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上侵權責任認定
1、在足球場上把別人踢傷了,依據法律需不需要賠償
根據問題所述,球場上踢傷了人,多數情況下不能算是故意,應歸為過失致他人受傷。
而過失行為客觀上確實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即侵害了他人人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在足球場上把別人踢傷了,是需要賠償他人損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規定。
「在足球場上把別人踢傷了」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盡賠償義務。
(1)體育場上侵權責任認定擴展資料:
根據人身損害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侵權人身損害、特殊侵權人身損害、產品損害、交通事故損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高度危險作業損害、飼養動物損害、工傷損害、物體損害和意外事件損害幾種類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正)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劃分成如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
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健康權或生命權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2、侵權責任怎麼界定
侵權責任認定:侵權人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在法律特別規定情況下,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可以在所不問或依法實行推定。滿足以上要件就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