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的抗辯事由
1、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由
法律主觀: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聯網的普及無疑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由於互聯網的監管難度大,也有許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進行某些違法的行為,其中侵權行為就是其中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我國法律也對這類行為的責任制定了相關的標准。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4、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棚仔分擔損失。二、侵權行為的分類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2、單獨侵鏈沖汪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三、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概念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准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准則。
法律客觀:網路侵權,網站要負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況。(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不同。(二)網路判此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路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種規則:1.提示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則。提示規則的要點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要求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該提示之後,應當按照其提示,及時採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構成對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提示、或者經過提示之後即採取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即為「避風港」規則。2.明知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必要措施,任憑網路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路平台實施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於該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近日,關於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的討論越來越多,這也成功引發了無數網友朋友們的廣泛關注。不同的網友朋友們紛紛對此表達了自己的獨特看法與理解。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指加害人針對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賠償責任的事實。根據抗辯事由的性質可以分為正當理由與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國家對於侵權責任抗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因此,進行侵權責任抗辯是需要擁有正常理由的,例如: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受害人過失等。
一:正當理由的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手術切除,警察依法控制暴徒。
二:正當防衛行為
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國家對於正當防衛行為是有一定的保護的,所以只要合法合規是可以進行抗辯的。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既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台風、火山爆發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等。法律對於這樣的現象是允許抗辯的。
3、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即減輕自己責任或不應承擔責任的事實.有些學者稱為免責事由.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違法阻卻事由.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侵權行為法抗辯事由是由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派生出來的.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就有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因而也就要求與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相適應的特定的抗辯事由.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多樣化,與此相適應,侵權行為法的抗辯事由也有所不同.抗辯事由有效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
1.對抗性要件.是指能夠對抗侵權民事責任構成的具體要件,使原告訴請的侵權責任不能成立的事實要件.被告人提出的主張如果不具有對抗性,僅僅能證明自己具有可以諒解的情節,但不足以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的,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2.客觀性要件.抗辯事由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僅僅辨明某種損害未發生,或單純否認對方請求權不存在,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的分類.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中,經常採用的抗辯事由主要有職務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承諾,自助行為,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對於這些抗辯事由,有學者將其分為兩類: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2]同[1]第76
77頁.有的學者將其分為一般抗辯事由和特別抗辯事由.一般抗辯事由是指雖然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帶來了損害,但被告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授權行為,自助行為等.而特別抗辯事由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者的過錯等。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作出明確規定的抗辯事由,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即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4、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一)侵權責任的形式,1、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徵侵權民事責任形式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具體的民事責任方式,有如下特徵:,(1)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是落實侵權責任的具體措施。,(2)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不僅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判令不法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為人應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即表現為國家對被侵害的權利所採取的補償與救濟的方法。,(3)侵權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是財產性的,但又不限於財產性民事責任形式。,(二)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1、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2、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採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咐嫌敗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二)排除妨礙,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三)消除危險,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四)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侵權人衡顫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六)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七)賠禮道歉,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校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是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二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者判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當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之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存在某些情形,侵權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抗辯。那麼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你解答。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
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採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以上就是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6、侵權責任抗辯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侵權 商標 的抗辯事由主要有: 商標侵權 的抗辯事由之一、正當使用抗辯 1、 注冊商標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2、三維標志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3、 商標注冊 人申請商標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之二、侵權不賠償抗辯 1、注冊商標未使用抗辯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訴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 證據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 侵權行為 受到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合法來源抗辯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條件: (1)認定是否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銷售商的經營規模、銷售商品的進貨和銷售價格者判。 (2)認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慮以下因素: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衡顫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供貨單位認可的、以合理的對價取得商品。 (3)說明提供者 銷售商應當說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業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能夠查實的信息。 綜上所述,有些商標注冊權利人在面對市場上跟自己較為類似的商標時可能擔心自己的利益受損而起訴了對方,但是作為被咐嫌敗告的公司想要證明自己並不存在所謂的商標侵權行為所提出的抗辯,大多數都是自身的商標具有專有性或者對已注冊商標的不知情等。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7、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可以分為哪兩大類?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情有可概括為依法實施崗位的行事,正當防衛行為。從所作所為自身出發,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從行為所有害的客觀出發,侵權行為是傷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從所作所為誤傷民事權利的產物,侵權行為是一種承當賠付責任的行為。
貶損包括物質的或錢財的侵犯,也席捲軀體危害、死亡和心理精神的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貶損事實當作結合侵權行為的不可或缺的公報。覺著僅有行為而無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為。各種侵權行為引起檔次不同,所促成的後果也不完全相同,輕微的侵權行為,說不定引致的危害後果微小,但不管怎樣,從來不貶損結局,並不結節侵權行為。在貌似情況下,侵權行為城池促成危害,這是激發態。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傷害?犯得上商議。從因果關系看,侵權行為是因,損害實情是果。
侵權行為因故繁多、千姿百態,即令以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自我的傾向性。這種全局性的反復無常,介於其所處的光陰、地點和尺度的不同,一切都是以勢必的時日地點基準為轉換的。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無從規定其是不是結緣侵權行為,還急需任何準星來兼容。
侵權行為是根據當事人而起的,且侵權行為所招惹的民事法律結局並錯事當事人所諒的,之所以,侵權行為屬於實況所作所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二話沒說迕刑名的確定,為法網所不許,其實質即若違反法度所確定的白白。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確定、黎民百姓、法人的合法民事活受法度護衛,別樣組織和個私不興侵蝕。對此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團隊和個體都裝有不可挫傷的似的分文不取。這種似的分文不取是侵權行為所基於的官方分文不取的非同小可來源。此外,經銷權也何嘗不可化作侵權行為所侵越的對象,但在血肉相聯要件上,內需更高的訣竅。
8、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應該稱為「針對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新聞侵權即新聞單位或個人故意或過失新聞報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合法民事權利損害。
抗辯事由就是對新聞媒體自身行為免責證明和對不侵權的證明,主要有:
一、新聞報道屬實或屬於媒體對公眾事件的合理評價;
二、新聞報道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深度挖掘導致的後果為新聞媒體不能控制;
三、經過采訪對象的同意進行的報道或公開或合理使用。
關於名譽權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九、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