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
1、知識產權與其他私法上的權利相比有什麼特點?
知識產權是多種民事權利中的一種,與一般有形財產所有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徵。
(一)權利客體的無形性
知識產權客體是非物質化的勞動產品,即信息類無體物。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如固態、液態、氣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沒有一定的質量,人們對它的佔有不是實在的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
信息類無體物總是要通過一種物的形態表現出來。如作品內容無形的,但表現出來或者是一本書,或者一幅畫,或者是通過其它人們能看見的形式表現出來。技術是無形的,但表現形式可以是產品。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計算、轉讓價款計算的特殊性,這些價值的定量計算問題要遠比有形財產的相關問題復雜的多。
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最基本特徵,它是探索一切知識產權問題的出發點。
(二)權利內容的雙重性
法權利有四個要素:主體、客體、內容和目的。根據權利的目的,可把民事權利分為:
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精神權利是指以非物質的精神利益為目的民事權利;所謂經濟權利是指以物質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權利。
大多數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中既有精神權利,也有經濟權利,這與有形財產權一般主要體現經濟權利內容有明顯的不同。
知識產權的精神權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權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獲得榮譽獎等等;
第二,當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時也是成果完成人時,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變的,即使知識產權經過多次轉讓,完成人身份也不能發生變化。
知識產權從理論上說也是一種財產權,它的經濟權利內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權利的行使,可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經濟權利可以轉讓、繼承。
(三)權利的依法認定性
知識產權因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確認或授予而產生,這是由於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所決定的。純粹無形財產沒有形體,不佔據空間,所有人不能實際控制,客觀上可以由多人使用,所以知識產權專有性必須通過法律確認。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無形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一般要依靠法律的特別保護,即通過國家主管機關授予專有權。
正因為知識產權要有國建機關認定,所以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產生要經過申請和批准登記程序,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這既有利於權利的確認,又有利於權利的管理。當然,也有一部分知識產權可以或只能自然產生而不需要履行任何程序,如著作權、商業秘密權等。
(四)權利的獨占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獨占性權利,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這一點與一般有體物的所有權相類似。即這種權利為權利人所專有,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並受到嚴格保護,
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這種權利,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他人行使,並從中收取報酬。
(五)權利的地域性
根據現有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一般是沒有地域限制的,即這種所有權在不同的國家都給予確認。也就是說無論是一個公民從一國移居另一國而轉移的財產,還是一個法人因投資、貿易從一國進入另一國的財產,都照樣歸權利人所有,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
知識產權則不是如此,在一國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一般僅在本國有效。
(六)權利的時間性
對於有形財產來說,只要該財產沒有滅失,相應的財產權就存在,當該財產不存在時,相應的財產權就必然消失,這是合理的。
對於無形財產而言,無形財產本身是不會滅失的,如果財產不滅失獨占權就存在,則就有問題了。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旨在採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調整因純粹無形財產
的創造、使用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既要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廣泛傳播,又要注重保護智力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知識產權獨占性與無形財產社會性的矛盾,知識產權時間限制的規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這種社會需要。 絕大多數知識產權的有效期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我國專利法規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期是不確定的,如技術秘密的保護期即是如此。
摘引自http://wenku.baidu.com/view/0f99e66927d3240c8447effd.html
2、誰知道知識產權有那些特性?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的智力成果以及經營標識和工商業業績所享有的法定權利。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關於其特徵,學者們有諸多論述,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唯一特性是客體的無形性;有的學者將知識產權的特徵概括為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客體的非物質性;還有的學者認為知識產權的特徵是權利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的特徵是在與有形財產所有權相比較中凸顯出來的,本文擬從這兩種權利的比較入手,將知識產權的特徵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客體的無形性
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最本質特徵,是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的根本區別所在,下述知識產權的特徵――相對壟斷性、法律效力在時空上的有限性和權利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性,從某種程度上說皆根源於此。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它通常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其本質是一種信息。這種信息處於「專有領域」,它能夠使專有權人獲得某種合法的市場壟斷權,並憑借這種權利獲取經濟利益和阻止他人與自己展開競爭。當代西方學者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與知識財產。他們認為智力勞動的創造物之所以稱為「知識」財產,在於該項財產與各種信息有關。人們將這些信息與有形載體相結合,並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大量復制,知識財產並不包含在上述復制中,而是體現在復製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之中。有學者甚至提出「把知識產權看作信息權可能會更好,隨著社會的發展,主張權利分為三類正日漸必要:物權、債權和信息權」。
緣何認為知識產品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從知識產權的各類客體來具體分析。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無論是作為一種「新的技術方案」還是「新設計」,向公眾傳達的都是一種信息,社會公眾可依據這些信息來實施專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者意欲通過作品向人們表達自己的某種思想和情感。日本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科學、藝術或音樂領域內,思想或情感創造性表達的產物」;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給「作品」下的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可見,作品的實質依然是信息。商標作為商標權的客體,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向社會公眾傳遞諸如商品的製造者、產地、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費者往往憑借商標做出適合於自己的選擇,生產者則依靠商標將自己與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資料庫,尤其是電子資料庫則更可說是信息的集大成者,美國1999年10月的H.R.354法案將資料庫定義為「信息集合體」,即「被收集和組織起來,從分散變為集中在某個供人們訪問的處所或來源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事實、數據、版權作品或任何其他能被系統地收集和組織的無形材料」。至於商業秘密就更可以說是一種信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明確將商業秘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作為知識產品本質的信息,其根本特徵是無形性,「它並不是以諸如土地、空氣、野生動物的形式存在……這種財產,從最嚴格的意義上說,是一種創造」,這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物權客體有體物。日本學者紋谷暢男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定義為「無形的發明、創造、思想的表達或顧客吸引力這類非有體物以及智力活動成果」。正是由於這種無形性,使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二者在客體上存在顯著區別:
其一,有形財產權的客體與載體是相統一的,而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載體是相分離的,知識產品必須通過一定的、有形的物質載體才能得以體現,且這種物質載體的形式並不是唯一的。例如,可以將一部作品固定在膠片上以電影形式放映,也可將其寫入書本中以文字形式出版。「從傳統的文字、音樂、照片、廣播、電影等著作物的商業交易中,可以發現其交易的對象並非著作物本身……著作物雖然在形式上以書籍、唱盤、膠片等有體物為化身進行交易,實際上是從價值的觀點來看處於主體地位的著作物內涵的交易,在法律上利用了處於從屬地位的有體物的交易形態。」那麼,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有形載體之間的關繫到底是怎樣的呢?有學者引入了「抽象物」這一概念來描述知識產權的客體:「抽象物是構成有形物的同一性所必需的核心結構,這種核心結構成為觀察者們在兩個特定的有形物之間進行同一性判斷的基礎;法律人士們利用這種核心結構來決定完全不可比較的有形物之間是否相同或相似,亦或彼此類似。」
其二,知識產權的客體所賴以依附的有形載體可以被復制和仿造,知識產權人只對若干有形載體中所反映出的同一信息享有專有權;然而對於有形財產權的客體而言,即使出現了完全一樣的兩個有形物體,該兩物之上存在的亦是兩個獨立的物權。
其三,在一定時空條件下,同一知識產品可以被若干多個主體同時使用,且這種使用不會像有體物那樣發生有形損耗,也不會由於實物形態消費而導致其本身的滅失,「信息對某個人的供給並不會減少另一個人可獲得的信息供給量,用經濟學術語來說,信息在消費量方面具有非競爭性的特徵」。知識產品的存在僅會因期間產生私有財產與公共財產之別。
二、相對壟斷性
知識產權是一種壟斷權,與有形財產權人對客觀物的自然佔有不同,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的佔有是一種人為的法定壟斷權。
(一)知識產權壟斷性的經濟學分析
在知識產品上界定產權源於經濟學家關於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的理論。經濟學家依據物品的消費和使用狀態即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將物品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與俱樂部物品(該類物品不屬本文探討的范疇)。私人物品是指在消費或使用上具有個人排他性的物品,它在特定時空條件下只能由某一特定主體使用;公共物品是指在消費或使用上不具有個人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說一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並不減少或排斥他人對該公共物品的消費,公共物品的自然屬性或技術屬性意味著要排他的費用是高昂的。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易逝性特徵和使用上的非競爭性,決定了它屬於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私人物品的產權為私人所有,公共物品的產權為公共所有,原本作為公共物品的一部分知識信息因何成為了私人產權的客體呢?首先,「信息一旦被用某種方法加以界定(指用電子或非電子手段對信息進行加工,使其成為能夠被感知的信息的存在),情況就不一樣了。比如趣聞被收集起來編輯成書籍,不受限制的信息便作為著作物獲得了財產價值;如果是企業的客戶名冊或者是研究開發的數據信息,作為營業秘密,則不僅具有實際價值,而且具有法律價值」。知識信息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使其成為一種財產被承認並受到法律保護,從而進一步成為知識產權法中可通過契約進行交易的對象。
其次,在知識產品上界定產權更重要的是源於其公共性所帶來的嚴重的外部效應和「搭便車」行為(即不支付任何成本而從他人或社會獲得利益的行為)。就精神領域而言,知識產品一旦公開,信息生產者就很難對付不付費的「揩油者」,後者對信息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享受利益但不向其支付費用,結果信息生產者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得到足夠的收益,以補償他們投入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的私人收益得不到保障,從而導致知識存量的發展和知識產品絕對數量的增長動力不足。政府採取了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將知識產品界定為私有的形式,使得生產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應並得到成本補償,刺激私人生產知識產品的積極性。由此可看出,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條件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將自己的作品、發明創造等公之於眾,使公眾得到其中的專門知識,而公眾則承認作者、發明創造者在一定時期內有獨占使用、製造其知識產品的專有權利。知識產品是公開的(公共產品屬性),而知識產權是壟斷的(私人產權屬性)。
(二)與有形財產權相比,知識產權的壟斷性是相對的
第一,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在權利人對其客體的「佔有」和「使用」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別。有形財產所有權的客體為有形物,具有客觀實在性,因而可以為所有人實際佔有、控制和支配,且某一主體的使用必然排斥另一主體的使用。而知識產權的客體與載體是相分離的,權利人是對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品享有權利,但這類無形財產卻極易逃出權利人的控制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佔有――在這里,「佔有」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知悉和了解。在英美法系中,知識產權被認為是一種訴訟上的權利,即在訴訟中可以贏得佔有而實際並未佔有的權利,「通常訴訟上的財產(choseinaction)被認為是不可以實際佔有的動產,而是要通過訴訟來重新獲得……可實際佔有的財產(choseinpossession)是指有形物體,而訴訟上的財產則與無形財產相聯系,這種無形財產不可能通過實質佔有來主張權利」。正是由於這種佔有方式的特殊性和知識產品所具有的信息本質,決定了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亦可同時許可多人以多種方式非獨佔地使用其知識產品。
第二,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所有權在權利的「行使」上存在區別。知識產權的各項權能與有形載體是可以分離的,權利的許可和轉讓可以不依託於載體。例如,當某人收到他人的信件時,信件作為有形物歸收信人所有,然而存在於信件上的著作權(如發表權、復制權等)仍歸寫信人專有。相應地,知識產權人向他人許可或轉讓權力時也無需提供具體的有形載體。而由於有形財產權的行使必須實際佔有標的物,因而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財產(如出租、出借)時,必須將該有形物一同轉交被許可人,否則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空」權,無法行使。
三、法律效力在時空上的有限性
(一)法律效力在時間上的有限性
有形財產權以有形物的存在為前提,有形物一旦發生滅失,所有人的權利也就隨之消亡。而知識信息,具有非損耗性的特徵,且任何知識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斷歷史聯系的情況下產生,因而具有「永續性」的特點。然而為了鼓勵知識產品的廣泛傳播與流通,從而促進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法律硬性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存續期限,知識產權只在這一法定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知識產權特徵新論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從經濟學上看,規定法律效力時間上的有限性是針對這樣一個「悖論」:「通過給予思想的生產者以壟斷權,該生產者就有一種強有力的刺激去發現新的思想,然而壟斷者對產品索取高價將阻止該產品的使用。簡而言之,這一問題的困惑在於,沒有合法的壟斷權就不會有足夠的信息生產出來,但是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解決這一兩難困境的法律途徑就是要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對這一壟斷權實行必要的限制。規定知識產權的期限就使得知識產權在法定時間內受到保護,而在規定的期限外則解除保護使這些資源為社會共享。這樣知識信息就具有了雙重性,既是私人產品又是公共產品:作為私人產品必須保證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盡可能地一致,而作為公共產品,則必須讓社會普遍受益,使知識信息最終成為共享資源。
著作權中除發表權以外的人身權是沒有期限的。也有學者提出商標權和商業秘密權是無時間性的,對此筆者存有異議。首先來看商標權,法律之所以規定注冊商標的續展制度是緣於商標的特殊性質和功能:「識別性」是商標的基本特徵,商標的價值不在其本身,而在於它所標識的商品和服務,在於企業經過長期努力所建立起來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如果商標在生產者停止製造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之前就已失效,那麼生產者將不得不對產品重新命名,他所辛苦建立起來的商譽和對顧客的「吸引力」也必將付之東流,這會給生產者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然而商標是否「續展」,完全取決於商標所有人的意願和行為,只要權利人停止續展,權利就歸於消滅。從這個意義上看,商標權仍然是有期限的。其次,反不正當競爭中的商業秘密權是否也不受時間限制呢?其實對商業秘密而言,其時間性取決於秘密的自保能力,一旦權利人將秘密公開或他人依據「反向工程」破解,則商業秘密權也就「壽終正寢」了。
(二)法律效力在空間上的有限性
多數學者把這一特徵概括為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從知識產權的起源看,原始知識產權是以封建君主授予的特權形式出現的,因而其法律效力只能局限在君主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到了現代,知識產權的這一特徵仍然存在,這是由於各國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不同,歷史、文化背景各異,因而為各國法律所認可的知識產品的范圍和受保護程度也不盡相同,各國在對待知識產權的態度上也存在差異。例如,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發達國家提倡所有國家,無論它們的經濟發展水平如何,都應實施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因為對於這些國家來說,知識產權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國際貿易收入,增進私人投資和技術轉讓,並且鼓勵國民的創造性。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則更相信知識是「人類共同的財富」,而不是某個人或某個公司的專有權利。法律效力空間上的有限性特徵在《巴黎公約》第4條所規定的專利獨立性原則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按照獨立性原則的要求,一個成員國批准或駁回一項專利,並不決定其它成員國是否對同一發明的申請案批准專利;同樣,一個成員國撤銷了一項專利或宣布它無效,也並不影響其他成員國就同一發明已經批準的專利繼續有效,且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體內容和保護范圍均是獨立的。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發展以及互聯網路的迅速普及,知識產權在本國領域之外發生域外效力已經成為可能。例如美國的《商標法》是可以在美國領土之外適用的,該法授予人們對任何在商業中不當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這里的「商業」被定義為任何國家可以依法進行管理的商業活動,包括國際商業活動。[16](38)。美國還通過《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和特別301條款,將貿易與知識產權相連,使其行政部門能夠通過採取可信的單方面貿易報復的威脅來調整完全發生在美國領土之外的行為。另外,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簽訂也使得知識產權的立法日益呈現出一體化趨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規定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義務的條約,《專利合作條約》(PCT)中則明確界定了「地區專利」這一概念,即「有權授予在一個以上國家發生效力的專利的國家機關或政府間機關所授予的專利」。
在網路將地球變為一個地球村的同時,現實世界中的各國也在政治、經濟、科技、法律等各個方面不斷地發生融會和碰撞,除非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能夠完全相互協調,否則國際沖突不可避免。因此,各國希望通過建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利用其所提供的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不同法律體系之間的差異,使知識產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這恐怕是導致知識產權地域性弱化的一個深層次原因。但應看到,知識產權法律效力的空間有限性特徵仍然存在,即便是「地區專利」也只能在《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范圍內才有效;另外,在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問題上,仍然要結合各國的國內法來加以判定,各國在程序上仍保持司法獨立。同樣,被人們認為代表了知識產權保護較高標準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也只是一個地區性協定,不能適用於其他地區的國家。
四、權利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性
對有形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形物是處於權利人的實際控制和支配之下,所有人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對所有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得排斥非所有人對其所有物進行不法侵佔、妨害和毀損,因而可以說,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權利保護范圍是確定的。相比之下,對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范圍的界定就要困難得多,以下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來分析這種不確定性。
首先,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各國法律都承認權利要求書是界定其權利范圍的法律文件。我國專利法第56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歐洲專利公約》第69條規定:「歐洲專利和歐洲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決定於其權利要求的內容,說明書及附圖可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然而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往往無法准確預測將來可能出現的所有侵權行為,很難將權利要求書寫得滴水不漏,這就使得如何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含義成為了確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范圍的關鍵。各國目前存在兩種做法,即「中心限定」和「周邊限定」。「周邊限定」的方法由於要求嚴格按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來解釋,因而不利於對發明人權益的充分保護;而採用「中心限定」法固然有利於專利權人,但在對權利要求書作擴大解釋時就會由於人為因素使權利保護范圍的邊界處於模糊狀態。
其次,我國對商標實行注冊制度,商標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申請人在提起商標注冊申請時,必須按商品分類表准確填寫該申請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局以此為依據來具體核定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然而隨著高速信息公路的發展,信息新產品與服務不斷涌現,致使《尼斯協定》中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已不堪使用。另外,按照我國商標法第38條第1項的規定,他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核准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即構成侵權。但如何判斷同種或類似商品?與核准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準是什麼?很顯然,這又給商標權權利保護范圍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第三,版權理論中「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延及思想(或內容)」的准則在數字化技術的沖擊下難以為繼。新型信息作品的形式與內容往往融為一體,難以界定。例如美國上訴法院1986年8月就Whelau公司訴Jaslow公司一案所作的判決宣稱:在關繫到計算機程序作品時,思想與表達的劃分應以作品本身所追求的目標來確定。在其它作品中通常被認為是「形式」范疇的作品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在計算機程序作品中則是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應同樣受版權法保護。電腦信息空間的數據通常不具備傳統作品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同作品均可通過數字技術轉換成二進制數碼進行存儲和傳輸。人們不禁要問:在這種由傳輸端(原創者)確定數據內容,而由接收端(使用者)確定作品形式的過程中,作品取得版權所要達到的獨創性標准,是由形式決定還是由內容決定呢?另外,在判斷作品的版權保護要件時,英美法系國家長期秉承「額頭淌汗」的理念,認為只要作品系獨立創作,非剽竊抄襲他人即可受版權法保護。然而如何對「淌下的汗」進行量化,「汗」淌到何種程度可以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成果卻是個值得爭議的問題,也是個很不確定的因素。
除了以上論述的權利保護范圍本身不易確定外,知識產權的客體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而不斷擴展也給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帶來了困難,正如一些學者所言,「知識產權是一項發展中的權利」。今天人類已經進入了信息大爆炸的時代,信息的更替日新月異,各種知識產品噴薄而出,例如電子貨幣就已經在美國、歐洲和澳大利亞獲得了專利。近年來,商標開始出現在農產品上,農民開始給大米、水果和其它產品標上商標以區別和保護,另外諸如微生物、DNA重組技術、蛋白質結構甚至人類基因也已被或正在被授予專利。與此同時,知識產權的內容不斷豐富和細化,相應的其侵權方式也不斷「推陳出新」,這一切都使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護范圍呈現出了不確定性。因而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時,應與科技的發展密切相聯,同時考慮到知識產權客體的特殊性,對知識產權的各項權能及時地給予界定、擴展或限制,以有利於知識產權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同時使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既保護智力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又促進科技、文化的廣泛傳播――得到貫徹實施。
3、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的特徵:
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
2、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一是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二是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三是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
4、知識產權的特點是什麼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5、簡述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
權利的客體即權利指向的對象。比如著作權的客體就是作品。
知識產權客體的特點:
1.無形性:
這里不能把作品理解為書籍,紙張只是文字的物質載體,而文字本身是無形的,可以以紙為媒介傳播,也可以以網路技術為媒介傳播,它失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2.價值性:
智慧成果之所以受保護是因為它有價值,它凝聚了勞動。專利技術有其工業實用的價值,文學藝術作品也有其價值,商標亦是如此。
暫時就想到這么多...
6、為什麼說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產品的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核心要素是智力成果財產,而智力成果和傳統有有形產品有顯著不同,所以說是一種無形產品的財產權,也叫無形財產,和傳統的有形財產相對應。
7、簡述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客體的特徵。
【答案】:(1)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旅畢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2)知識產權客體有如下特徵:
1.知識產權客體的最本質特徵是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的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這是知識產權區別於物權的原因所在。具體而言,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專利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而商標權的客體則是商標。
2.專有性,又稱之為壟斷性,即同一智力成果或者商業標記上只能有一個知識產權。例如兩個以上的人作出同一種發明只能授予一個人以專利權;兩個人就同一類產品就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商標局只能為其中一個人注冊而不能為兩個人均進行注冊。
3.地域性。地域性的含義有二:其一,知識產權只在產生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拆閉芹范圍內有效,這種地域性隨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而逐漸消失;其二是知識產權的授權和轉讓是與地域相聯系的。即知識產權的授權和轉讓必須明確地域范圍,僅授權某些地域范圍內行使知識產權,那麼被授權人超出此地域范圍行使該項知識產權即為侵權行為。
4.時間性。所有的知識產權都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過了這一時間該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就進入公共領域由全人類共享,任何人態大都可以無償地加以使用。不過商標權的時間性純粹是基於管理上的需要而設,商標所有人可以不斷地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