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限號侵權
地方政府限制有知識產權企業是一種侵權。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指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等一系列行政執法活動的總稱。
鑒於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程序繁雜、取證困難、周期冗長、執行效率不高,以及訴訟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當事人通常選擇盡量避開司法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一般更願意選擇快捷的行政執法來打擊侵權者,這也是符合我國官本位或公權本位思維國情的,有利於提高我國的執法效率。
1.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執法范圍
我國行政保護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開展知識產權專項執法活動,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體系中,專項執法活動獨具特色,可以集中執法資源,針對某一時段、某一地域進行大規模、高效率的執法行動。
(2)受理和查處知識產權違法案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版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盜版出版物及音像製品案件,專利管理機關受理專利侵權與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等。
(3)建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機制,對進出口產品知識產權侵權進行查處。
其他國家也存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主要體現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方面,這些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別國侵犯本國知識產權,或是防止侵權產品進入本國。
2.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執法部門
我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權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可歸納為三類:一是確權部門,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商務部、文化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科技部、國防專利局等;二是裁決部門,如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等;三是管理部門,如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海關總署、公安部,以及各地方有關行政部門等。主要行政執法部門及職責如下:
專利權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標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負責, 制止不正當競爭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負責,地理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負責,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由國家林業局負責,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由商務部負責,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由科技部負責,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由海關總署負責。
為加強分散於各個機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職能的統籌,2006 年商務部在全國設立50 個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該中心面向全社會接收有關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對接收的舉報投訴進行初步審查,將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投訴轉交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避免了權利人盲目選擇執法機關投訴的問題,提高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效率。
3.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執法力度
對於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行政機關可按職權進行查處。我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加大了專利行政保護力度,力求充分發揮行政手段快速、有效維護權利人利益、制止侵害專利權行為的優勢,促進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協調。因此,專利紛爭可先尋求行政途徑解決,如果解決不了或者對結果不滿意,再走司法途徑。行政裁定不能成為終局裁定,以司法為終局裁定。
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2013 年國家建立了副總理級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調機制,為本國企業和在華外資企業提供更加安全的經營環境;2014 年初,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知識產權局共同簽署工作協議,成立了華北地區專利行政執法協作調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