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知識產權管轄
1、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
2014年11月6日,確立了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
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坐落於北京市海淀區彰化路18號,內設4個審判庭,技術調查室和法警隊2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突出主審法官、合議庭的主體地位,努力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其中主審法官實行員額制,首批選任法官22名,4人被任命為庭長,18人通過法官遴選委員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的考核選拔,從北京三級法院經驗豐富的優秀知識產權法官中遴選產生,平均年齡40.2歲,91%均為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年限平均為10年,近五年人均承辦案件數為438.5件,知識產權審判經驗和審判能力較為突出。此外,知識產權法院還將設置司法行政人員15名,司法輔助人員51名。司法輔助人員中專門設置了法官助理和技術調查官,分別負責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和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
二、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對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三、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四、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監督。知識產權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六、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知識產權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七、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北京。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 為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切實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類型和數量確定。
二、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國務院行政部門裁定或者決定而提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法院對第一款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在知識產權法院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
3、知識產權管轄權的規定
為進一步明確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一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第三條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四條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喚棗拿為的。
第六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
(一)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和搭審理。
以上就是最高法關於知識產權管轄做出的規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具體的管轄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岩陪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知識產權侵權的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一、 專利 糾紛第 一審 案件 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 。 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 知識產權 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 商標 民事糾紛 第一審案件 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 著作權 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四、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知識產權中的侵權,涉及到多個方面,例如 專利侵權 、著作權侵權、 商標侵權 、商業秘密侵權等等,而在不同的侵權糾紛下,確定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其中要是屬於一般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案件,那往往就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