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版權引用規則
1、關於出版書籍引用國外圖片的版權 問題
引用的作品截圖是為了來說明你的作品,那麼引用的作品不涉及侵權行為.
2、怎樣引用他人的作品才不會侵犯著作權
法律分析:引用他人的作品具備下列條件才不會侵犯著作權:1、引用的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引用作品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3、侵權責任的國外規定
美國
早在其1995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中),就涉及到ISP的地位與責任問題。「白皮書」認為,ISP的系統或網路中的基於其履行中介服務所必需的自動、暫時性復制與傳輸,屬於版權法上的復制,ISP應對此負嚴格責任。1996年2月通過的《通信正當行為法》中也曾規定ISP有權出於善意對其認為是侵權、違法的信息進行遮攔、屏蔽,而不管這些信息是否受憲法保護,均不承擔責任;如在ISP的系統或網路中出現侵權或違法信息,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均應負責。後該法由於受到普遍反對而被最高法院以違憲為由裁定廢止。
1998年通過的《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DMCA)則一改上述「白皮書」和《通信正當行為法》中的立場,對ISP的侵權責任做出了限制。該法在第二章第512條分別對ISP承擔傳輸通道、系統緩存、根據用戶的要求在其系統或網路中存儲信息及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等四種功能時的版權責任做出了限制。根據該法,所有ISP在享受侵許可權制待遇時必須具備兩個一般共同條件:一是它必須制定和合理實施一項政策,即如果其用戶再次侵權,則必須中止其賬號;二是它必須採用標准技術措施。這種措施是版權主體與ISP之間所達成的用以表明或保護其版權作品的協議。除此之外,該條還分別對ISP所履行上述四種功能時的責任限制及其要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對履行傳輸通道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的限制:ISP履行傳輸通道功能是指ISP在用戶的要求下為其提供傳輸、路由、接入服務,以實現點到點間的數字化信息交流的中介服務。ISP在履行這一功能的過程中如符合下列條件,則對他人利用其系統或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①信息的傳輸是由他人發動的;②傳輸、路由、連接、復制必須是通過自動化的技術過程實現的,且信息沒有經過ISP的選擇;③ISP不能決定信息的接收者;④ISP系統或網路中任何中間或暫時存儲所形成的復製件,除能被預定的接收者獲得外,通常不能被其他任何人獲得,而且這些復製件保存的時間不能超過合理所需的時間;⑤信息的傳輸過程中不能有任何內容上的改變。
(2)對履行系統緩存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的限制:所謂系統緩存(System Caching)是指ISP的系統對以前用戶要求訪問的信息的復製件自動存儲一段時間,以滿足後續用戶對相同信息的訪問要求而不需另行從源網站重新獲得。系統緩存既降低了對ISP的寬頻要求,又減少了用戶的等待時間。由於系統緩存妨礙了信息提供者(主要是網站)的版權控制能力,可能使用戶獲得過時的信息,因此,應對ISP履行這一功能時享受豁免待遇的情形給予限制。ISP要享受侵權責任豁免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這種存儲必須是中介和暫時性地通過自動化的技術過程實現的,其目的在於為後續訪問者提供方便;②ISP不得改變緩存信息的內容;③ISP必須遵守業界普遍確定的信息「刷新」規則;④ISP不得干預將用戶點出信息反饋給信息提供者的技術手段;⑤ISP必須根據信息提供者附加的訪問條件限制不符合條件的用戶訪問;⑥一旦被告知其緩存的信息已在源址被除去、阻擋,ISP必須立即除去或阻止訪問緩存在其系統中的信息。
(3)對履行存儲功能的ISP的侵權責任限制:ISP根據用戶要求在其系統或網路中存儲侵權信息時,如要享受責任限制待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ISP實際不知道或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②ISP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③在收到侵權告知後,ISP必須立即撤下該侵權信息或阻擋對該信息的訪問;一旦ISP在收到侵權告知後立即撤下侵權信息或阻擋對該信息的訪問後,即可被免除經濟賠償責任;ISP對任何因其在上述情況下撤下信息的投訴不負任何責任。
(4)對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ISP的侵權責任限制:ISP在通過提供諸如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隱情等信息搜索工具,將用戶引向或鏈接到載有侵權信息的網址的行為時,如果要享受責任限制待遇,ISP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ISP實際不知道或者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②ISP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③在收到侵權告知後,ISP必須立即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一旦ISP在收到侵權告知後清除或阻止對侵權信息的訪問後,就不會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另外,該法也規定,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在履行上述四種功能時同樣適用責任限制的有關規定。只不過在其履行(1)、(2)功能時,職員或研究生被當作「個人」而非「ISP」,以避免其所在機構因不符合責任限制待遇的條件而不能享受責任限制待遇;對其他情況,職員或研究生的主觀過錯將不會對其所在機構享受責任限制待遇造成影響,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職員或研究生的侵權行為不涉及在網上提供近三年所需的教學資料的訪問接入;②該機構在近三年內沒有收到兩份以上的侵權告知書;③該機構為其系統或網路的所有用戶提供了遵守美國版權保護的有關信息。
歐盟
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多次草擬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報告,目前歐盟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指令已獲通過。該指令的第四部分對ISP履行傳輸、系統緩存、伺服器寄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即ISP在履行上述功能時,不為他人利用其系統或網路實施侵權或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但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除外。
(1)ISP履行傳輸功能時的侵權責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其國內立法中規定,作為中介服務者的ISP在履行傳輸功能或接入服務時,除違反法律禁令外,符合下列條件時對其所傳輸的信息內容不負責任:①信息是由他人發送的;②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由ISP選擇的;③ISP沒有選擇或更改其傳輸的信息內容;④信息的傳輸、存儲是自動的、中介和暫時性的,且不超過合理所需的時間。
(2)ISP履行系統緩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國內立法中規定,對於履行系統緩存功能的ISP,在為提高信息傳輸速度,對前面訪問者訪問後留下信息復製件在其系統中自動,中介和暫時性存儲以便後訪問者能及時獲得該信息的行為,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外,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不負責任:①ISP沒有更改存儲信息的內容;②ISP遵循了信息訪問的條件;③ISP遵循了行業規范中有關信息刷新的規定;④根據行業標准,ISP沒有干預用以獲得信息的技術方法;⑤ISP在獲悉緩存的信息已被從源頭撤除、阻擋或無法被繼續訪問後必須立即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
(3)ISP履行伺服器寄存功能時的侵權責任:
指令要求成員國應在其國立法中規定,ISP在提供伺服器空間、虛擬主機服務時,對其系統或網路中存儲的信息內容,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外,得免除其刑事和民事責任,但①如果ISP實際上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仍提供寄存服務的,不能免除其民事和刑事責任;②如果ISP應當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由於沒有知道時提供寄存服務的,可免除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③如果ISP實際上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用戶的違法行為而沒有立即採取措施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時,不能免責。
另外,指令還要求成員國不得對ISP課以監控義務,要求其在提供上述服務時對其系統或網路中傳輸、存儲、寄存的信息進行監控,以免使其負擔過重,不利於其更好地提供服務。
德國
德國的《電信服務使用法》([TeledienstegesetzTDG-])規定:⑴電信服務提供人就其本身提供的資料內容,依法律一般規定承擔責任;⑵電信服務提供人就他人提供的資料內容,在其明知或技術上足以制止該資料內容上載的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⑶對將第三人提供的資料內容轉介他人連接使用者,含因使用人要求自動及暫時持有該資料等情況,均不承擔法律責任。
中國台灣
台灣計算機信息業比大陸發展更為成熟,所遇到的網路法律問題及對科技法律領域的研究也比他們早和深入。台灣學者張雅文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法律責任提出見解:(1)對兼營信息內容提供服務的ISP,其本身在網路上非法復制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得適用復制他人著作權之處罰承擔責任;(2)對明知第三人提供的信息內容侵權又參與修改、編輯等情形依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進行處理;(3)對單純提供聯線的ISP,對其追究幫助犯不盡合理,應當免責;(4)對ISP得知用戶違法侵權時能否主動或經第三人要求停止用戶網路服務或刪除有關內容,論者持疑問態度,認為ISP在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即貿然行動,有可能違反網路服務的契約或妨害言論自由和信息流通。因而不宜承擔幫助犯與承擔共同侵權連帶法律責任。
瑞典
瑞典1998年頒布的有關BBS的經營規則中規定,BBS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監督其所傳輸的信息內容的義務,對其系統內含有違法侵權信息負有清除義務。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正文本身雖沒有對ISP的版權責任做出規定,但在其所附的解釋版權人的網路傳播權的聲明中指出:僅提供傳播物質設備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版權侵權。據此,可以推出結論:提供傳輸存儲設施的ISP對他人提供的侵權信息不負侵權責任。
日本
日本目前尚未制定系統的有關ISP侵權責任的法律,但在其1997年通過的版權法修正案中涉及到了電子布告板經營者(BBS)的義務,據此,BBS經營者對其系統上的信息負有常規監督義務,但對所謂「常規監督」沒有明確規定。
4、引用樂曲是否有版權、許可等規定
你好!
你問的問題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別包括如下幾大類: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所以文學、美術、音樂、電影及影視類等都是受保護的對象。
國內與國外都有版權,我國加入了國際條約,如《尼伯爾文學藝術公約》,加入國就受其法律約束,若未加入的,同樣也適用國際慣例或中國的法律。微軟在中國內的版權事件年年不斷,是個很好的例子。國內,太陽神集團與可口可樂的廣告音樂著作權之爭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問問的最有技術含量的是,版權有被限制、許可的情形:
一、版權進入公有領域,版權持有人生前+死後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費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況,比如我們個人學習家用下載盜版微軟的各類軟體,就不是侵權。
附上法條給你,以作參考: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