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的文章版權問題
1、微信公眾號侵犯著作權嗎?
微信公眾號抄襲是侵犯著作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犯著作權是指使用人未經著作權人允許,擅自實施的歪曲、篡改、剽竊、發表、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並且侵權人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微信公眾號用別人的文章侵權嗎
沒有經過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就是侵犯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微信公眾號的文章版權問題擴展資料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3、微信公眾號別人轉載的內容侵權嗎
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權需根據如下原則確認:如果該文章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圍,行為人未經許可,擅自轉載謀利的,構成侵權,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若不屬前述情形,則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微信原創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微信公眾號是開發者或商家在微信公眾平台上申請的應用賬號,通過公眾號,商家可在微信平台上實現和特定群體的文字、圖片、語音的全方位溝通、互動。微信公眾號中的文章屬於網路文字作品,也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了八類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並未區分作品的載體。《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5、轉微信公眾號上的文章侵權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確定公眾號上發布的文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的構成要件是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如果被轉載的文章本身就是剽竊他人的作品,不具有獨創性,那麼被轉載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次,要排除合理使用。12種合理使用行為,即在這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對於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僅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2)不得以營利為目的。(3)應當註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4)不能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總之,如果不屬於合理使用,擅自轉發他人的作品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微信公眾號可能存在哪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您好,可能存在以下侵權行為:
1、轉載未取得作者的許可
不少公眾號為了吸引用戶,看到一些「爆炸性」消息、「聳人聽聞性」消息以及涉及公眾人物的消息都會轉載到自己的公眾號中,但是任何一篇文章都一定存在一個原創者,未經原創者的允許就轉載,被原創者發現後,輕則只是刪除文章發佈道歉聲明,重則賠償。
2、簡單修改後標為「原創」
也有一部分公眾號,擔心原文轉載要作者同意,還要支付稿酬,就把文章拿過來做一些簡單的修改,比如換個標題,改個名字,刪掉一些內容,作為自己的原創發表到公眾號上,但實際上這種做法侵犯了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3、摘抄後加感悟
一些公眾號看到一篇文章後,摘取了一段文字而後配以自己的想法,認為這是原創。但實際上,未經作者許可摘選、匯編或改編等,可能侵權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匯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4、聲明不許轉載依然轉載
相關依據:《關於規范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規定:
1、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3、報刊單位與互聯網媒體、互聯網媒體之間相互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應當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微信公眾號侵權怎麼解決
法律主觀:微信公眾號如何轉載不侵權如果取得了作者的同意的,就不是侵權。認定侵權有兩個標准,缺一不可:第一,是否獲得授權許可。是否獲得原發公眾號和作者的授權,是判定轉載是否侵犯權利人權利的構成要件之一。現實是,我們很難看到公眾號推送的文章中標明「得到××授權」的字樣。第二,是否具有營利性。是否侵權的關鍵在於轉載「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有些人可能認為,很多微信公眾號滾冊談「不具有商業性質」,不能產生利益回報,僅僅是為了學習或欣賞。其實錯了,要知道「無利不起早」啊!對公眾號轉載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質的判定,應當以轉載行為與營利是否有因果關系作為判斷侵權的重要因素。多數微信公眾號都是通過轉載吸引並積累粉絲數,以達到宣傳營銷之目的,可能當下並未直接營利,卻具有營利性質。當粉絲積累到一定數量時,就會有廣告或其他營銷活動接踵而來,因此這就是隱形的盈利行為。在任何未經授權轉載即是隱形謀利的前提下,微信公眾號就是侵權!微信轉載侵權的類型姿判。現在大致存在三種微信轉載侵權類型:第一,不註明作者,不註明來源媒體,也未經授權就轉載他人的作品。此類傳播行為不僅侵犯了原創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也侵犯了其署名權。若轉載過程中又對原作進行篡改,則又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第二,註明作者和出處(位置可能不顯眼,除作者姓名外可能無其他),但未經作者或媒體授權。現在微信公眾號的侵權行為主要屬於這一種類型。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這就明確了在我國信息網路傳播過程中實行「權利人明示許可制」,未經權利人同意授權,不得轉載。微信公眾號在轉載過程中如果未獲許可,即使標明作者和出處,也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因為雖然沒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權,但侵害了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第三,不經允許進行摘錄和整合。「摘錄、整合」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匯編權,摘錄、整合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並且註明所引作品的標題和來源,才能匯編在新作品裡大碰。只要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匯編人將擁有新作品的著作權。因此,若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摘錄、整合他人作品內容,又並未構成新的匯編作品,則將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此外,可能還有一些不常見、或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侵權形式,這都將為我國的版權保護帶來更大的難度和挑戰。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對於他人的作品,作者是享有著作權的,如果要轉載的話,必須取得原作者的同意,並且需要說明作品的來源和出處。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8、轉載微信公眾號文章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為以下情況轉載微信公眾號文章一般不屬於侵權,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