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旅客傷是一般侵權還是特殊侵權
1、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別
一、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有哪些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區別如下:
(1)侵權責任主體不同。一般侵權行為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特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等;
(2)主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也就是故意或者過失。特殊侵權行為皆采無過錯責任原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特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雜訊、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
2、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污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污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3、須有因果關系。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
2、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法律分析: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拍碰消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吵帶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襲知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