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勞動派遣
1、侵權責任法補充責任
法律分析:補充責任不是具體的責任形式,一般來說,補充責任是過錯責任,且具有順位利益,行為人需要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具體的情形如下: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補充責任。
3、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損害,應由第三人(即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承擔補充責任這里的侵害應當來自於校外的第三人,排除老師、學校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同學的傷害,如果是兩個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首先考慮的是監護責任,其次是校園責任,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按份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侵權責任法》確定了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時僱主對雇員因工受傷時承擔過錯責任,這是基於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自身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為了防止利益失衡,提供勞務一方(雇員)的過失不能與接受勞務一方(僱主)的過失全部相抵,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系提供勞務一方的故意自殺自傷行為,否則接受勞務一方不能免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你好!由於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可以很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工作人員不用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根據民法理論及法律規定,可以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還有公司是否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實際工作人員承擔承擔的大小,還是要看工作人員的主觀意識以及承擔責任的能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