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至少三點涉嫌侵權
1、有說今日頭條侵犯版權的,也有說今日頭條在法律上無版權問題,到底是什麼情況,求詳解。
我們專業課老師在課上也讓我們討論過這個問題,其實問題的關鍵在於今日頭條是內容服務商還是技術服務商,如果是搜索引擎的話,根據版權法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不存在侵權行為的。
從今日頭條目前的技術原理來看,其實是家技術公司,並不是媒體。今日頭條把熱門或者是用戶關注的新聞推送給用戶,而且直接將流量導向原內容頁面,不對新聞做任何處理,其實就是一個更加智能化的搜索引擎。
我也是好久才弄清楚今日頭條的技術原理:首先根據用戶的微博行為、閱讀行為、地理位置、職業、年齡等信息挖掘出興趣;二是自然語言處理和圖像識別:對每條信息提取幾十個到幾百個高維特徵,並對信息進行分類、摘要抽取,主題分析、信息質量識別、敏感詞過濾、正能量指數計算等一系列處理;三是精準推薦:根據用戶特徵、環境特徵、文章特徵三者的匹配程度進行推薦。
弄清楚今日頭條的原理之後,也就知道它不存在新聞界爭論的版權問題了,就像是大家不會責怪百度說「你怎麼可以讓我的頁面出現在你的搜索結果里呢」,原理是近似的。聽說國家版權局也入駐今日頭條開頭條號了,應該也是對新技術認可吧,畢竟好的內容需要好渠道的傳播,版權合作才能共贏共生。
2、如何看待今日頭條起訴今日油條商標侵權這件事?
近日一則今日頭條起訴今日油條商標侵權的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我們都知道今日頭條是節字跳動旗下的一款新聞閱讀類的APP,有很強大的用戶基礎以及非常廣泛的知名度。如果不細心的人可能認為今日頭條又把業務拓展到了餐飲方面,其實不是的,而是今日油條模仿今日頭條的一種策略。
今日油條,在店鋪的名稱上就與今日頭條非常的相似。同時店鋪的logo也與今日頭條極其的相似,幾乎是一個模子上套出來的,只不過頭條改成了油條。不僅僅是店鋪的名稱以及logo的設計與今日頭條非常的相似,在這個店的宣傳語以及店面的裝飾、整體的設計等方面都充滿了今日頭條元素。今日頭條的宣傳語是:你關心的,才是頭條。而今日油條的宣傳語是:關心你的,才是好油條。活脫脫的是一個今日頭條的改版。同時,近日頭條還抄襲格力公司的宣傳語,格力的宣傳語是好空調,格力造。而它的宣傳語是,好油條,今日造。根據相關的信息披露,今日油條僅僅開了三個月的時間就已經盈利了40餘萬,我們可以看到消費者對這種店鋪還是特別的關注的。今日油條依靠著今日頭條強大的受眾和關注度來建設自己的品牌,我們對他這種模式上的創新是比較尊重的,但是不能僅靠抄襲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來提升自己公司的影響力。
品牌建設是一個企業發展的頭等大事,在做品牌之前,一定要經過廣泛的討論和調查才付出實施,如果靠抄襲的話,那麼是得不償失的。所以我們也希望今日油條公司能夠好好的反思這件事。無論這場官司輸還是贏,都希望能夠認真的對待。
3、今日頭條上引用別人視頻侵權嗎?
未經所有權人同意,今日頭條擅自引用的行為,構成侵權。可以打相關客服電話要求停止侵權,或起訴處理。
4、今日頭條發的文章被舉報侵權,這個通知還會扣分嗎
你是說,問_下今日頭條發的文章被舉報侵權了。問這個通知是不是還要被扣分呢。這種情況,一般不會被扣分的。但會被刪除的。沒事的。
5、在今日頭條上上傳右上角有網站標識的視頻(除了西瓜視頻的)會涉嫌侵權嗎?
第一、網上流傳的視頻或者微頭條(除了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之外的)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第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根據上述規定,未經視頻或者微頭條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上傳他人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6、今日頭條發的文章被舉報侵權,這個通知還會扣分嗎
根據您情況來說,這個通知會扣頭條相應分數,希望大家做原創文章,避免受到損失!
7、今日頭條算侵權嗎?我發表的幾篇文章被轉載到其他地方了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
《著作權法》三個法條作出了界定:
第十四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