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版權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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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著作權的繼承
楊唐勇
( 廣東培正學院 法學系,廣東 廣州 510830)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08(2007)0420
著作權作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歷史不很悠久。當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以後,著作權繼承也逐漸在各國法律中確立下來了,我國也不例外。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許多特殊之處,因而,對有關著作權繼承問題的探討也就顯得很有意義。本文試圖對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特殊性、法律的適用以及實踐中具體操作等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著作權繼承的理論基礎
著作權的繼承是指根據著作權人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其它繼承方式,在著作權人死亡時,將其所有的著作權移轉給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法律制度。從各國的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來看,著作權通常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部分。其中,前者與著作權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離,不具有可轉讓性,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對於後者,由於這種財產權利與人身可以分離,具有可轉讓的性質,各國通常在其著作權法和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民死亡後,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在本文論述的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關系中,僅僅指著作財產權繼承這部分內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權這部分內容。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承認著作權的繼承製度,並在著作權法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
著作權成為繼承的客體,其理論基礎何在呢?
首先,著作權是一種財產權,具有財產屬性。從著作權客體來看,它是以某種客觀存在的具體形式體現出來的創造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即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是作者智力創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於創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勞動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簡單勞動,而是能創造出較高價值的復雜勞動,這些勞動創造的價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種凝聚了一般人類勞動的勞動產品,必然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它可以在市場上交換、轉讓,和其他知識產品一樣都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無形商品。
其次,著作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具有可轉讓性。著作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可以與其主體相分離,從而可以轉讓。對此,我們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國有關著作財產權轉移的立法理論。各國對著作財產權的轉移存在著不同的立法理論。大多數國家採納著作權「二元論」的觀點,主張將著作權分成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彼此相互獨立,認為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從而可以被繼承。也有一部分國家採納著作權「一元論」的觀點。例如在德國,該國著作權法學者認為著作權是由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兩部分構成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著作財產權的轉讓,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權的轉讓,由於著作人身權是不可轉讓的,因而著作權也就無法轉讓。該理論有礙於版權貿易的發展,於是,學者們又設計了一種「創設轉移」或「創設繼受」的理論,從而使得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最終也可以被繼承。可見,無論是採用「二元論」理論的國家還是採用「一元論」理論的國家,其著作權立法或繼承立法都普遍承認著作財產權可以作為繼承的客體。[2]
著作權的財產屬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轉讓性特點,決定了它可以成為繼承的客體。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的客體也就是遺產,判斷某一客體能否成為繼承客體,關鍵是看它是否符合遺產通常必須具備的如下特徵:第一,遺產是公民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財產性。第二,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第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財產,並且是依法能移轉給他人所有的財產,具有個人專屬性和可流轉性。第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從我們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權的客體符合了遺產必須具備的特徵要求,因而,在遺產的具體范圍上,各國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分別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通常都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規定為屬於遺產的范圍,能夠成為繼承的客體。
我國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繼承立法和著作權立法的經驗,在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立法過程中,均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於公民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也審結了許多涉及著作權繼承糾紛的案件。例如,馮雛音等八人訴江蘇三毛集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3]裴立、劉薔訴山東景陽崗酒廠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案;[4]……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繼承人依法享有被繼承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對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等;對著作人身權,繼承人只能給予保護,而沒有繼承權。
二、著作權繼承的特殊性分析
(一)著作權主體的特殊性
著作權的主體是廣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組織,甚至可能是國家(例如我國)。但是,能作為遺產成為繼承客體的著作權,其主體只能為自然人,這是由繼承法律關系的本質所決定的。因為繼承法律關系,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發生於自然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承受關系。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作為著作權人,發生變更、解散、撤消或終止法律關系時,其著作財產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由國家享有,但這不是繼承。因為法人和其它組織不能成為被繼承人,因而不產生繼承法律關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時,其著作權才能成為該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由此可見,著作權的可繼承性僅限於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作為著作權主體的自然人死亡後,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5]
(二)繼承期限的特殊性
作為繼承客體的著作財產權,各國著作權法普遍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期限,超過了有效保護期,該著作財產權就終止,這種智力成果也就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保護期通常包括著作權人的生存期間和死後一定期間。目前,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和國際著作權立法中,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25年,如波蘭;也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75年的,如德國;還有規定為著作權人終身加死後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還有長達99年的,如象牙海岸;但大多數國家都規定為50年。這決定了繼承人所繼承的被繼承人的著作權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權人死亡後有效的保護期內。
(三)繼承數額的不完全確定性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價值是不確定的。它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物質財富,必須經過物化過程才能產生一定的物質財富,通常要通過對作品的使用才可實現其價值。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發表作品,從而可獲得稿酬;也可以是許可他人以復制、發行、翻譯、改編、網上傳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從而獲得報酬;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還將會不斷出現,這都可能給著作權人帶來財產利益。因此,著作財產權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無法完全確定的。在著作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其著作財產權,他也可以通過類似方式使用該作品,從而獲得報酬。甚至將來出現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該繼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就可以取得收益。由於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深及作者死後的幾十年,這就使得被繼承人生前擁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利益在數額上是不能完全確定的,因此,繼承人所繼承的著作權在繼承數額上具有不完全確定性。
三、著作權繼承的法律適用與繼承方式
各國著作權法或繼承法都有關於著作權繼承的規定。由於著作權繼承與有形財產權繼承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著作權繼承當然也可以適用各國繼承法中關於繼承的原則規定。[6]不過,由於著作權的特殊性,許多國家並沒有簡單地援引其他單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則來處理著作權繼承問題,而是在著作權法中對著作權繼承作出專門的、具體的規定。有些國家甚至在著作權法中特別指出民法中關於繼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則,不能適用於著作權繼承。在這一類著作權法中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對繼承的規定最為詳盡的法國和德國。[8]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他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因此,在我國,著作權的繼承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等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當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為復數時,通常要進行遺產分割,最終使每一個繼承人得到自己的遺產份額,由其單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由於著作財產權與物的所有權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區別。一部著作、一幅畫的著作權是不可能像糧食、布匹等物品那樣按繼承人數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為著作權是無形的,對著作權載體的分割不等於對著作權的分割。如果將一幅畫的載體分割成若干塊,不僅不能分得這幅畫的著作財產權,而且會毀了這副畫的載體,也會毀了這副畫的著作財產權。因為它再也不能以這幅畫的價值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了。[7]因此,在著作權分割過程中,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只獲得了權利而沒有取得實際財產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實際財產利益實現時,其繼承人才可以通過分割而實際獲得。對處於這種狀態的著作財產權,共同繼承人應該保持一種共同共有關系。但是,繼承人也可以通過將它折作價款歸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支付相當於他人繼承時應分得的同等份額的價值以補償其損失,從而分割遺產。繼承人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轉讓全部著作財產權並獲得價款的方式,從而進行實際分割。當然,這只是在一般情況下平均分割著作財產權的辦法,若發生繼承人中有人應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況時,則應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區別對待。此外,由於著作財產權價值的不完全確定性,各繼承人可結合著作財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日後產生更多的糾紛。
參考文獻:
[1]王利民主編,《知識產權法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頁。
[2]參見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頁。
[3]唐德華主編,《知識產權案例實錄與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頁。
作者簡介:楊唐勇,男,江西泰和縣人,廣東培正學院法學系教師,碩士,研究方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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