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侵權的構成要件
1、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律主觀:一、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侵權
侵權行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族神攜定:一種是,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麼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於侵權行為。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三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2、對侵權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並無必然關聯。
3、對於侵權的「行為」的認定
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
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三、侵權責任的特點
1、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
4、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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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瞎升、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兆伏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侵權行為,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2、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1) 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的損失。(2) 行為具有違法性。凡違反了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行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此處的違法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形。有些行為表面上侵犯了他人權利,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由於其存在法律規定的阻卻其違法性的情形,不具有違法性。(3) 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4) 行為人有過錯。四個條件均具備時,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3、構成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
構成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3)分別侵權的構成要件擴展資料:
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案例:
有媒體報道,大部分知識產權案件賠償金額偏低,「贏了官司,丟了市場」的現象普遍存在。要破解這一尷尬局面,就應該從市場價值的角度估算知識產權案賠償數額,同時對惡意侵權和反復侵權者,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產權,賠償則是知識產權侵權中承擔責任的主要形式。但是賠償原則和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的不同,所能到達保護知識產權和懲戒侵權的效果就大不一樣。現行的「補償性賠償」之所以不利於知識產權保護。
一是實際損失額難以計算,二是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關系難以證明,三是知識產權被侵權人的損失往往是長期的,即使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後,仍然繼續存在損害。因此亟須確立「懲罰性賠償」原則,大幅度提高賠償額度,以達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激勵創新的目的。
4、一般侵權責任具有四個構成要件,其中指一定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侵權是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法律話題。侵權責任構成,則是指行為人因為侵權行為而造成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那麼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都是什麼呢?我為您解答。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一、違法行為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德國法規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准: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禪漏格利益損害。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寬虧,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
關於因果關系,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系的確定,多採用因果關系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因果關系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系。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慎襲神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
四、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般情況下,對於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並無實際意義。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
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於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於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系。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准,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於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指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是責任也是有限制條件的,不同責任類型構建的數量和順序是不同的。過錯推定責任中主觀過錯是首推的。無過錯責任只需要前三個條件,不需要主觀過錯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