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維權事件
1、侵犯著作權怎樣維權
法律分析:(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3)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4)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於侵權糾紛,也適用於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3、作品遭遇盜版侵權,應如何科學維權
法律主觀:侵犯著作權維權的方式:若侵權涉及的當事人能達成和解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申請仲裁的方式維權。無法仲裁的,當事人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法律客觀: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本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瞎升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本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本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兆伏。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我們認為,結合構成本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本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族神攜情節的。以上內容就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侵權行為,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4、網路侵犯著作權如何維權
現在中國的網路作者越來越多,網路給了很多作者一個發揮自身才華的舞台,但自身的作品也很容易被其他人侵犯,那麼自己的網路著作權被侵犯了,我們該如何維權呢?今天小編為大家解答。網路著作權被侵犯我們該如何維權
一、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的目的在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仲裁。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民事訴訟。發生著作權糾紛後,如果雙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不願意調解協議或是調解後反悔的;而且當事人沒有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或是雖經仲裁裁決但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是解決民事爭端的終極途徑。民事訴訟既適用於侵權糾紛,也適用於合同糾紛。
當然,著作權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時,也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保護,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其申請(也可依職權)給予侵權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則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起訴。
對那些嚴重侵犯著作權並已經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或控告,由有關機關提起公訴,著作權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作家祖佔起訴玖月晞侵犯著作權,到底是怎麼回事?
3月28日,作家祖占發文稱自己起訴玖月晞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已經正式立案,事情的原因是玖月晞的《小南風》和祖占的《越過時間擁抱你》存在一定的雷同。
根據祖占的說法,他的作品《越過時間擁抱你》成書於2014年底,2015年初時在晉江網上開始連載。到了2016年2月時,祖占開始收到私信,有網友告訴他玖月晞2016年2月開始連載的小說《小南風》和他的作品有一定的雷同。
之後祖占曾經在晉江網站內部進行過投訴,但是網站最終判定不構成抄襲。祖占並不滿意網站這個結果,他自己試圖去尋找證據起訴。但是祖占很郁悶,他的小說總共不過幾千元的創作收入,根本不足以支撐他進行著作維權。
由於經濟原因,這件事就這么被擱置了。
事情到了2020年底,這段時間發生了一件大事,那就是作家莊羽起訴郭敬明抄襲勝訴,然後郭敬明不得已道歉,結果還惡心了一把庄羽。但是庄羽那是正正經經的文化人,郭敬明的小把戲哪裡是人家的對手,最後的結果就是用這筆錢成立了一個反剽竊基金,徹底把郭敬明釘在了恥辱柱上。
在2021年7月時,祖占嘗試聯系了庄羽的反剽竊基金,之後他得到了基金會的回復。在基金會的幫助下,祖占終於在2021年12月時接觸到了專業的律師,准備好了用法律來維權。
抄襲這件事真的很難界定,很多作者因為時間精力金錢等問題最後都不得已放棄了。祖佔一開始也是這種情況,據他自己說後來是因為看到玖月晞發表的所謂告讀者事件,他才又重新將這件事拿起了。之後看到庄羽的反剽竊基金,維護自身權益的想法越來越明確,他才有底氣去做這件事。
時隔五年之後的維權,這個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氣。事情脈絡這么清晰,我本人支持祖占維權。
玖月晞的名聲不小,她是《少年的你》和《我的人間煙火》的原作者,不過抄襲這種事和名聲大小沒太大關系。郭敬明於正的名氣都很大,抄襲最嚴重的就是他們。對於創作者來說,缺的不是文筆,而是創意。一旦沒有靈感了,發現網路上一些名氣不大的作者的作品,取來用的想法就會冒出來。
6、著作權民事訴訟主體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著作權 對於作家來說時間十分重要的事,那麼,著作權 民事 訴訟 主體侵權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如果著作權涉嫌被侵權,就會有相應的處罰,所以對於民事訴訟主體機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自己的權益一旦被侵犯就應該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主體,是指在中國訴訟理論中,通常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進行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消滅的訴訟行為的組織或個人。包括在訴訟中行使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和為維護自身權益參加訴訟,與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審判權,其訴訟行為決定著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是居於主導地位的訴訟主體,當事人、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其訴訟行為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行政訴訟理論襲用了這一概念,其涵義和范圍與民事訴訟相同,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對於著作權民事訴訟主體侵權的處方式。 主體 一般而言,非專有被許可人所取得的使用權具有受限的排他性,並不能對抗造成其損害的第三人,故非專有被許可人並不享有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但司法實務中,當許可合同事後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對訴權行使作出特別約定或明確授權時,法院一般也認可普通被許可人(非專有使用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認為這是對訴權的特別約定或授權。 這主要是從解決糾紛的必要性與實效性角度考慮,並從實質判斷上認定侵權之訴的原告資格問題。正因為如此,同一權利不同主體都可主張權利而成為原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甚至出現個別權利人通過所謂合同約定,將幾首音樂作品的訴訟權利授予 律師 事務所,並明確可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提起訴訟,出現律師事務所直接成為商業維權案件原告的極端案件。 這種現象顯然是曲解了法律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權和訴權的性質。 著作權許可使用權是基於合同的相對權 長期以來,我國 知識產權 司法保護中,堅持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的司法理念,並從有利於制止侵權角度出發,對知識產權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的訴訟地位,通過實質判斷來確定其訴訟主體資格。 知識產權許可中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和訴權問題,正如有學者所說,我國學說和實務在論述這一問題時,視野仍停留在知識產權領域就事論事,存在對現有法律規范有所突破的硬傷。由於著作權系自動取得,其欠缺公示這一現實條件,如何使著作權的排他性具有正當性來源,一直是一個令人困惑的問題,加之視聽作品權利主體多元、利益關系復雜以及作品的特殊性等,讓這一問題更加撲朔迷離。 著作權法 規定的專有或非專有使用權是當事人通過合同取得在一定范圍內享有獨占或普通的使用權,專有使用權中專有的含義是指獨占的和排他的,著作權人只授權某人使用其作品,從而使用人取得對該作品的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不得將該作品在授權使用期限內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依此權威解釋,由於法律規定了專有與非專有使用權,則著作權被許可人可區分為專有使用權人和非專有使用權人,兩種不同性質的被許可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有差別的。按照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在發生侵權的情況下,獲得一般許可的被許可人即非專有使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只能由著作權人提起訴訟;而在獲得了專有使用權許可的情況下,被許可人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如果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合同直接創設,就意味著兩個民事主體不公開的約定可以產生對世的效力,這顯然違背民法的基本原理。著作權許可是通過債的關系予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由許可合同建立一種 債權債務 關系,被許可人僅取得債權,通過許可合同使著作權價值得以實現,所以說許可使用權是一項債權性質的相對權,而非絕對權。 被許可人使用作品權僅是經著作權人授權允許其使用作品的資格,其並不支配智力成果即作品,僅支配自己的行為,以利用作品獲得商業價值的權利。 上述文章就是對於著作權民事訴訟主體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問題的有效回答,對於著作權,作為當事人應該積極的維護,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對於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因為近些年國家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越來越重視,所以對此我們縱容犯罪。
7、侵犯著作權如何維權?
侵權著作權去維權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侵權雙方可以基於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侵權等相關事宜進行協商處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商的,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8、中國有什麼維護版權成功的案例
軟體被盜,果斷維權
2012年7月20日,張XX、陳XX將其共同享有的《XXX軟體》(以下簡稱涉案侵權軟體)轉讓給XH公司,並簽訂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2012年12月1日,國家版權局出具證書號為軟著登字第XX號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書記載:著作權人為XH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09年9月9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受讓,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
被告人李XX注冊成立深圳市HCRZ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CRZ公司),在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租賃廠地生產攝像頭,並未經原告XH公司授權在其生產的攝像頭上安裝XH公司所有的涉案侵權軟體。
2014年05月30日10時,XH公司代表張XX向公安機關舉報被告人李XX所有的HCRZ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軟體侵犯其公司研發的軟體著作權,2014年8月13日,公安機關在位於深圳市寶安區西鄉黃田草圍第一工業區HCRZ公司查獲各類型攝像頭5000多個,其中安裝了涉案侵權軟體的的HD-500T攝像頭477個,查獲電腦、燒錄器等工具,並將被告人李XX當場抓獲。偵查機關從現場查獲的電腦中提取到對賬單,經統計,被告人李XX已銷售HD-500T攝像頭12899個,銷售額為980180元。
維權路漫漫,長昊律師為當事人利益克服重重困難以求法律公義
被害單位XH公司軟體著作權維權一案,歷時一年多,期間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長昊律師在與被告人鬥智斗勇的過程中,運用其專業的法律知識,終於在2015年09月17日這一天成功的擊敗了被告人,贏得了案件的勝利,最終寶安法院判處被告人三年半有期徒刑並處二十五萬元罰金。
本案的辦理並不是一帆風順的,長昊律師在指導XH公司維權過程中主要克服了如下困難:
一、指導被害單位開始組織HCRZ公司相應的侵權證據,在本案立案之前委託鑒定機構將XH公司生產的攝像頭與XH公司公證購買的HCRZ公司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技術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兩款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並出具了對兩款產品具有關聯性的說明,即兩款產品的軟體極有可能是相同的;
二、指導被害單位找到HCRZ公司生產侵權產品的場所,協助辦案機關現場查獲了涉嫌侵權產品,並在現場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發現了許多XH公司的資料及與XH公司軟體相同的程序文件;
三、在涉嫌侵權產品加密而無法與XH公司產品比對的情形下,第一時間組織被害單位技術人員共同探討突破口,並將具有可行性方案積極與鑒定專家溝通,從專業律師角度為當事人爭取到權威鑒定意見書;
四、在被告人對於其侵權之事實一概不予承認的情形下,讓被告人在充足證據前無所遁形。
長昊律師團隊注意研究案件的新問題、新情況,以面對瞬息萬變的法律博弈,在與狡猾的被告人交手時,體現的是長昊律師團慎密的法律思維以及敬業的執業態度,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形成了獨特、嚴謹的辦案風格,讓當事人真正感受到長昊作為「專業知識產權頂尖律所」名不虛傳,實至名歸。
窮盡一切合法途徑,保障鑒定順利進行
長昊律師團隊認為在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鑒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軟體著作權案件中,被害單位在主張被告人侵權事實時,應當提交涉案軟體與權利人的軟體具有「同一性」的鑒定報告。但在實踐操作中,往往不能很順利的獲取到被告人的目標代碼以及源代碼,因而無法進行「同一性」比對,這時候律師的價值便凸顯出來。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我們建議當事人選擇有專業實戰經驗的軟體著作權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熟悉相關法院對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認定的關鍵點,並對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較為熟悉,才不至於影響案件進程。例如,本案中,被害單位提交的第一份鑒定意見書的結論是:「兩個產品的軟體具有關聯性」,該份報告能否證明兩個軟體具有「同一性」,是依然存在瑕疵的,但凡是權威機構的技術鑒定,一般可以成為法院認定侵權事實的依據,但鑒定機構只能根據現有存在的事實做出認定,而長昊律師團隊是絕對不會允許證據瑕疵的情形出現的,因此,第二份鑒定意見書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但我們面對的是同樣的難題,即依然無法獲取涉案侵權產品的目標代碼,那麼該如何完成鑒定呢?關鍵是要認定查獲的HCRZ公司電腦內的涉嫌侵權軟體與XH公司的軟體是相同的,且被告人使用了涉嫌侵權軟體。總而言之,鑒定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一定需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這是一起典型的軟體著作權維權案件,其充分展現了專業軟體著作權律師在案件中的價值。該起案件的勝利也在時刻提醒著長昊律師團隊,作為知識產權頂尖律所,維權的道路是任重而道遠的,也讓我們時刻銘記著自己的使命,一定要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9、退休教授起訴知網侵權獲賠70多萬元,事件的始末有何詳情?
退休老教授趙德馨因為知網未經允許就將其所著的160篇論文發布在網上,也沒有付給趙先生相應的報酬,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趙德馨決定起訴知網,勝訴後獲賠70餘萬元。
據調查發現,知網在2020年的收入就高達十一億元,毛利潤達到一半以上,文章被知網收錄之後作者可以獲得百餘元的報酬,平台下載一次收取十五至二十五元,在知網高利潤的背後反映出作者的微薄收益。
一、退休教授發現知網擅自發布其所寫的論文,決定起訴知網趙德馨是中南政法大學的退休教授,在2013年所發表在雜志上的一百多篇論文被知網發表在平台。這件事知網事先沒有沒有通知趙先生,也沒有付任何的稿費給趙先生,讀者下載趙先生的文章卻需要交付費用給知網。趙德馨先生認為知網侵犯了其知識產權的利益,於是在2019年在進行取證後向法院提出了起訴。
二、法院判定知網侵權,趙老先生獲賠七十餘萬元知網表示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取得趙先生所發表文章雜志社的授權,雜志社同意知網擁有在全球范圍內對雜志中的文章進行傳播的權利。法院認為知網和雜志之間的協議並不能證明雜志社在作者處取得了合法的授權,法院判定知網侵犯了趙德馨先生的權益,必須對侵權的行為進行賠償。
三、法律人員表示知識產權維權難,任何媒體應該對知道產權尊重北京律師事務員的責任人表示,趙老先生所獲賠的七十多萬元是160篇文章打了許多次官司才獲取的賠償金,在司法當中對於著作權的賠償金額十分低,取證還非常困難。著作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並鼓勵作品進行創作,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出版平台為了利益不惜以身試法,這種行為應該被禁止。
知網未經作者的同意就將其所發表的論文發布在平台,供需要者進行下載並從中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了著作權。知網已經將趙德馨的所有論文下架,如此舉措的確可以防止侵權,也阻礙了作者取得影響力的渠道,希望知網可以在為學術提供資料的同時也可以尊重作者和知識產權,給予作者應有的收益。
10、侵權著作權如何去維權
法律分析: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版權糾紛。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者(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如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