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證明責任
1、消費者侵權的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消費者侵權的舉證責任:消費者必須舉證證明經營者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自己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經營者主觀上有過錯。必須同時證明以上四要件,經營者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是什麼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我國早在1986年就制定了產品責任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之中。1993年我國第一部《產品質量法》出台。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台,我清明國在產品生產、銷售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軌道。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很明顯,對於產品質量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實體法已有規定。一般侵權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分配比較明確,但在特殊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就不太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倒置」這一法學術語容易引起歧義,人們往往會存在一種誤解,認為特殊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是被告承擔,原告沒有舉證責任。雖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規定,但都過於原則而不具體,在具體案件中還是存在舉證責任分配不明和舉證責任分配隨意性大的問題。筆者認為,被告在舉證責任倒置中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應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范圍之內,不能將全部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任意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因為,不管是生產者、銷售者還是消費者,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舉證責任倒置」應當改名為「法定舉證責任」。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是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時,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答畝告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此條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侵權責任以及免責耐手條件。在個案中,被告必須證明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才能免責。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很多時候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的人身損害,其中既包括了違約責任,也包括了侵權責任。但不同的責任需要承擔的主體不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侵權責任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2)排除妨礙,指排除侵權行為對權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礙。(3)消除危險,指採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權行為給他人合法權益可能帶來的危險。(4)返還財產,指將非法侵佔的財產返還給權利人。(5)恢復原狀,指將財產的狀況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況。(6)賠償損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錢或者實物賠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指消除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的不良影響。(8)賠禮道歉,指侵權行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具體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歸責原則方面。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根據中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第三、責任形式方面。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後,違約金的支付並不以對方發生損害為條件。而侵權責任主要採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第四、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第五、證明責任方面。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根據中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六、訴訟管轄方面。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上述內容可知根據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八種,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述內容的介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醫療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有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 侵權損害賠償 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 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宴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第三,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孝侍責任。其次,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准,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 舉證責任分配 的實質標准。再次,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晌慎凱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
5、侵權責任的證明標准
法律主觀:(一)一般侵權責任的確定:,1、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3、共同加害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4、教唆幫助行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5、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游舉人承擔連帶責任。,6、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7、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8、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人的請求權: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9、連帶責任的分攤與追償: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一)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加害人雖實施了對受害人構成損失的行為,但其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1)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2)執行職務的行為應超過必要的限度。,2、正當防衛行為。,(1)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2)防衛的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3)防衛的手段只能針對加害人。,(4)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3、緊急避險行為。,(1)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2)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早神,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3)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所謂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1)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3)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4)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二)外來原因,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過錯。,3、第三人的過錯。,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原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1)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2)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在此情況下,原告與第三人構成混合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的責任則被免除。,(3)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在此情況下,雖然被告與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對原告的損害,但只是一種偶然結合的相互作用,雙方不是出於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過失,因此不構成共同侵權。雙方不是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為造成的部分責任。,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訴訟,被告接到訴狀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神睜碧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6、侵權責任舉證責任由誰去承擔
不同的侵權,其 舉證責任 的承擔是不同的。根據相關規定,下列侵權 訴訟 ,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 發明專利 引起的 專利侵權 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 專利 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 環境污染 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