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87條是否科學合理
1、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責任認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砸成植物人的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這個行為是極其危險的,在高空中,因為高度的原因,一個物體落下,質量會瞬間增大非常多倍,如果砸到人體,那麼是會造成很嚴重的傷害的。高空墜物如果將當事人砸成了植物人。 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就是俗稱的「高空墜物連坐法」。考察世界各國法律,可知無論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衣索比亞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世界范圍內只在智利 民法典 里發現相似規定。 也有法律學者指出,第87條可追溯到古羅馬法中「倒潑和投擲的責任」條款,然而細究即可知,古羅馬時代的住宅是單獨的,由住戶承擔責任仍屬於侵權人可確定的情況。 所以,我國的這條法律規定堪稱罕見。實際上,著名民法專家、《侵權責任法》立法參與者梁慧星明言「本法有些地方有極大的創造,本法對適應中國社會的國情來說,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來說,都是有創造性的」、「第87條是中國 侵權法 對傳統侵權法極大的創造性發展」。 如此「特色」立法,目的為了救濟和預防 既然是創造性立法,那麼面臨爭議就是難免的。在《侵權責任法》於2010年實施之前,法院對於這樣的案件怎麼判是不明確的,出現了嚴重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不但不同法院意見對立,而且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意見對立、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意見對立。 這種對立自然也會體現到《侵權責任法》的立法中,最後還是贊成「連坐」的意見佔了上風。指出,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濟——「有個別學者反對第87條,例如著名的侵權法專家張新寶教授就反對,說什麼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別人向下丟煙灰缸,為什麼卻讓我承擔責任? 我們的學者在從事法學研究的時候,在為國家的立法出謀獻策的時候,一定不要考慮到個人的利益,你要考慮到社會的正義。你說一個人在外面走,上面掉個煙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麼辦?他的父母怎麼辦?他作為家庭的主要勞動力被砸死了,情況多麼悲慘,你為什麼不考慮?你分擔一下損失,這有什麼問題?」。其次是預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條文,它可以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權法公布以後,那些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每一個樓層都要貼那個告示,來提醒住戶自己並教育孩子不要丟煙灰缸,不要丟啤酒瓶」。 此外,《侵權責任法》的起草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專家也持類似看法。而本次成都高空墜物案的判決,法院明言就是為了救濟和預防——「拋擲物致人損害的糾紛中,建築物使用人不是實際侵權人,法律之所以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形下,將板子打在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於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考慮;另一方面,是督促建築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針對存在的風險防微杜漸,履行相應的保管、維護和注意義務」。 高空墜物的責任人是非常難認定的,我國立法也考慮到這樣的原因,所以在立法上做出了規定,高空墜物的行為中,涉及到的建築物的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責任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和案件是沒有過錯的,那麼就可以免除責任。
2、物權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 物權法 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物權法》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業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 侵權責任法 》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人們從樓上往下扔東西造成路人受傷或死亡,這種結果往往是由於肇事者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或者能夠預見但過於自信。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話,應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 過失致人重傷罪 或 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責任人,則推定所有住戶都有「拋物」的可能,應由所有住戶一起賠償,除非住戶能舉證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1、不主動拋物 這是違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注意檢查房屋 幾個需要定期檢查的點:門窗邊沿螺絲和窗框是否出現松動脫落、外窗玻璃是否變形,破裂或發生松動、查陽台,天面等懸掛物是否松動、陽台種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墜落風險、外牆滲水情況。 3、購買高空墜物險 可對自家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給予賠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從自家中墜下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物損毀,而因這事件需負上法律責任的費用將可獲賠償。甚至您所住樓宇范圍內發生高空墜物,而無法確定肇事者,由此經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的費用將可獲賠償,此附加險提供最高5萬元保額。 4、關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志,注意查看繞行。 5、盡量走內街 可以看到,無論是《物權法》還是《侵權責任法》,都對高空墜物傷人有具體的規定,包括對責任方的確定以及承擔的責任。避免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平時就要多多注意加以預防。大家有任何不懂的問題,要向專業的 律師 咨詢。
3、論述題,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論述煙灰缸從天而降的問題。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一)關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損害的物品須是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如果物體並非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不適用該規定。例如,在群眾性活動中被他人從人群中拋擲的物品砸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被侵權人不能依據這一條主張由參加活動的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道路上被機動車撞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車輛時,被侵權人不能主張由當時所有經過的可能加害的車輛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是指無法確定物品具體是從哪一個房間拋擲、墜落的,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三)關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在建築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況下,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要從這些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本條規定的建築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使用人在建築物內進行活動,控制、管理著建築物和建築物內的物品,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在他們中間確定可能的侵權人,符合社會生活實踐經驗。
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物業服務公司是否屬於建築物使用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只是與業主簽訂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控制建築物本身,其不屬於建築物使用人。但是,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實際佔有、使用建築物,則其也屬於建築物使用人。
如果按照社會生活實踐經驗、科學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測認為拋擲物、墜落物有可能是從某人使用的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則該使用人就是本條所說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當然,這種可能性必須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例如,如果被侵權人在街上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砸傷,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並非該條街上所有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擔責任,而是首先要將范圍界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周圍合理范圍內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再如,如果被侵權人在一座居民樓的北面被從該樓上拋擲或墜落的物品砸傷,一般認為,居住在該樓南面的居民不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條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本條規定,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築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建築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無須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後,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追償。但是,發現了真正侵權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
其他注意:
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與共同危險行為有以下幾點區別:
(1)通常情況下,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是某一個人拋擲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墜落;共同危險行為是多個人同時實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2)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盡管這些建築物使用人實際上並沒有拋擲物品或者其物品並沒有墜落;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因為共同危險行為人都實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因此由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責任。
(3)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87條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對應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滲坦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做悉,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叢胡桐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5、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87條的區別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解析:這兩條的共同點是都是高空墜物對他人造成了人身侵害。兩條根本的區別是第八十五條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第八十七條是沒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