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牽引創新
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科技創新成果的法律體制,通過法律的手段嚴格保護創新者的市場利潤,從而可以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創新成果進行產業轉移和市場轉化的法律機制,通過法律的手段嚴格保護創新者的成果交換,從而可以促進創新成果向產業轉移,讓科技創新的資源在市場中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科技創新成果進入百姓生活的法律制度,通過法律的手段嚴格保護創新者的市場交易,從而可以促進創新成果推進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讓科技創新的效能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生活小康的美好場景中得到真正體現,從而進一步傳播了創新驅動發展的理念,堅定了創新驅動發展的信念,提高了創新驅動發展的效率。可見,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創新驅動經濟發展的關鍵,抓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就是抓創新驅動發展,抓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就是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激發科技創新熱情。
2、知識產權與建設創新型國家是什麼關系
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於促進創新型國家的建設。所謂創新,主要是科技創新,尤其是發明創造的不斷涌現,體現了一個國家科技創新的發展前景。而要促進社會加強科技創新,不斷發明創造,就必須保護科技創新成果,唯此才有利於創造的源動力得到保障與加強,才能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良性循環。
3、論述知識產權戰略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以實現科學發展、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為目標,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以科技創新為中心所做出的全面戰略部署。而知識產權戰略是國家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從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兩者之間具體是什麼關系?
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主要目標是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
近年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黨和國家的重大報告中頻繁出現,被賦予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被定位為我國發展戰略的核心,同時知識產權也被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高度。胡錦濤指出:「當今世界,國家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能力,表現為對知識產權的擁有、運用能力。」
當前世界各個經濟體已經被現代信息技術和交通工具連接成一個由眾多國家組成的不可分割的立體網路,幾乎所有國家都被納入其運行體系中。發展中國家大多處於工業化尚未完成的階段,對知識產權競爭還不適應,但是全球化的大潮迫使所有國家必須面對全世界的貿易競爭。所以盡快熟悉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指導本國企業壯大知識產權競爭的實力,在國際貿易中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是擺在各國政府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都無一例外地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導致相互之間的技術競爭不再僅僅是技術先進性的競爭,更是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技術壟斷性即知識產權的競爭。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孜孜不倦地努力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引入世界貿易自由化進程。1994年美方斷然退出了由WIPO主持的專利國際協調,另起爐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促成了適合發達國家標準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把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保護范圍提到了空前的高度,迫使發展中國家不得不接受該協議。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通過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利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在全球范圍內壟斷和控制先進技術的擴散與利用。如美國在2002 貿易法規的快速審議授權(fast-track authority)HR3009中稱:「美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主要的談判目標在於:確保任何有關美國介入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與雙邊貿易協議規定都能夠反映美國國內法律相似的保護標准;為知識產權領域內出現的新技術以及在傳送和傳播產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強有力的保護。」
另外,許多跨國公司組建技術聯盟,通過一系列協議和契約,彼此將自己擁有的技術專利匯集成為「專利池」,同時力求將專利技術納入標准,巧妙地將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構建在標准許可戰略之中,形成一條「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壟斷化」的鏈條。其戰略目的就是為了在市場上形成寡頭壟斷市場的局面,實現技術壟斷並控制市場,排斥所有競爭者。2006年之後,雖然我國的外貿依存度一直在平穩回落,但是,海關總署公布我國2011年進
出口外貿依存度仍然高達50.1%。國外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抵制我國對外貿易,給我國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針對以上背景,我國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定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中心環節。作為衡量自主創新能力的最重要指標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通過該核心技術佔領未來發展的戰略制高點,這是我國實施創新發展戰略的主要目標。
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必要路徑和法律保障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成為生產諸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對經濟增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而知識產權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並不是自然而然產生的,它是與知識資源在一個國家中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我國將知識產權從具有強制力和操作性的純法律范疇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是適應國際和國內經濟與政治形勢的需要。知識產權戰略的主要內容是對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利用,它是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比來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立意更高,范圍更廣,知識產權戰略的操作性更強,方向性更明確。
以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制度為例,其本質屬性有兩點:一是以法律手段實現對技術實施(營利性)的壟斷;二是以書面方式實現對技術信息及技術權利狀態的公開。專利權並非對技術的全面壟斷,而是僅僅限定在對技術的營利性實施方面,它不限制技術信息的傳播。通過專利公告,每年全世界有95%的發明創造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找到,而在專利文獻中公布又在其他科技信息源中發表的技術方案僅僅佔5.77%。可見專利制度對技術的傳播有益無礙。在科技創新的構思和立項階段,進行專利文獻檢索,避免可能與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發生沖突,可使我們合法借鑒和利用現有的創新成果。在研發階段,密切跟蹤與創新項目有關專利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專利申請,用法律手段保護創新成果。
因此,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必要路徑和法律保障,最終目的是實現國家利益最大化。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知識產權對一個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並不僅僅意味著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同時,也會有相應的弊端;例如,加入WTO的《TRIPS協議》使我國喪失了根據自身發展情況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自由。目前來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可能超過了社會發展水平。由此可見,國家應該綜合考慮由知識產權引起的重大利益沖突,如體現私人權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行業利益與地區利益的沖突等等。因此我國在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時不能簡單模仿作為知識產權強國的美國和日本的做法。我們一方面要注意加強市場競爭規制,注意消除TRIPS協議下知識產權強保護的弊端;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符合國家實際情況的創新體系,積極培育自己的知識產權,以發展和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增進和維護國家利益為宗旨。
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必須立足於基本國情
十八大報告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依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推進任何方面的改革發展都要牢牢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實際。」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的定位、策略和具體實施方法,
都取決於我國的具體國情,必須立足國情建立健全一個可以應對國內外挑戰的國家創新體系。
創新是在人跡罕至的荒山原野中辟出新的道路,也是在前人的肩膀上向更高的目標攀登。我國許多行業的技術發展階段處在從引進技術、跟蹤技術階段向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相結合轉變,很多創新是在跟蹤研究和消化吸收的基礎上的改進型創新,而非原始創新。企業是真正的創新主體,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和目的是獲得超額利潤和相對競爭優勢,而適合企業創新的環境尤為必要。如何針對企業實際情況提供適宜的創新環境和創新政策,為自主創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是各地政府面臨的重要課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許多民營制企業通過從簡單模仿到精密模仿,再到自主創新,完成了小產品大市場的跨越。但是從2008年至今,短短的幾年時間,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減產停業倒閉的消息蜂擁而來。我國製造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產業集群被逐步分化瓦解,勞動力成本越來越高,信貸體系拒其於門外,人民幣升值速度加快,地價租金不斷上漲。各種綜合因素的集合作用,導致中國製造業環境全面惡化。同時許多地方政府紛紛出台政策鼓勵企業轉型升級,著眼於前瞻性高科技企業,提出「騰籠換鳥」的策略,對「低端落後」企業一律進行排擠打壓。事實上,產業轉型升級沒有錯,「低碳環保」也沒有錯,但絕不是一蹴而就實現的。製造產業有其自有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產業升級和進步是市場的必然選擇,市場競爭是升級的最大動力。我國很多製造業處在產業鏈的低端,但是什麼樣的林子養什麼樣的鳥,許多勞動密集型的傳統製造業是我們養家糊口的抓手,其經濟和社會意義十分重大,在制定各項鼓勵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國情和市情,在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時不能好大喜功,追求形式主義。
我國已經制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強調,要維持專利權人、發明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維護激勵技術創新與鼓勵技術轉移與擴散的平衡。現實中我國大多數企業創新能力很低,以模仿和改良創新為主。因此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既要保護外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地方經濟發展,如何求得其中的平衡是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的關鍵。國外對手用知識產權制度給相關技術和文化成果的使用者或潛在使用者設置障礙,阻止競爭對手進入權利人的技術和文化成果的范圍。對此我們要以國家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在減少知識產權強保護弊端的同時鼓勵國內具備條件的企業積極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
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以全球視野謀劃和推動創新,提高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更加註重協同創新」。目前我們已經進入第三次工業革命,即數字化革命,軟體更加智能,機器人更加精巧,網路服務更加便捷。在這個重大經濟轉型的時代,我們要立足國情韜光養晦,增強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能僅僅滿足於跟蹤模仿和外圍打工,要積極推動建設結構合理、開放競爭的自主創新體系,積極推動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知識產權制度協調創新體系中各主體間的關系,持之以恆,最終全面提高核心競爭力,實現中華民族振興的宏偉目標。
4、如何通過知識產權運用實現創新價值
您好,一、加快知識產權實施產業化
在龐大的知識產權總量背後,有相當一部分權利人沒有足夠的精力將全部知識產權實施到生產實踐中。我們可以通過知識產權運營實現資源的最大化配置,大力推動知識產權交易合作,讓更多企業能找到適合自己的目標,實現產業化。
二、知識產權意識要提高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也存在明顯的短板。比如目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仍面臨知識產權運營的意識淡薄,對運營重要性和復雜性認識不足;可運營的知識產權不多;知識產權運營人才缺乏的問題。
知識產權運營需要一個系統解決方案。為了提高運營的效益,應當在確保有效規模和質量的基礎上,在知識產權價值鏈的形成、提升和實現各個環節推動知識產權市場化的運作。通過打造高素質的專利運營平台、人才隊伍,實現知識產權的創新價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知識產權助推產業創新發展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知識產權助推產業創新發展的主要模式有知識產權創新驅動模式、金融創新驅動模式、管理創消兆新驅動模式、人才創新驅動模式、商業模式創新驅動模式、組織創新驅動模式、文化創新驅動模式。知識產權創新驅動發展模式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大力加強知識產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拿亮租,提升社會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提升產品知識產權附加值,提升產業經濟競爭力,進而推動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與其他模式相比,知識產權驅動模式具有見效周期短、創新空間大、效果顯現快、效果可持續的特點,則知識產權驅動模式成為我國實施鍵困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主要模式,優先實施。
6、專利保護的知識產權如何轉變為創新?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核心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的引進。現行法律法規缺乏懲罰性規定,《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實行「填平原則」,《轉化法》草案也規定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實行「填平」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知識產權實際侵權賠償標准過低嚴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的積極性。據統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的標准。
我國雖然建立了與世界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缺乏統一標准。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建設知識產權法院取得重大進展,但仍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標准不統一和賠償標准不統一問題。同時,我國還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行政執法缺乏調查和法定處罰手段,而且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
第二,供需矛盾問題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根本問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轉化,知識產權不能有效運用,其重要原因在於存在嚴重的供給與需求矛盾,這是一個根本性問題。高校和科研機構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識產權供給不足,不能滿足企業需求。企業也存在創新能力弱,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需求不足的問題。但主要的問題是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是國家戰略、規劃、工程、計劃甚至是領導人指示的產物。
市場需求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根本動力,任何科技成果轉化都必須識別市場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實際上,現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合作或者委託研發合同方式進行的,如德國弗朗霍夫學會85%的研發資金來自於企業,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主要的轉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轉化運用模式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機構團隊和能力是促進轉化運用的重要條件,我國高校科研機構沒有建立一家像發達國家那樣,具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知識產權權利分散是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國外一些基於技術標準的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為企業提供一攬子許可協議,極大提高了轉化運用的效率,而我國沒有一家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許可企業。產學研合作是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途徑,而我國創新聯盟、技術聯盟等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的有機組合問題尤其是專利池或專利組合許可、共享與收益分配問題。信息和風險不對稱是制約轉化運用的客觀問題,而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大多是簡單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決信息與風險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和能力。創業難是制約轉化效率的主要瓶頸,國際經驗證明,知識產權轉化的最好方式是對它進行投資,而我國絕大多數轉化運用機構缺乏投資功能,投資基金又與轉化運用機構分離,現有法律政策缺乏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創業落地環節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製度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關鍵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必須對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國外高校科研機構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顧了各方積極性,職務發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後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合同優先原則,沒有兼顧各方利益,沒有規定獎勵報酬上限,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給發明人的獎勵比例過高,一些地方甚至高達95%,影響了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不利於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和能力建設。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實際上都是國有資產的流失,雖然一些法律允許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但這並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建立根據職務發明人本職工作和實際貢獻的職務發明權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是制約轉化運用的重要問題。我國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范性規定。科技法、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沖突問題,概念各不相同、知識產權處置權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國缺乏有效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財政投入政策用純投入方式促進轉化運用會扭曲市場。允許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的政策也不利於高校科研機構轉化運用機構、團隊和能力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增值稅稅率實際高於以往的營業稅稅率,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營業稅稅收起征點過低,非職務成果轉化收入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過高。缺乏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2011 年廢棄後,最重要的需求端創新政策陷入困境。將知識產權作為國有資產要求實現保值增值,而忽視了其維持成本和價值時效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價值評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礙。簡單化的科技評價導向機制導致大量低質量知識產權產生,國家科技計劃等往往將知識產權數量作為驗收指標,科技論文和知識產權數量已成為科研人員職稱晉升與評聘的主要指標。
必須進行轉化運用體制機制的綜合改革
一是要從體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對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法律規定之間應不交叉、不重復、不沖突。法律要堅持市場決定原則,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提高法律規范性,增強法律規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尤其要加大對虛假轉移轉化行為的懲處力度。及時制定法律實施細則,重點解決在法律中沒有解決的制約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突出問題。
二是構建完善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系統設計促進轉化運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貼息和後采購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識采購一批國內外產業關鍵核心技術並推廣應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創意服務業實行低增值稅稅率,並提高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應稅起點額度。制定非職務發明人轉化激勵政策。將對新產品采購作為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替代政策,並恢復中小企業創新產品采購、首台首套采購和綠色采購。
三是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理工類大學和科研機構都應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支持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術標准為依託,以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科技中介發展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功能。
四是加大對知識產權創業環節的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要加大對風投、保險和擔保機構參與轉化運用的支持。降低創新引導基金的政策門檻,發展專利混合質押貸款模式。制定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
五是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導加強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完善產學研合作政策,明確專利池或專利組合構建中知識產權聲明、許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應允許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有一定范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產損失。主管部門要在備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國內產業或中小企業優先原則。
八是完善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科技計劃、能力評價、機構認定、人才選拔使用等知識產權評價政策,增加知識產權質量與轉化運用指標,如專利實施率、許可合同數量與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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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識產權與制度創新的辯證關系
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是各種智力創造和技術創新的成果,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等。可以說知識產權是一個制度,而創新是一種活動;但是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又是密不可分的關系。兩者的關系是息息相關的,相互依存。
首先,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源泉。知識產權實際上是受法律保護的智力財產,是人類智力成果的權利化,如果沒有智力創造和技術創新,就沒有知識產權。其次,知識產權是創新成果的核心。成果的創新推進了技術和設備的發展,此時產權的歸屬就上升到一個重要的核心位置,在實現創新之後首要的部分就是保護創新成果的產權歸屬。接著,知識產權制度就是兩者依存關系的一種重要保障。因為有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創造者的創新成果最大限度的得到合法保護,知識產權才能夠不斷的健康發展,從而繼續促進社會上的創新創造成果的不斷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