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搞不懂
一、折衷原則 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圍。社會或國家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專利申請人必須以技術公開為對價,在技術公開的同時,其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必須公開,以明確專利權利的邊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范圍的公開是通過公開權利要求書來實現的,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2]。例如,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是判斷是否侵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標准。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方法上或者說在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上,世界上曾經有過兩種具有代表性的作法,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製,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製 [3]。中心限定製,是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的范圍時,以權利要求所陳述的基本內核為中心,可以向外作適當的擴大解釋。中心限定製的理論依據是專利權人很難寫出恰倒好處的權利要求書,有時難免把個別不應當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從而導致專利保護范圍過窄,實質上是對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結果使得專利權的范圍不局限於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對專利權人可以提供較多的保護。採用中心限定製的立法,是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立法本位,隨著立法本位的轉移和法律理論的發展,很多國家逐步放棄了中心限定製的理論。因為採用中心限定製,專利保護的邊界處於模糊狀態,公眾在閱讀了權利要求書之後,仍不能准確地判斷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對社會公眾而言有時是不公平的。為了克服中心限定製的缺陷,一些國家,如美國,後來採用了周邊限定製。所謂周邊限定製,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不能作擴大解釋,被控侵權行為必須重復再現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才被認為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內。採用周邊限定製,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權利要求書清楚地了解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必作隨意性的推測。周邊限定製的理論基礎是:專利權是國家或社會用以換取技術公開的對價,作為對價的權利范圍應當是確定的和清晰的。採用周邊限定製雖然對公眾有利,但對專利權的保護有時是不利的。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完全照搬他人的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不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確定,專利權難以得到充分的保護。中心限定製對社會公眾有失公平,而周邊限定製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又不利,為了彌補上述兩種方式的不足,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曾採用中心限定製的德國和曾採用周邊限定製的美國,已轉向折衷原則。有些地區性的國際公約,對權利要求應有的解釋也從理論上加以闡明[4]。《〈歐洲專利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對《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的解釋為:公約第六十九條不應當被解釋為:歐洲專利給予的保護范圍必須按照權利要求書文字的字面含義來理解,說明書和附圖僅限於用作解釋權利要求中含混不清之處;另一方面,第六十九條也不應被解釋為權利要求只是一個向導,而將保護范圍擴大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和附圖後所能理解的范圍,也就是專利權人所希望的保護范圍。相應地,應在兩個極端狀況之間尋求該條的解釋,既考慮給予專利權人以公正的保護,又給第三者以法律的穩定性。這一解釋表明,歐洲大陸國家已從中心限定原則轉向折衷原則。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上採用的也是折衷原則。其中 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確定了一個大前提,即不允許嚴重背離權利要求的內容,明確排除了將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保護范圍僅僅作為中心,隨後可以作出較大擴張的偏激作法。其中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在承認上述大前提的條件下,允許利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表達的范圍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達到更加合理的結果[5]。雖然法律上對折衷原則沒有下准確的定義,不同的人對折衷原則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但折衷原則是對中心限定製和周邊限定製的折衷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具體來說,在判斷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既不能完全按權利要求的字面含義來理解,也不能由專利權人或法官完全按其主觀意志作任意擴大解釋。採用折衷原則順應了20世紀民法的立法本位從以保護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個人本位向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中心的社會本位轉移的發展趨勢,同時也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因此,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採用以權利要求書為基礎、以說明書和附圖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是在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平衡點的較好方法。二、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折衷原則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解釋時還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所謂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申請和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應該一致。專利權人不能為了獲得專利,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權利要求作出狹義的或較窄的解釋;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為了使權利要求能夠覆蓋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又對權利要求作出廣義的、較寬的解釋。對那些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已經作出修改或放棄的內容,專利權人在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不能反悔[6]。這一原則在很多國家採用,《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也將禁止反悔原則寫入其中,我國專利法沒有對禁止反悔原則作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是應當採用的[7]。禁止反悔原則旨在防止專利權人採用出爾反爾的策略,這實際上是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應用,我國在以後的專利立法中應增加禁止反悔原則的規定。三、相同原則所謂相同原則,是指在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時,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構成侵權的判定原則[8]。根據相同原則判定的侵權稱為相同侵權。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含有的技術特徵最少,其保護范圍也最寬,獨立權利要求中既包括專利技術區別於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區別特徵,也包括專利技術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共有特徵,專利法所保護的既不是區別特徵,更不是共有特徵,而是保護包括在權利要求中的由區別特徵和共有特徵組合而成的完整的技術方案,每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應將整個獨立權利要求作為比對對象,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只有利用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完全覆蓋了專利權保護范圍,才構成侵權,因此,相同原則又稱全面覆蓋原則。根據相同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這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完全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規定:一般(上位)概念的公開並不影響採用具體(下位)概念限定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9]。例如,對比文件中使用和公開的是鹵素,發明專利申請中選用的是氟,因鹵素相對於氟是上位概念,則對比文件中鹵素的公開並不損害用氟對其作限定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是,如果一項專利權利要求中公開的技術特徵是鹵素,而被控侵權方法使用的是氟,顯然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這也就是說,即使具有新穎性的技術方案,也可能構成相同侵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還規定,若一項專利申請限定的技術特徵為連續的數值范圍,對比文件中公開了一個較寬的數值范圍,並且該兩數值范圍無共同端點或部分重疊的,則以較窄數值范圍為限定技術特徵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上述基準同樣適用於創造性判斷中對該類技術特徵是否相同的判斷[10]。例如,對比文件中公開的濃度范圍是X=10%~80%,而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濃度范圍是Y=30%~60%,同時給出該范圍內的特定值50%,其餘的技術特徵均相同,則以Y=30%~60%和50%為限定特徵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並可授予專利權。但是,這種情況下,若對比文件是一有效的專利,後取得專利的技術方案仍全部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若未經前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許可而實施該專利,仍構成相同侵權。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適用相同原則,並不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與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所涵蓋的技術范圍完全吻合或相同,而是要求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中能夠找出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每一個技術特徵相同的對應特徵。四、等同原則正像世上完全相同的事物並不多見而相似的事物卻很多一樣,在司法實踐中,完全仿製他人的專利產品或完全照搬他人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並多見,而常見的是,對他人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或某些技術特徵加以簡單的替換或變換,從而達到只有實施他人專利才能達到的目的。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相同原則,那麼專利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專利權人以公開其發明創造所換來的專利權就會落空,這與專利制度鼓勵公開發明的宗旨相悖。如何認定上述行為屬於專利侵權,於是,等同原則應運而生。所謂等同原則,是指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手段或產品,替換所要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使兩者產生實質上相同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兩者在形式上或技術上存在非實質性的某些不同點,但應認定為侵權[11]。對等同原則的創立和發展產生最大作用的是美國,其採用等同原則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18年,後來,這一理論被德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用,逐步成了國際公認的理論。現代等同理論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950年在一個判例中建立的,該判例提出了一種判斷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的准則,即判斷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行為客體的各個技術要素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上述准則被稱為功能方式效果准則。《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將等同原則納入了對專利法進行實質性協調的范圍,建議規定:在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考慮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的技術特徵。同時規定:一個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徵相等同,是指它們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上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而且產生相同的效果對於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等同原則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有應用,我國的專利法雖經兩次修改,但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未對等同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為了彌補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法第56條進行了擴大解釋,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21號)中對等同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17條規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可見,我國的司法解釋完全採納了《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的建議。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等同原則,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准[12]:一是客觀標准,等同特徵與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特徵必須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個方面都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簡單的替換或變換。這與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功能方式效果准則相一致;二是主觀標准,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即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所謂普通技術人員,是一個假想的群體,既不是本領域的技術專家,也不是不懂技術的人,一般說來,本領域具有初、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可以視為普通技術人員。關於等同的判斷標准,美國最高法院曾提出判斷兩個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以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為標准;德國最高法院認為,判斷是否等同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判斷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權利要求定義的技術方案出發是否能夠容易地想到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這實際上相當於我國司法解釋中的主觀標准。從我國司法解釋的表述來看,我國採用的是客觀標准與主觀標準的統一,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標准時,才能認為構成等同。等同的判斷是屬於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在美國的法官中有分歧,但多數法官認為屬於事實問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等同的判斷是屬於事實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提出專家證詞、現有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等,在美國等同的判斷是由陪審團來裁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等同的判斷也是作為事實問題,並且,對是否構成等同,可以由鑒定機構進行技術鑒定[13][14],但鑒定結論最終由法官認定。相同侵權的判斷屬於客觀的判斷,當事人有足夠的把握預見法院或專利管理機關的判斷結果,而等同侵權的判斷則不同,它包括一定程度的主觀判斷。既然判斷時有主觀性,最好有主觀判斷標准。我國的上述司法解釋既吸收了美國的客觀標准,又吸收了德國的主觀標准,應該說是一理想的標准。有了等同的判斷標准後,如何適用判斷標准也是至關重要的。在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時,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和德國最高法院都認為,不僅需要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而且還需要把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更為接近專利技術,還是更為接近現有技術,如果更為接近現有技術,則不能認為等同侵權[14]。實際上,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針對等同侵權的指控,可以進行公知技術抗辯,對於更接近公知技術而與專利技術有一定差別的,應當認定不構成侵權[15]。等同判斷還存在時間點問題,有人認為應該以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德國法院採用此觀點;美國和日本的判決則以侵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對此,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筆者認為,以侵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更為可取,因為,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在有效期內應該受到同等的保護,這樣對專利權人才是公平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十年前普通技術人員很難想到的事情,十年後可能成為一種常識,如果以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的技術狀況為基準,在專利有效期的後期,該專利權可能名存實亡,這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五、多餘指定原則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徵(即多餘特徵)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結果使得被控侵權技術雖然缺少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一項或幾項技術特徵,仍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質是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此,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採納這一原則,在我國亦有很大一部分人對該原則的適用持反對態度。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多餘指定原則方面的規定,但全國很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向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其中明確規定了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條件和要求。在專利侵權判定時,是否應當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國內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專利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撰寫權利要求書的水平普遍不高,現實大量存在著將非必要技術特徵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情況,如果完全排除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則會使相當一部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確有適用多餘指定原則的必要。另一種觀點認為,多餘指定原則在專利法實施初期也許還有意義,但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已有近20年的時間,在專利法實施正常化之後,專利保護范圍是由權利要求確定的,多餘指定的運用將會破壞權利要求的公示性與穩定性,實質上是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寬恕政策,會給專利制度注入不必要的不確定性和混亂。多餘指定的運用,會妨礙專利權利要求書寫水平的提高。多餘指定會破壞專利制度中有效(無效)審查與侵權判定的統一。筆者認為,我國早就制定了專利申請代理制度,而且,取得專利代理資格要經過嚴格的全國統一考試,現在不宜再以專利申請人難以寫出恰到好處的權利要求書為由適用多餘指定原則,事實上,很多國家並不採用這一原則。首先,適用多餘指定原則,違反我國專利法,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權利要求是法律文件,是權利的范圍,該范圍應當是確定的、穩定的,否則,對社會公眾是不公平的。運用多餘指定,其實就是修改專利的權利要求,就是將權利要求中的部分文字,也就是多餘指定刪去。從專利權利要求是法律文件的角度講,法院修改專利權利要求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其次,禁止反悔原則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正是為了保證權利要求范圍在專利性審查程序與侵權訴訟程序中的一致性。多餘指定原則與專利法的禁止反悔原則有直接沖突,適用多餘指定原則,有違民法中的誠實信用之嫌。如果充許多餘指定,那麼發明人可以在專利申請時在專利要求中多加入一項或多項多餘指定,這樣其權利要求的范圍將會比較小,容易獲得授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明人可以說這些多餘指定是多餘的,從而將權利要求范圍擴大,這與專利制度的宗旨相違背。再次,既使專利申請人確實是在撰寫專利申請書時出現了失誤而出現了多餘指定,我們不能因少數人的失誤而破壞專利制度,何況,任何人出現失誤,都應當付出相應的代價。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本身就是應當由集法律、自然科學知識於是一身的人來完成的,是一項知識含量很高的活動,是不應當疏忽大意的。因此,適用多餘指定原則弊大利小,我國應盡快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廢除多餘指定原則。
2、我是一家代理商,現在有一廠家告我銷售的一款產品和他們的一樣,說我侵權,我不懂,望懂法律朋友指點一下
不用害怕。
首先保留好你的各種收據,證明你是合法代理,合法進貨,合法銷售的。即使你賣的真的是侵權產品,從法律角度上來說,也是可以免於賠償的。一般都是由製造商賠償。
因為廠家在面對侵權產品時,有時找不到製造侵權產品的廠家,只能通過銷售商維權,你若不小心代理的是侵權產品,你指出你的侵權商家,讓維權廠家找到侵權商家,可以免於賠償。
當然,還有其他一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這個侵犯了你的名譽權,分析如下:
侵權分析:
他人未經你的允許將照片放到網上,這個行為沒有構成對你肖像權的侵犯,因為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
將你的照片上有言語侮辱,這符合以侮辱、誹謗方法侵犯他人的人格,侵犯了你的名譽權;
解決方法:
你可以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影響影響、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影響影響、賠禮道歉,也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屏蔽此或斷開鏈接此信息,如果網站管理方收到你的請求後,沒有採取措施的,可以以侵權人和網站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4、專利侵犯權!不懂著 請勿回答!
很明顯這屬於侵權。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里技術特徵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徵彼此替換後,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淺析專利侵權行為
日前,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已提請國務院審議,「關於專利權的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建議修改的一項主要內容。伴隨著專利申請的快速增長,也出現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即專利侵權糾紛在大幅增加。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專利侵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可分為: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依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范圍不能延及製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過錯不是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時,對停止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而賠償損失責任則按不同的場合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對同一專利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來確定不同的民事責任,應當說與傳統理論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認識更為合理。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4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鑒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四、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受到侵害時
5、婚內侵權的法律問題探析,這個題目的論文怎麼寫?拜託各位知道的幫幫忙,我第一次,什麼都不懂~~
【摘要】家庭是整個社會的細胞,而婚姻則是維系家庭的基礎。家庭的文明與和睦是整個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而婚內侵權行為法律救濟的缺失使解決婚內侵權問題難上加難。無救濟即無權利。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婚內侵權行為的救濟渠道,才能使婚姻關系穩定持久。
【關鍵詞】婚內侵權 人身權 財產權 損害賠償
婚內侵權的概念及特徵
概念。婚內侵權,即夫妻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法侵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造成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遭受損害的過錯行為。正常的婚姻應是男女平等、恩愛互助、和平共處的。然而在現實的婚姻家庭中,卻常常會出現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事件,主要表現為家庭暴力和對婚姻、家庭義務的違反。
特徵。婚內侵權作為一種民事侵權,既有民事侵權的一般特徵,又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具有特定性。第二,侵權行為必須發生在合法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相比,最顯著的區別就在於其主體的特定性。不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男女之間的侵權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婚內侵權行為。第三,侵權行為的客體為夫妻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第四,夫妻間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即配偶權及由配偶權派生的配偶財產權是婚內侵權的前提。第五,侵權行為的方式既包括作為又包括不作為。以作為方式構成的婚內侵權,有家庭暴力導致的人身傷害、私自處理共同財產導致對財產權的侵犯等。以不作為方式形成的婚內侵權,有怠於履行撫養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等。
婚內侵權是對夫妻間法定權利的侵害。各國婚姻立法對夫妻間權利義務的設定不盡相同。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姓名權、從業權、操持家務義務、同居義務;《法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同居權、忠誠義務、住所共同決定權及夫妻間的連帶責任等。我國則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決定權,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有日常家事代理權。但概括起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及於彼此的人身及財產乃各國婚姻成立之通例。
婚內侵權的種類
侵害夫妻間的人身權。這些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生命權是維護生命的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是雙方享有法律上人格的基礎和前提。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全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人格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動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身權,這三種權利是專屬於權利人自身的。夫與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另一方的生命權,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自己的品德、才幹、名聲、信譽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權利。肖像權是指以一定的物質形式再現出來的自然人形象。肖像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是以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肖像首先體現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人的形象為個人所固有,是個人存在的有形的特徵。而肖像客觀再現了人的形象,是自然人人格的外在表現形式。自然人對其肖像也享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賣、使用對方肖像的,並且這種行為之目的並非為家庭財產之增長或夫妻利益之增進,則另一方就構成了對肖像權的侵害。
侵害夫妻間的配偶權。配偶權是指夫妻關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它是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對於夫妻關系而言,配偶權實質上是夫妻權利關系中的核心與基礎,也是夫妻關系與其他民事主體間關系最主要的區別點。婚內對配偶人身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
一、有違夫妻忠實義務。從婚姻家庭領域的角度看,忠實主要就是指作為配偶權主體的夫妻,不得有婚姻外的性行為,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能夠有意識地控制情感的出軌,保持感情專一。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背主要為:婚外戀、與他人通姦、重婚等情形。
二、侵害夫妻同居權。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於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助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願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三、遺棄。遺棄是對配偶扶養義務的不作為行為。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遺棄的解釋僅包括經濟扶養上的遺棄,卻忽視夫妻間感情的交流與支援,但實際上,精神的遺棄給對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比拒不支付扶養費更為嚴重。因此,遺棄應當包含:不履行法定援助義務,即配偶在危難時拒不援助;性遺棄;出於惡意精神上長期冷落對方,夫妻關系形同虛設;經濟上遺棄,即有扶養能力的一方拒不扶養沒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
四、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生育權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公民基於婚姻基礎而享有的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權主要有:妻一方拒絕丈夫合理的生育要求或無正當理由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夫一方違反計劃生育,強迫其妻違法生育;妻一方與人通姦,賣淫懷孕生子;夫一方未經妻同意為他人供精;妻一方未經夫同意採用第三者精子人工授精或體外授精。
侵害夫妻間的財產權。夫妻財產權是夫妻之間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的權利。依婚姻財產的不同歸屬,對夫妻財產權的侵害行為表現為:一、侵害夫妻共同財產。依現行婚姻法,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侵害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為:未經對方同意,超越或濫用家務代理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未經配偶同意出售、購買房屋,以夫妻共有財產對外投資經營等;未經對方同意,以其他方法非法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如用夫妻共有財產給付本人對第三人的賠償金;以夫妻共有財產給付非法債務;離婚訴訟前或離婚判決生效前隱匿、轉移、毀損、轉讓夫妻共有財產;基於家庭沖突或醉酒毀損夫妻共有財產,如醉酒人損毀、焚燒傢具等等。二、侵害配偶個人財產。依照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配偶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受贈、繼承的財產;婚後約定屬個人的財產;歸個人使用價值不大的特別財產,如一般首飾、衣物、書畫等。所有人有絕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對方不能限制、干涉。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的必要性
事實上,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制度是有一定難度的。首先,我國立法和理論界對婚姻本質的認識見仁見智。對夫妻關系抱持有契約論、制度論、身份關系論等不同的觀點。婚姻是一種契約關系還是一種身份關系,抑或是倫理關系歷來爭議較大且沒有定論。它既具有契約的特點又有很明顯的身份色彩還帶有倫理性,當事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在理論上糾纏不清,這也是婚內侵權制度建立的理論障礙。
其次,表現為一種觀念的沖突。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傳統使得「三綱五常」、「清官難斷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深入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如果受到婚內侵權的傷害,不到萬不得以,是不會將自己受到的家庭傷害訴諸法院的。同時,一般的社會觀念也不完全接受婚內損害賠償,社會輿論過分強調夫妻感情為婚姻關系得以維持的重要條件等因素使得婚內賠償也沒有得到立法的肯定。
第三,現行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沒有約定時則採取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夫妻採取的是婚後的所得共同制,因此只有在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才能確定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份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往往很難界定。因此,很多人認為,婚內侵權的賠償實際上就是把錢從一個口袋放入另一個口袋,沒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夫妻婚後實行共同財產制導致的損害賠償難於執行,賠償意義不凸顯正是建立婚內損害賠償的客觀障礙。婚內侵權賠償責任制度建立雖然困難重重,但其制度的建立還是有相當的必要性。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維護法律的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合法的財產、人身權利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法院不受理婚內的侵權賠償糾紛。雖然,《民法通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基本法,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應予優先適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我國對違反上位法的審查力度不夠,沒有相關的機構直接宣告該解釋不能適用。同時不受理婚內侵權賠償糾紛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法律的爭訟,維護了家庭以及社會穩定,由此就造成了法律上的相互矛盾。該《解釋》把離婚作為夫妻間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事實上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否定了婚內侵權賠償。
我國目前的婚內侵權制度主要是由民法和婚姻法共同構築而成,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婚姻法是我國的特殊法,在適用的規則上遵循特殊法優於基本法。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內侵權的形式、解決方式、承擔責任的形式,但此規定卻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婚姻法規定的侵權形式僅限於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實施家庭暴力,既沒有規定如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典型的侵權行為形式,也沒有規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同居義務以及侵害一方生育權等基於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侵權責任;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侵權責任更沒有具體規定。
其次,婚姻法規定的侵權救濟手段單一而且保護力度也非常薄弱,僅限於公安機關制止或依照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或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也沒有明確規定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民事責任。
第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相悖的。在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正是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排除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幾種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負的責任,如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追究。對上述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附加了「離婚」作為前提條件。這意味著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如果當事人不離婚,則不用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即使受害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根據該《解釋》的規定,法院也不予受理。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
總之,婚內侵權制度的缺位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而全面的保護。我國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當事人利益的訴求顯得力不從心,而《民法通則》的規定又過於籠統和寬泛,並且二者還缺乏必要的銜接甚至相互矛盾,這是導致目前司法現狀的混亂的主要原因。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填補相關法律的空白。我國法律規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與該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只要沒有特殊法律免責情況,侵權人即應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並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任何限制,也沒能對該侵權責任的主體作任何限制,更沒有因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婚姻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之外,侵權人不能因與受害人存在婚姻關系而免責,這種立法的導向在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對於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就可見一斑。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受到婚內侵權時得不到保護與補償的局面。無過錯的受害者要麼繼續忍受對方的過錯,要麼只能離婚,除此沒有其他的救濟途徑,這既助長了侵權者的囂張氣焰,也顯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之精神。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可以為不願離婚同時有賠償訴求的受害者提供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一旦確立了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就可以為夫妻間的侵權行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消除夫妻間侵權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同時也彌補了法律對此問題規定的缺失。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可以構建和諧家庭。問題的解決不能靠堵,而要靠有效的疏通。夫妻感情是夫妻雙方在相濡以沫,互助互諒的基礎上共同建立起來的一種牢固的情感。對婚內侵權的行為,雙方如果不能正視這個問題,將其用一個合理的正當的途徑來解決,對於受害的一方而言,在物質與精神上都得不到補償和寬慰,一味的隱忍只會使得雙方的感情存在更多的危機,引發更大的家庭矛盾和紛爭。婚內侵權的賠償不僅不會損害夫妻的感情,恰恰相反,如果受害方得到公正的評判,無論從心理上還是精神上都會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安慰,才能真正解決婚姻中存在的隱患和隔閡,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內侵權的賠償更加有利於家庭的長久和諧。
確立婚內侵權賠償有利於保護夫妻一方的人格權。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國《憲法》也明確提出保護婚姻家庭。此處的平等意味著夫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相互保持獨立,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吸收相互間的獨立人格。他們彼此之間是互不隸屬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各方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由於思想的解放,「夫妻一體」的觀念逐漸為「夫妻別體」所代替,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不再是夫妻之間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借口。夫妻雖然是共同組建家庭的基礎,但彼此顯然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現代民法的精神是尊重個人人格的獨立與平等,所以,侵權人並不因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只要符合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而構成侵權的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便二人是夫妻關系,如果一方因為另一方的婚內侵權行為受到損害,法律也應該給予救濟。另外,「法不入家門」的觀念正逐漸被拋棄,婚姻法修正案關於家庭暴力的明確規定正反映了這種立法觀念的變更趨勢。由家庭暴力、婚外情引發的婚內賠償案件的頻頻發生使一部分群體產生了相應的利益需求,對於受婚內行為侵害的群體而言,如果法律的保護不能延伸到家庭的范圍內,很多違法犯罪行為就會因此而得到規避,受害者的權益也會因為沒有法律的規定而得不到保障。
婚內侵權賠償責任制度的構建
婚內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婚內侵權應該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致,即遵循四要件說。一、過錯。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為婚姻家庭中配偶的一方,其主觀方面應為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卻實施侵害行為。鑒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如果因一般過失而侵害了另一方的權益,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存在重大過失的除外。二、行為違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侮辱、誹謗、醜化等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傳統民法理論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又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就可構成違法。因此,對於婚內損害賠償而言,行為違法表現為婚姻關系中配偶一方違反民法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實施了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抗辯理由,即構成行為違法。三、有損害事實。是指對配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損害,既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該損害必須是確定的、真實的、可補救的。根據現今民法的基本理論,人身利益的損害可以以金錢給予補償已經成為通例。四、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只要夫妻一方實施的侵害行為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即可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婚內侵權的歸責原則。侵權的歸責原則一般可分為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而在婚姻法中有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應對無過錯方進行一定財產補償,這符合過錯原則。婚姻法屬於民法的范疇,但是婚姻法在突出平等、自願這一民法的基本特徵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過錯的評斷標准也各不相同,婚姻關系中孰是孰非不能一言以蔽之。因此,在適用過錯損害賠償原則時,對過錯的認定需要擺脫倫理道德的束縛,應該從婚姻法的角度來加以考慮。對於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婚內侵權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形式。一般來講,責任的承擔方式不應有所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民事侵權責任方式:賠禮道歉,加害人停止侵害,具結悔過,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強制對加害人訓誡等在內的責任方式,加害人以獨立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於前幾種方式,判決後易於執行,而賠償損失卻不大容易操作。在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法定婚姻關系時,賠償責任承擔的困難主要體現在對夫妻個人財產認定上的困難,這主要是由於我國當前法律規定婚姻中財產制度主要存在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一、對於夫妻間對財產有特別規定的,只要約定合法,則能認可約定的法律效力,賠償金可由侵權方從約定屬於自己個人所有的財產中支付給對方,轉歸受害者個人所有。二、夫妻對財產關系雖然沒有特別的約定,但是如果侵權方擁有其他依法認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或婚前財產足以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從侵權者的個人財產中直接支付賠償金歸受害方個人所有。三、夫妻間既無特別約定,侵權方又無明確的婚前財產或其他明確的個人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侵權方擁有的只是與受害方共同共有的財產,而這種財產在婚姻關系終止前是不能分割的,所以侵權賠償難以實現,而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又往往是最為常見的。
根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而言,在當事人之間如果產生了侵權之債,由此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主張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的相關規則,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協議用夫妻共同財產賠償,此賠償額轉為受害方個人財產。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一方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請求強制執行。
總之,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的現狀的確是婚內損害賠償執行難的一個主要障礙,但不是婚內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建立的全部原因,相反卻是社會各界想要加以克服的一個問題。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婚內賠償判決執行難的現狀,使婚內賠償判決有實際的意義,司法機關通過支持婚內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強制執行的方式也可以達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懲罰侵權人的違法行為、維系和規范夫妻關系的目的。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已經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出於傳統觀念的限制、立法的缺失以及司法實踐的困阻等原因,使得婚內侵權這一社會問題遲遲未得到根本解決。婚內侵權賠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實際上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
6、自媒體行業哪些行為屬於侵權?
在這個科技技術、網路技術如此發達的時代,人員都可以成為自媒體,只要你懂拍攝,懂剪輯,懂文案,那麼你就可以成為一個優秀的自媒體,吸引很多粉絲的關注。但是成為自媒體之後,他們對於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是不懂的,所以就有可能有侵權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也不是他們故意的,而是無意中的行為。那自媒體的哪些行為屬於侵權呢?
文案抄襲
其實文案抄襲並不是完全抄襲,在行業內稱為“洗稿”,就是把別人的文案用自己的話說出來,其實中心意思和他人的意思是一樣的。所以說很多人都是剽竊他人的創意,把他人的文案換一種語言表達方式,就成了自己的文案,這種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這是一種侵權的行為。很多大的網紅就會去抄襲一些小網紅,小網紅雖然粉絲不是很多,但是他們的創意是十足的,這些大網紅就是剽竊這些小網紅的創意。
未盡他人許可搬運他人的視頻
現在很多網紅不是自己創作,而是去搬運他人的成果,把這種成果據為己有或者搬運視頻獲得粉絲的喜愛。小編也關注了一些視頻搬運網紅,他們不會創作視頻,但是會在全網搜索流量比較高的視頻,並把這些視頻都搬運在一起。很多人確實會關注這類的網紅,因為他們搬運的視頻都是很搞笑的。但是有些創作者標明了,未經許可,不能搬運,這種搬運的行為就是一種違法的侵權行為。
總結
在這個網路如此發達的時代,我們在創作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像一些素材或者音樂,它們都是有知識產權的,如果一不留神就有可能侵權。所以在用圖片或者音樂進行創作的時候,一定要看看這些素材有沒有版權,如果有版權的話就需要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