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轉讓後喪失修改權嗎
1、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的( )變更
著作權的轉讓導抄致著作權的作品使用權變更。主要原因如下: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並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
2、著作權轉讓後原著作權人還享的權利?
著作權是著作人所專有的權利,別人不可輕易侵犯。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那麼著作權轉讓後原著作權人還享有什麼權利呢?著作權轉讓後原著作權人還享的權利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不得轉讓的,也就是著作權人不論是否存在於世均一直享有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決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允許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其次依據著作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轉讓了《著作權法》中哪些財產權利,沒有轉讓的自然享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為:(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著作權轉讓的問題
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專而成為屬新的著作權人。
關於轉讓之後,原作者能否獲益,關鍵要看著作權轉讓協議是如何約定的。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原作者對轉讓的作品,只享有署名權,就不再享有其他財產權利了。
4、著作權可以轉讓嗎
著作權一般可以轉讓。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具有雙重性,屬於人身權利部分是專屬性的,原則上不能轉讓,屬於財產權利部分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財產權利的轉讓只能在法定期間內進行。著作權一經轉讓,著作權人便喪失了轉讓部分的權利。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前者如通過買賣或者互易等方式,後者如通過贈與或者遺贈等方式。
著作權在作者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會依法自動產生,不需要經過任何主管機關的審查批准。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管是否發表,都會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密不可分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著作人身權,沒有時間的限制。作者死後,作者的著作人身權可依法由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機關予以保護。一般認為,它不能轉讓、剝奪或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