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閱讀的經典文章算侵權嗎
1、隨便拿來別人的文章的片段拿來商用算侵權嗎?違法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看情況是否構成侵權
首先、應該看該種使用情況構不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及第二十三條法定許可的情形,在合理使用情形下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應該註明作者及出處,在法定許可情形下應支付報酬。
其次、如果不屬於第一項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情形。隨便拿來別人文章片段商用可能構成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謀取利益,構成著作權侵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中對抄襲(剽竊)的說明,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因此即便是使用了文章的片段也構成侵權。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為兜底條款,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不構成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很大可能構成侵權。
第三、對其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為你的實際損失或者對方通過侵權的違法所得。舉證較為困難。如果損失難以確定,法院會綜合考慮,做出賠償判決。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朗讀別人的書算侵權嗎
朗讀別人的書是否算侵權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用於個人欣賞、或者無償表演等,使用別人作品的,不算侵權;
2、但以營利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3、摘抄別人的文章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他人已成作品的文章享有著作權,不得抄襲。依規定,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或者登記,其著作權均自創作完成之日產生,因此只要原創文章符合文學性、獨創性、有一定表現形式並可復制,就屬於我國法律所保護的作品,如果抄寫的程度達到了抄襲便可能會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4、幾年前在論壇上發的文章中有其他書里的內容夠不構成侵權?
不構成侵權。如果篇幅不大的話。
假如構成侵權的話,時間也不是從你這里計算,而是被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宏蠢團起計蔽橘算。也就是說,他今檔嘩天知道這事的話,訴訟時效才剛剛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