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權的認識
1、什麼叫侵權行為
法律主觀: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一、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2、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則迅櫻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二、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其行為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孫叢眾傳播其作品的昌搜,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等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
2、什麼是侵權責任
一、什麼是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對於一般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人實施了非法行為;
(2)存在損害事實,即在客觀上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或者精神損害;
(3)非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2、法律依據:《隱磨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私自強拆可以是侵權行為嗎
根據法律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灶畢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此私自強拆為侵權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可以起訴。不僅如此,若採用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如何認定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認定:
(1)行為的違法性。
(⑵)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3)對侵權的認識擴展資料:
一、被投訴侵權怎麼解決
1、當接到投訴侵權通知時,首先應了解清楚對方主張的訴求,同時審視自己被投訴的產品、作品等標的是否在事實上的確侵犯他方合法權益。的確存在侵權行為時,應當立即採取停止侵害行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措施。
2、協商。與投訴方進行協商,告知爭議標的我方存在/不存在侵權的情況,並協商解決方案。
3、協商不成,可以讓對方去法院起訴,我方積極應訴,並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進行抗辯。
二、發生侵權時,如何固定證據
一旦發現侵權,權利擁有人大多想挽回損失。而如果沒有保存證據,直接聯系侵權人進行投訴,侵權內容很可能會在權利人沒有備份的情況下,被立即撤除。另外,網路證據具有「即時存有、即時滅失」的特徵,隨時可能發生變化。若權利人不及時固定並保存證據,很可能會導致日後維權沒有充足的證據支持。目前固定網路侵權證據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訴訟保全、公證保全和自行保全。
1、訴訟保全,在這里是指訴前證據保全,執行機關為人民法院。由於網路上的信息可以隨時復制、更改或刪除,網路證據極有可能滅失。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能會受到提供擔保、限期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約束。
2、公證保全,即是由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證據保全,具體方式為公證機關對網路上的相關信息逐一列印並將取得證據的過程予以詳細記錄,形成一份客觀完整的公證書。
3、自行保全,主要有以下三種:直接列印、直接保存網頁、利用其他軟體保存網頁為離線瀏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4、生活中會有很多侵權行為,什麼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有哪些主要特徵?
侵權行為是一個外來詞語,其原含義一般是指一種為社會所不容許的違反公共行為規則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狹義和廣義兩個范疇。狹義的侵權行為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不僅包括狹義的侵權行為,還包括行為人所控制、管領的對象或人的動靜。這種廣義上的侵權行為是人的行為的延長或延伸,亦構成侵權責任法中侵權行為。比如公司法人對其員工執行職務行為侵權的情形,飼養藏獒的人對藏獒傷害他人負擔責任的情形等,都不是責任人自己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仍然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因在於這些情形屬於本法中的廣義的侵權行為范疇。狹義的侵權行為也就是一般侵權行為,廣義的侵權行為就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
據此,一般認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對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實施侵害,並對造成的後果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用了侵權行為的廣義概念,調整所有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同時,該條規定了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即「民事權益」,並且對具體的民事權利逐一進行列舉,明確了本法的權利保護范圍。
侵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且這種行為要造成損害。僅有行為而無損害,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既有金錢等物質上的損害,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還有精神上的損害。只有存在損害才能體現出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他人的人身權利確實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事實。
第二,侵權行為是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一般包括三種:一是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簡稱侵權行為,是由侵權責任法來調整;二是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簡稱違約行為,是由合同法來調整;三是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行為,即既不屬於侵權又不屬於違約的其他民事違法行為,如取得不當得利有義務返還而不返還,接受遺贈而又不履行遺囑所附義務等,目前這些行為由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調整。
第三,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利。絕對權利是指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權利人無須經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自身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都是絕對權利。由於絕對權的實現不需要他人行為的配合,也並非基於特定當事人請求基礎上,所以,這類權利一旦受到侵害只能通過本法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來獲得保護。這就與違約行為侵害的對象有明顯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合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也就是權利人實現權利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這種權利受到侵害就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請求保護。但是,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由於侵權責任法中既沒有明確表示認可,也沒有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如果在將來的法律修正或者司法解釋中,明確債權也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其就是侵權行為侵害對象為絕對權利的一種例外。
第四,除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特殊情形之外,侵權行為一般是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侵權行為一般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也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之所以要把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是因為過錯本身包括了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的不正當性和應受譴責性。當然,無論是侵權責任法還是民法通則都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的例外,即在某些場合,即使不存在過錯,行為人也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責任,但這需要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前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個人都不能認定無過錯的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並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侵權行為產生的責任是法定責任。因侵權行為而要求行為人承擔的責任是依據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特別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責任。何種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何種相應的法律責任都是由法律規定產生的。這也與違約行為有質的差異。違約行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產生的,即違約責任產生於法律支持認可的當事人雙方的約定。
5、侵權是什麼意思
侵權是指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5)對侵權的認識擴展資料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一、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2、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3、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4、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