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權行為
1、第三人侵權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兩者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之下,首先是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之下,雇員是可以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兩種責任都是屬於一種侵權責任。一、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什麼?
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僱主責任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存在競合時,盡管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是兩個分別獨
立的請求權,但二者給付內容並不完全一致,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滿足雇員的賠償請求時,雇員仍可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兩種責任可以兼得。
一方面,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系基於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雇員對第三人和僱主分別享有獨
立的請求權,但因雇員本身過錯程度的大小不一,導致第三人侵權責任與僱主責任的給付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尤其是當第三人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小於僱主責任時,雇員並不因對第三人侵權責任的滿足從而便喪失對僱主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來看,雇員可以在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僱主與第三人之間選擇賠償主體,但為了簡化司法程序和節約司法資源,一般提倡雇員應先向作為終極責任人的侵權第三人直接求償,在第三人不能滿足其全部請求、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終極責任無法確認甚至第三人不能歸案時,可再轉向僱主提出請求。此時,因雇員難以完全實現債權,其依法可以就未補償完全的債權部分再向僱主提起訴訟。
二、僱主責任具體如何規定
僱主的責任包括三個方面:
1、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到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僱主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3、僱工在執行僱傭活動中,第三人致僱工損害,僱主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著侵權責任的話,必然是需要承擔相對應賠償損失的責任的,如果是存在著僱主責任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會導致僱主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互競合。此時首先是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之下,由僱主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
2、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規定》第八條明確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此外,《規定》還對涉及勞動關系確認的行政審判程序作了規范。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依據該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如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從而加快了工傷認定法律程序,對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第三人侵權的法律救濟
第三人侵害債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根據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形態不同,法律救濟也有所區別。
(一)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
第三人直接侵害債權的情況是指第三人作為債權准佔有人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使債的關系終止,但債權人並沒有實現債權,此過程中債務人沒有過錯。如某甲拾得某乙的無記名國庫券去銀行兌付,銀行予以支付。這一結果導致某乙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某乙的債權沒能實現,並非銀行的過錯,而是某甲的侵權行為,某乙應要求某甲承擔侵害債權的責任。
(二)第三人侵害給付標的物
這種情況通常是指第三人基於侵害債權的故意而損壞債的標的物。一般而言,債權人應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債務人不再負違約責任。債務人對標的物的毀壞也有過錯,如保管不當等,則債務人與第三人負不了真正意義上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負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債權人具有選擇權,行使一個請求權可使債權人獲得充分的救濟,另一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債權人不得獲得雙倍賠償。
(三)第三人侵害債務人人身
第三人以欺詐、脅迫、強迫等方法妨害債務人履行債務致其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第三人侵害債權,只有第三人存在侵害債權的故意時才能認定其侵害債權,否則債務人雖無過錯,依合同嚴格責任原則,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除依情勢變更原則免責。在債務人免責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侵權請求權。
(四)第三人引誘、教唆債務人違約
合同有效成立後,債務人應依約履行。如果第三人進行引誘、教唆,債務人應予以抵制,嚴格依約履行。如債務人對此不加以抵制而違約,將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債權人享有選擇權。
(五)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共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也有學者認為:第三人在惡意通謀時是否負侵權責任,關鍵看債務人所負的是什麼責任。如果債務人負的是侵權責任,則第三人也負侵權責任;如果債務人負的是違約責任,則第三人也負違約責任。
第三人侵權的免責事由
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具有其特殊的免責事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正當競爭
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往往與商業競爭有關,因而大多數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但也不排除其中一些行為因具備特定的條件而可能成為合法行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憑借自身優越的交易條件,以公開、正當的方式誘使債務人自己作出決定,違背原先的約定,轉而與第三人訂約,客觀上講,這種情形較為符合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法律宜對此加以適當的保護。
2、履行職責
第三人若是基於法律或道德上的義務,依法勸說或建議原合同關系中的債務人違約,如律師、會計師等履行對客戶提供法律意見的義務或者第三人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善意地對債務人進行忠告而致債務人違約的,也應免除其侵害債權的責任。從現實需要來看,如果履行法定職責,阻止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即使客觀上作出了對債權人債權的侵害,理應屬於免責的事由而無須承擔侵害債權的責任。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國家機關利用職權不當影響債務人致使其違約,則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者的工傷事故是可能有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話,由第三人進行賠償,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傷認定應當簡捷、方便」的要求,《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後,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3、第三人侵權
法律分析:第三人侵權行為是指,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關聯人與損害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存在行為、客體或主體上關聯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4、第三人侵權致害,用人單位賠償後可否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照此規定,如果:1、勞動者或家屬已向侵權人主張過權利,但侵權人未賠償;2、此後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或其家屬,勞動者或家屬將追償權轉讓給用人單位。
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用人單位可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