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版權
1、我想知道,建築設計公司設計出來的作品,關於施工圖的設計版權是甲方的還是設計公司自己的?
設計院根據建設方的要求出具了設計施工圖,在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版權屬於設計公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有人說"一個建築的版權應該由工程師所有,而不是蓋樓的民工"對嗎
1、權利歸屬的問題
就建築物(包括構築物)本身而論,建築物的「創作」(廣義的,包括設計與施工)涉及業主(包括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互合作。這種復雜的關系會產生如下四方面的問題。首先是⑴權利歸屬的問題。建築物版權的主體,只應包括業主、設計單位和建築師(施工單位為何不享有版權,詳後)。——因為⑵在建築物的「創作」中,事實上「創作」與版權的許可或轉讓是同時進行的。當然,版權(版權中的物質權利)的歸屬可以由版權主體在合同中約定,但法律宜根據此建築物固有的「創作」特點作出相應的規定。進一步,⑶建築物版權的具體內容,即版權中包括的具體權利及其行使,因此也與一些公認的傳統權利有所不同。比如發表權,一旦建築物「創作」完畢,即已公之於眾,該項權利已無實質意義。另如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版權中人身權利的一種,是不可轉讓的,應屬於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但如果按傳統理論肯定這種權利,則意味著業主對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築物版權中的具體權利的具體歸屬及其行使方式,還有待全面釐定。比如,如果設計單位和建築師不得不放棄保護作品完整權,那麼為公正起見,一旦業主已改變建築作品,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就應該有在他處使用原作品的權利。
2、版權的不同層次問題
在建築物「創作」的過程中,從設計到施工完畢,建築物事實上可以處於不同的層次或狀態:圖紙、模型(如果有)和建築物本身。圖紙的版權可按《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工程設計圖」進行保護;建築物本身應按《著作法》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保護;模型的保護,也可直接適用《著作法》第三條第(七)項關於「模型作品」的規定(此處的模型作品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解釋「建築作品」時所指的建築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築物創作過程的流程性決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現有規定,抄襲圖紙時僅是改變繪圖比例,可認定為圖紙侵權;但如果建築設計不變,只是改變了結構設計,認定圖紙侵權的可能性在減少,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在增大;進一步,如果抄襲者僅是抄襲由圖紙反映的建築物的造型和外觀(包括比例放大或縮小),功能和結構設計方面均有所改變,則不再具有圖紙侵權的可能,但認定建築作品侵權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們肯定建築版權侵權的防止應該從圖紙就開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權完畢——即侵權作品竣工驗收後才可進行的話,上述認定的分類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對建築作品版權的不同層次做系統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權保護更加容易。在此應特別說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觀上僅是改變比例不改變建築作品侵權的實質,這實際上也是建築模型版權保護的必然延伸。
3、版權保護的客體
並非建築作品中的一切都應得到版權保護,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則外觀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觀也可不同(比如對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這種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築物巨大的體量及場地的限制在侵權認定中肯定顯得不夠用。比如,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很多建築的外觀只是或只能是建築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設計相同,但建築整體造型不同,不認定為侵權在建築界也許能認同,但對於老百姓(包括業主)來說,建築作品的版權保護又能有多大意義?
在此應強調說明的是,版權只保護作品的形式(建築作品的版權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觀,是這一經典理論的延伸),圖紙與建築作品本身(建築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個二維,一個三維),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將兩者分別保護而似乎不得不犧牲兩者之內在聯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據我們前面的分析,對圖紙與建築作品此兩者的保護是應該做整體考慮的。而且,如果我們追問為什麼施工單位——這個將建築作品從二維轉向三維的「創造者」——不享有建築作品的版權?我們可以看到,對於建築作品而言,傳統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為終其究里,圖紙、建築模型以及建築物都只是建築作品「形式」的不同層次或狀態罷,施工單位在此「形式」的創造中無貢獻,按規定也不能有貢獻。
4、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
判斷兩建築作品在造型和外觀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技巧,最終的決定權在法官手裡,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築專業的外行。當然,法律可以規定是否侵權可由專業機構做事實認定,法官只適用法律,但考慮到上述建築作品版權保護中特有的問題,認定侵權的方法和原則也最好能與此相適應。
為了使建築物不同層次的版權問題能統一,且避免或者是因為圖紙上的侵權的不直觀,或者因為建築實物過大的體量而容易產生的感覺上的偏頗,筆者以為將建築作品(不管處於何種層次)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還原成模型,來認定是否侵權應是最為經濟可行的方法(實地考察、攝像攝影和圖紙可以作為補充)。這種方法實際上是以非專業人員(包括法官)的感受為基礎,能擺脫專業人員在造型和外觀上對於細節的糾纏不清,因而最終有利於法官公正的判斷。
同樣,在認定建築作品侵權中補充如下原則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無論①造型和外觀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認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觀不同;或者③外觀(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則侵權都成立,但侵權賠償金額可依次減少。
⑵侵權作品已進入施工階段,原告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這條原則是要減少社會損失。
⑶如無相反約定,業主應與設計單位和建築師共享版權中的物質權利(因建築「創作」中已包含許可或轉讓),設計單位的自我仿製未經原委託人的同意,應視為侵權。
3、建築工程設計版權怎麼轉讓
建築作品版權的轉讓辦法:著作權人與其他人就轉讓著作權達成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的轉讓協議;轉讓雙方共同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行政機關審查申請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未經備案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建築設計作品如何辦理版權登記
建築設計作品版權登記的方式:
1、建築設計作品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權的提交書面的登記申請;
2、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核查,對於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發給作品登記證。
【法律依據】
《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第四條
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條
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應出示委託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第九條
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製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5、建築設計作品怎麼做版權登記?
進入SZDC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前台,
1.用戶注冊
注冊時請填寫真實材料,以保障備案的效力
2.身份核查
個人用戶請用身份證驗證,企業用戶請上傳營業執照
3.填寫備案信息
同意承諾書的內容,按照頁面要求填寫
4.提交作品
填寫完畢提交,可選擇是否公開
5.獲取電子證書
備案完成
6、建築作品和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保護范圍
法律分析:建築作品和工程設計圖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並非所有的建築作品和工程設計圖都在著作權保護范圍內,具有獨創性的建築物及構築物作品和工程設計圖才可受到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7、原創景觀建築設計可以申請版權保護嗎?
您好!是可以申請版權保護的。
版權即為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建築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8、世界著名建築是否擁有設計版權?
建築設計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不具備版權的。因此,大部分知名建築是無版權的,但由於這些建築的知名度太高,抄襲起來也容易被發現,因此受輿論和同行的約束,著名建築被抄襲率並不高。
但目前國內建築界內流行一句話:「天下建築一大抄」。高手設計師會巧妙的抄,也可叫創新式借鑒,批判式繼承。初級設計師,則很多進行高比例抄襲,甚至直接照搬過來,這種案例早些年經常會見到。到很多地方去出差,尤其是小地方,發現好多地標性建築都是一樣的,這都是初級設計師的抄襲傑作。在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了設計費和中標,選擇如此下策。
但近年來,隨著通訊及交通發達便利程度的提高,完全照搬的作品越來越少,因為太容易被發現,並被同行所唾棄! 所以,進行建築元素抄襲逐漸取代全方位抄襲,建築創意抄襲取代建築方案抄襲。
但其實從長遠來看,建築界確實需要一個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9、建築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是什麼人?
作者本身所有;
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一)關於建築作品的著作人身權
在建築領域,建築物的所有人與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通常情況下都是分離的(通常情況均是設計方為著作權人),如果建築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設計方,當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維修、改建、擴建時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呢?從公平的原則來看,建築作品不同於文學、藝術作品,它的最重要的價值是實現它的實用價值,人們在對建築物的使用過程中對建築物進行維修、改建、擴建,是建築物所有人對其建築物所有權的合理行使,只要這種變動沒有對建築物構成根本性的設計改變,就不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關於建築設計作品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又稱著作經濟權利,指作者及傳播者通過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十二項權利。
對於建築作品來說主要涉及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等。其中,復制是最能實現建築設計作品價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其中並沒有列明從平面到立體形式的復制。實際上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平面的復制,可以是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也可以是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亦可以是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而作為建築設計作品來講,它最主要的復制方式也是最能實現其價值的使用方式是從設計圖紙到立體建築物的實現過程,即一種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