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釋義
1、著作權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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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表演權包括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9款,表演權就是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主要內容包括:(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開傳播作品的現場表演;(4)授權他人用各種方式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主要權利包括:(1)表明身份權、(2)保護表演形象權、(3)許可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權、(4)許可錄音錄像權、(5)許可復制、發行權、(6)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
3、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
第十六條【職務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權歸屬】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令第359號 2002年8月2日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 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4、誰有著作權法的相關資料
《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中國的著作權制度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盡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體、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鋪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盪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鋪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體、音樂、錄像),無論僱主及雇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體而被判罰款或緩刑。雇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僱主提供作免責權,但雇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體業一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回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體的現象,軟體售價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體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體(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的文書軟體)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咨詢階段。 台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范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范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一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中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中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准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體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5、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於無形財產權。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5)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釋義擴展資料: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6、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期是多長?哪條款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相同,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制的,根據著作權主體和作品性質不同,其保護期限有所區別:
(一)作品的作者為公民,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作者死亡後,其保護期以作者死亡後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屆滿。
(二)法人、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予以保護。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攝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四)合作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但50年的計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後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時間為起算點。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經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一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專有出版權。合同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6)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釋義擴展資料
一、《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二、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去世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後,即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組成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7、著作權法法條全文
法律主觀: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那麼根據著作權頒布了著作權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裂棗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碰培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笑源唯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