音樂著作權歸屬該怎麼來確定嗎?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怎麼確定音樂著作權歸屬?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作品涉及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歌手)、音樂製作人、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權。所以,音樂版權是復雜的版權集合。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可以通過受讓或授權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權,即音樂製作人、音樂出版者、錄音者與曲作者、詞作者、演唱者、音樂改編者、配樂者、演奏者、歌曲譯配者簽訂一系列的文件,使音樂作品成為一個權利整體,即音樂作品版權。當然,如果沒有形成一個獨立的音樂版權整體,那麼音樂作品的版權將由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音樂出版者、錄音者等參與音樂創造過程的個體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比如,曲作者僅享有譜曲的著作權,詞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並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關於著作權權利包括哪些?怎麼確定音樂著作權歸屬?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