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名譽侵權
1、如何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5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分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4個方面。
(一)家庭保護
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保護。這種保護包括在生活上的關心照顧和思想上的教育培養。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家長和監護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條:
1、不許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強迫乾重活、有病不給治等手段,對他人進行迫害。有些父母認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罵,別人管不著。他們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隨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嚴重摧殘。還有個別家長為了自己的快樂,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趕出家門,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這些都是觸犯法律的。
2、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
這一條規定是對特殊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就是說,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殘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誰也不許歧視他們看不起他們,更不允許侵害他們的權益。在我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婦女的地位很低,她們的人格得不到尊重。這種重男輕女的思想至今還存在一些人的頭腦中。特別是一些邊遠的山區、農村,女孩子在家中備受歧視,一些父母認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燒水做飯、生兒育女就行了,念不念書沒關系,所以失學的青少年中,大多數是女孩子。
我國政府對女童教育問題十分重視,要求各地採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學現象,使每年女童失學率不得超過2%。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和訂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的年齡,男子不得早於22周歲,女子不得早於20周歲。可是,有些地區至今仍保留著訂「娃娃親」的風俗。孩子一生下來,父母就給他們訂了親,子女長大後,不管願不願意,都得履行婚約。這種陋俗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了沉重的心理負擔,使他們不能專心讀書學習,有的甚至毀了孩子的一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於家庭幸福和社會的安定。
監護和撫養——家長的基本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這里說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麼,未成年人依靠誰生活,依靠誰照顧,誰就是監護人。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項,一是監護,二是撫養。
監護就是要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犯。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個不滿6歲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雙雙身亡,由於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像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辦不了的,所以,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助他找保險公司,經過交涉,這個孩子得到了應得到的賠償。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一個義務是撫養。未成年人從一出生到長大成人,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了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情需要花錢,這些錢應該由誰來出呢?理所當然地應該由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來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盡撫養義務,那就是違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予支付,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來裁決。
尊重、教育和引導——家長不可忽視的責任
父母撫養子女,是不是讓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礎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責任是對孩子的教育和引導,培養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為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
接受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是《憲法》、《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子女上學,否則,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農村或城鄉個體戶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學的現象比較嚴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淺,只顧賺錢,不管孩子的前途。他們不讓孩子上學,或者讓在校的子女退學,回家務農或經商。有的家長對不願意上學的孩子過分遷就,任他們在社會上閑逛。這些做法是做家長的失職,實際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父母還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包括他們的個人隱私。有的家長不與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記,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長與子女的感情隔閡。孩子認為自己「長大了」,辦事喜歡自己拿主意,而家長則認為孩子年紀小,對孩子處處不放心。應該說,家長的出發點是好的。解決這個矛盾其實很簡單,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溝通思想就行了。
(二)學校保護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也就是說,學生犯了錯誤,學校老師首先要進行教育,不能隨隨便便就把學生趕出校門。隨便開除學生,是對學生不負責,也是對國家的不負責,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保證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既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學校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學校一定要時時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的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如果發現有危險,要立即修復,消除隱患。其次,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或者參加集會、進行社會實踐等活動時,必須做好組織工作。再有,學校要保證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3、保證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我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是各類學校工作的方向,也是每個受教育者的努力目標。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人身安全和健康·案例
關於未成年人的一些惡性事件,給人們帶來了血的教訓: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瑪依市7所中學和8所小學的近500名師生,在市友誼館參加匯報演出活動,不幸發生特大火災。當時,友誼館內的大門只開了一個,其他的門全被鎖死。活動主辦者沒能有效地指揮和組織人員疏散,結果,造成300多名師生死亡,130多人受重傷。
1995年1月14日上午,哈爾濱市電碳廠子弟小學組織學生到松花江上的冰雪游樂中心遊玩,在途經江邊時,他們沒走專設的通道,而是抄近路從冰層上穿過,沒想到冰層突然塌陷,20多名師生掉進3米多深的江水中,5名學生和1名教師不幸身亡。
(三)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是指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6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一條主要是針對一些工廠、商店和公共場所說的。此外,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這一規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動吸煙,保證身體健康不受侵害。
2、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
未成年人的榮譽權,是他們在學習或社會生活中做出優異成績後獲得精神獎勵而產生的權利。比如,被選為「十佳少先隊員」、「優秀團員」、「見義勇為好少年」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這些榮譽稱號。對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權和榮譽權利的保護,可以激發未成年人蓬勃向上的進取心,鼓勵未成年人從小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志向,將來對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
3、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
智力成果權,又叫知識產權。人們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獲得成果後,可以享有專有的權利。未成年人能否享有知識產權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民無論年齡大小,只要創作完成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術或攝影作品等等,就自動享有著作權,搞出了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並履行了法定的手續,經過國家專利部門審查、授權,就可以獲得專利權。
4、保護有特殊天賦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既充分保障大多數未成年人的權利,又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第36條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特殊天賦是指人生來就有的,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才能,這樣的人十分難得,因此,應採取特殊的教育培養方式,使他們的聰明才智充分發揮,早日成才。
5、公共場所優惠開放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學校活動之外,還有不少時間是在社會上活動,比如到電影院看電影、到博物館參觀、到科技館參加活動。到這些公共場所活動,可以使他們的生活豐富多彩,充滿樂趣,又能開闊眼界,增長見識。所以,國家特別重視這些文化設施的建設,讓它們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在平時,未成年人進入這些場所,票價一般都比成年人票價低,每逢節假日和寒暑假,各場所還要舉辦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和競賽,吸引廣大青少年參加,培養他們廣泛的興趣和愛好。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呢?不是。有些場所不僅不能優惠,而且還要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比如營業性歌舞廳,國家要求,在這些營業性場所,要有明顯的標牌標志,寫上「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等字樣,營業員不許向青少年出售門票。對於那些違反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要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屢教不改的還要受到法律制裁。
(四)司法保護
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少年犯管教所等勞動改造執行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專門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對社會、對他人造成了危害,都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一比如拘留、審判、勞動教養等。但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與成年人有所不同,另外,他們年齡小,今後的人生道路還很長,要給他們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因此,在對未成年人的案件進行審理時,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設立專門機構和指定專人負責
(2)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
(3)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決前,不許進行新聞報道
(4)未成年人罪犯與成年人分開關押、看管
2、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中,規定了司法機關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就是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有組織的政治學習、文化知識學習、勞動技能學習,使他們提高覺悟,改正惡習,成為合格的公民。感化,就是要求從事勞改、勞教、少管的人員以情感、道義的力量去感動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麻木的心靈。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員,還有從事勞改、勞教、少管的人員運用多種方法啟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認識錯誤和危害,樹立改過從善的決心。
3、對未成年人繼承權、撫養權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民事權利的保護也有規定,特別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保護未成年入的繼承權。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章中,還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訴諸法律,侵權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侵權者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5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三、學校對未成年人教育的協調
學校是培養未成年人的專門機構,在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的各種因素中處於主導地位,肩負著把未成年人培養成為社會所期望的公民的重任。然而,這個教育目標或任務僅靠學校內的教育是難以實現的,學校還須藉助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社會中的各種教育因素,使社會中的各種教育因素與學校的教育具有一致性。這樣,教育效果才會不斷增強,教育目標才能實現,教育任務才能完成。
1、學校與家庭的協調
學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兩個不同環境,都是未成年人生活時間最長,受影響最深的場所。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各有其特殊性,但目標是一致的,即使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健康發展。目標的一致性使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具有可協調性。
第一,學校與家庭的協調,要求學校的教師要深入了解每一個學生的家庭情況。
第二,學校的教師應進行必要的家庭訪問。
第三,學校應適時地舉行家長會。
第四,學校還可通過黑板報等多種方式,把未成年人的成長變化與發展狀況及時告訴家長,使家長與學校的配合更加及時,更有針對性。
2、學校與周邊社會環境的協調
目前,有很多研究和報道表明,學校的周邊環境對未成年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環境的好壞將會對未成年人帶來正反不同的影響。但是,學校與周邊環境的協調,還需靠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和支持,對於那些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場所,應堅決取締。政府部門和各種社會團體及成年公民應當主動、積極地配合學校,共同創造良好的學校周邊環境。
3、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過程中,中小學教育工作者承擔著重要職責,應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
教育工作者除了學習和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還應該學習和掌握《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小學管理規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法規,還要學習和掌握我國參加簽署的有關的國際公約,如《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於1991年12月29日加人該公約,同時聲明,我國將在符合《憲法》第25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的前提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履行公約第6條所規定的義務)、《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執行九十年代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等。
(2)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自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學中應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應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從小樹立起法制觀念,遠離犯罪,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並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充分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
教育工作者所處的社會地位和所從事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育工作者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在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要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對在學校工作中或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發生的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工作者要堅決予以制止。對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育工作者要予以批評和抵制。發現有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或事,教育工作者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列舉當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法律主觀:人身權利是指與公民的人身不能分離的、沒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一部分,在以下方面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權益:1.姓名權。未成年人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後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2.肖像權。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徵的個人形象享有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並有權通過對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權取得適當的報酬;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毀損、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3.名譽權.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列晌歷野為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4.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會組織、單位對自己的表彰、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對榮譽加以維護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未成年人被授予的榮譽稱號。5.隱私權。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個人生活不被公眾知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6.受撫養權。未成年人出生後有權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撫養。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法律客觀: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行為人應承擔下列法律爛友責任:第四十七條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五十條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宴喊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第五十一條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第五十二條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