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定繼承人的侵權案件
1、請問律師:行政訴訟的侵權案件,(1)是不是全部繼承人可以委託一位繼承人當原告?
首先,行政訴訟不存在所謂的侵權案件,其次,行政訴訟以及民事訴訟中,必要共同當事人需要全部出庭應訴,不可以委託,你所說的如果是繼承案件,則不能委託,需要所有繼承人出庭應訴。
2、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貨公司購買服裝,在甲到收銀台交款時,因地面太滑而摔傷,甲即找公司經理要求賠償。該公司的保安人員認為甲在購貨中有盜竊行為,就強將甲帶入辦公室。
試析:甲與百貨公司間因何法律事實發生何法律關系?
答:本案中,甲與百貨公司間在三個法律事實發生三種法律關系:一是因買賣服裝發生的買賣關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傷這一侵權行為而發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員誤為盜竊並被強行帶入辦公室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
2、某甲長期下落不明,經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請,法院判決宣告甲死亡。其後,乙就與丁結婚,並將一6歲的兒子送給丙收養,雙方辦理了收養手續。實際上甲並未死亡。經甲請求法院撤銷了對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後發現兒子被人收養,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與已恢復婚姻關系,並以自己未同意將兒子送丙收養主張收養無效。
問:甲可否與乙自動恢復婚姻關系?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系是否無效?
答:甲乙間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因為在甲宣告死亡後乙與丁結婚,已另存在一個婚姻關系,甲乙若要同意結婚,則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丙與甲的兒子間的收養關系有效。因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間甲的兒子被丙依法收養,甲雖說被撤銷死亡宣告,但甲的兒子與丙間的收養關系並未解除。
3、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了一買賣合同,約定由乙企業向甲企業提供一設備,甲應於收貨後付款20萬元。後甲企業因原廠長經營不善被撤換。新廠長上任後改變了企業的生產計劃,原訂的設備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業按合同交貨時,甲企業的新任廠長指令拒收,並提出這是原廠長訂的合同,現要對以前的合同進行清理,原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試分析甲企業拒收乙企業提供的設備是否合法?
答:甲企業拒收不合法,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因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關系是同一人格的關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換雖屬於法人的變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未變,法人的主體資格未變。因此,甲企業廠長的更換不能改變其法人的主體資格,原訂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從商場購得一台原裝進口電視機,甲並未拆開包裝。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將該電視機轉賣給乙。乙買回後發現該電視機並非原裝進口的,而是由國內組裝。乙使用後發現該電視機視聽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騙為由向甲提出退貨,甲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答:該案中甲乙之間的買賣行為不屬於受欺詐的民事行為。因為甲並未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也未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該行為應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因為乙是在對標的物電視機有重大誤解的情形下實施買賣行為的。乙可撤銷與甲間的買賣行為。但因自乙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已經超過1年,且其已經使用電視機,乙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撤銷。因此,該案應駁回乙的訴訟請求。
3、被侵權人死亡,又無法定繼承人,由誰主張權利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