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布局著作權
1、關於版權的官司
版權(英文名稱:right)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符號在計算機中打法:「Alt + 0169」
法律規定編輯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外國人或者外國在中國國內首次出版的,受我國法律保護,其他的根據國際條約確定,多數重要國家已經和中國一起參加了共同的國際條約,在這些締約國境內產生的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根據學理,版權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說,各國承諾保護作品的知識產權,但是如何保護,作者有哪些權利,保護期限多長,由各個國家自己決定,在中國發生的作品使用行為顯然就需要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來判定,在美國發生的著作權使用行為就需要按照美國的版權法來判定。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其著作權自在中國境內出版之日起受中國法律保護。
非法轉載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註明作者並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於侵權。
目 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台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不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台。
版許可權制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許可權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許可權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既處於此消彼漲的永恆沖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路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復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復制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於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路時代,基於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許可權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餘地。「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製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2、簡述著作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一、要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不屬於客觀事實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比如說文字作品、美術作品。二、要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比如說對故事情節的安排、畫面的布局。三、要屬於智力勞動成果,屬於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創作成果。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3、實景拍攝的照片版權歸誰?
1、本案中已明確照片用途,是否還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是否明確照片用途與是否明確著作權的歸屬無關聯關系。故適用。
2、著作權是完整的版權嗎?
我個人覺得著作權包含完整的版權。
3、在沒有明確版板歸屬的情況下,這些照片的版權是怎麼劃分的?
從你問題補充來看,你應該已詳細閱讀了著作權法,那麼你應該已了解,在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時,委託人享有的權利,那麼我覺得沒有什麼可說的了。
4、網頁設計中的版權問題
其實現在在我們現實的網路中,對於版權問題還是存在的,但在何種情況只是嚴重的抄襲的。不過一般的問題不大的,比如你的情況,只是藉助別人的然後自己再該下,因為網路中好多的東西都是存在類同的,一般版權問題不怎麼被重視。
5、攝影作品中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屬?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通常,對以自動攝像機拍攝的護照像,因為不包含人的智力創作,一般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而除此之外對人拍攝的證件照應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但由於證件照要求真實、清晰再現拍照對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攝者對事物的認識和要藉此表達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於拍攝對象作身份驗證用,因此客觀上不存在保護拍攝者對證件照的著作權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權由拍攝者享有,可能影響證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實踐中,拍攝者應顧客要求拍攝證件照,拍攝者收取拍攝費,拍攝完成後將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攝對象,這在法律上實際上雙方構成一種委託創作關系:拍攝者受託拍照並交付底片,視為雙方確認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委託人即拍攝對象享有,拍攝對象可自主決定照片的使用及處理。由於證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攝對象一般不會自稱為照片的拍攝人,對拍攝者的署名權等權益也不會有什麼損害。攝影作品中證件照和人物藝術照的著作權歸屬與證件照情況不同的是,人物藝術照,不論是完全個性的攝影,還是模式化(化妝、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藝術攝影,需要攝影師更多的智力創作投入,包括對拍攝對象特點的把握及表現構思、取景布局、光線、技巧應用等,且追求藝術性、突出表現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藝術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規定的攝影作品定義,可以獲得著作權。由於人物攝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權,因此其使用將同時涉及到著作權及肖像權問題。攝影師與拍攝對象應通過委託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妥善解決使用及權益歸屬問題。
6、網頁是否是著作權法的作品
【案情介紹】「金迅財經」V1.0軟體系統及其項下的「交易寶」是山東金迅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並享有著作權的網站系統。金迅公司發現宜昌藝維佳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堆金域」網站中的「轉讓寶」網頁,在整體版式結構、企業標識位置、標題欄設置、背景圖片文字選取、文字圖片布局等方面均與金迅公司的網頁內容相同,給公眾造成了混淆。金迅公司認為藝維佳公司未經許可,完全抄襲其網站內容,侵犯了金迅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即撤銷侵權網站現有的所有內容,並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金迅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金迅公司主辦的「交易寶」網站首頁在山東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作者和著作權人均登記為金迅公司,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均為2018年6月15日。「交易寶」首頁在內容選擇、展示方式及布局編排等方面均體現了設計者的構思,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藝維佳公司主辦的「堆金域」網站首頁「轉讓寶」系委託他人設計,委託協議約定案外人負責頁面設計等網站建設,藝維佳公司在項目完成後享有網頁(包含文字、圖片及其組合)的版權。從協議內容看,被控網站在2018年6月25日以後交付藝維佳公司使用,其建成時間晚於金迅公司網站發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交易寶」網站的可能性。通過比對,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與「交易寶」網頁在整體排版布局、欄目設置及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方式基本相同,二者構成了實質相似。藝維佳公司雖不是「堆金域」網站的直接設計者,但其作為委託人要承擔委託合同的法律後果,應承擔侵犯網頁版權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藝維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的著作權,刪除侵權網頁內容,並畝讓迅賠償金迅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5萬元。
【案件評析】
一、網頁設計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具有兩個特徵: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如何判斷網頁設計的獨創性是認定其屬於作品的關鍵。目前互聯網上的網頁幾乎可以包括著作權法中列舉的各種作品形式,但又不能簡單歸屬於其中的任何一種形式。涉及版權問題的網頁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另一部分則是網頁的整體版式,包括界面設計、欄目布局、標簽位置等。網頁上的文字、圖像、音樂、視頻等內容應當受到版權保護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於第二部分,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主頁的整體版式是網頁最能給瀏覽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體現了一個網站的風格。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目前主頁設計是模塊化設計,模塊化設計導致主頁設計中存在趨同性的特徵,對此難以保護。
本案中,「交易寶」網頁除具有一般網頁均有的欄目和結構要素之外,在整體體系構成、欄目索引及排列設計、標題和圖片文字內容的取捨或組合等方面,與網站各頁面有機聯系,網頁內容在選取和編排上均為方便用戶體驗及網站整體服務,體現了設計者的獨特構思,具有獨創性;網頁中的排版、文字圖片內容均可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因此應認定為該網頁設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金迅公司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交易寶」網頁,其對「交易寶」網頁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
二、網頁設計如何認定侵權
認定侵權也須滿足兩個要件:接觸加實滑消質相似。本案中,二公司經營范圍高度近似,案涉網站「交易寶」迅此和「轉讓寶」均為債權交易擔保平台,潛在客戶群存在交叉,「交易寶」登記的首次發布時間是2018年6月15日,被控「轉讓寶」網站建成時間晚於上述發布時間,被控網站設計者具有接觸網頁的可能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所謂實質相似,也即作品的獨創性表達部分存在相似。判斷網頁設計是否構成實質相似,需對網頁的體系構成、排列設計、內容取捨或組合等獨創性部分進行比較。本案中,被控侵權的「轉讓寶」網頁雖然在導航條項目、背景圖片以及網頁中的細小文字內容等方面與金迅公司「交易寶」網頁存在差異,但二者在網頁整體的排版布局、欄目設置與排列、圖標設計與內容編排、字體選擇及顏色等方面的表達形式均高度近似。二者構成實質相似的部分屬於金迅公司在網頁版式設計、內容取捨與組合上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因此,應認定「轉讓寶」網頁構成侵權。
7、集成電路布圖著作權保護是什麼?
(1) 著作權保護 客體的限制。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的思想。作品是由扒穗宴語言、文字、圖形或符號構成的,表現一種思想的智力成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既不是由語言文字,也不是由任何圖形符號構成的,而是由一系列電子元件及連接這些元件的導線構成的立體布局春銀。不論對各國立法及有關版權條約中的作品做出族森多麼廣泛的解釋,均無法將集成電路的這種立體布圖設計包括在內。 (2)著作權保護內容的限制。將版權法中的作品擴及集成電路
8、秀米上面的免費風格排版經過文案全部修改只保留整體排版布局,圖片也換掉,然後轉發出去算侵權嗎?
然後轉發出去不算侵權。充其量只能說是借鑒。
學術論文
1、觀點抄襲:不引用別人的文獻好像觀點是自己的為嚴重抄襲。
2、句子抄襲:不重新組織別人的觀點,照抄原話,不加引號,即使加了參考文獻也是抄襲。
3、過多引用別人原話:即使加了引號,也算抄襲,比如三句以上。
(8)圖片布局著作權擴展資料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
1、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
3、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9、網頁是否為著作權法中的作品
網站網頁通常會涉及文字、圖像、音樂、動畫、界面(版式設計、布局編排)以及網頁源程序等多個構成元素,具有很強的視覺藝術效果。網頁創作者能否對其網頁主張版權保護,網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裁判規則
1.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上海遠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熠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吵此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頁如果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出獨創性,可以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但匯編作品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呈現的信息的集合,僅僅體現獨創性選擇或編排的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由於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屬於著作權法關於作品類型的規定,故其難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這些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如果對其的抄襲、剽竊行為損害到競爭秩序時,應當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鍵在於涉案行為是否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
案號:(2016)滬73民終278號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9年第6輯(總第136輯)
2.算命服務網頁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銅陵某文化公司訴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網路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網站經營者提供的算命服務,該行為屬於違反科學、違反理性、宣揚愚昧迷信的行為,由此形成的網頁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審理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8月7日第3版
3.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網頁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訴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舉此紛案
案例要旨:網站網頁中具有很多公有領域的因素,但其首頁除了具有一般公司網站首頁均有的欄目和結構要素之外,在畫面顏色、內容的選擇、展示方式及布局編排等方面體現了獨特構思,呈現出一定的視覺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來源:《知識產權審判指導》2015年第2輯(總第26輯)
司法觀點
1.網頁是設計者智力成果的體現,通常具有美感和可復制性
網頁是構成網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載各種網站應用的平台。網頁是用超文本正碰迅標記語言書寫的基本文檔,以數字化形式存儲於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通過網路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展現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並能夠以多種形式被復制。從形式上看,網頁是基於文字、圖案、美術、攝影等具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據設計者的創作意圖和創作構思進行選擇或編排而形成的特定信息集合。網頁一般分為主頁和次級頁面,主頁是網站的首頁,即點擊網站地址出現的頁面,次級頁面是主頁以下的網頁。對於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而言,網站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門戶,是展現企業形象、介紹產品和服務、體現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因此,企業會投入一定的財力和人力進行網頁設計,力求使企業網頁既具有實用功能,有助於商業經營,又具有樹立企業形象的宣傳功能,風格獨特、定位準確具有一定的美感。可見,網頁並非是現有元素或資源的簡單堆砌和疊加,而是綜合了多項需求和分析的基礎上,由設計者創作形成的智力成果。此外,網頁存儲於伺服器中,通過網路能夠傳輸、復制和列印,具有可復制性。
(摘自:宋建寶主編:《互聯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精選與註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頁)
2.網頁作品不屬於匯編作品
由於網頁的電子數據載體形式以及內容組成元素的豐富多樣,因此不能將其歸入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別,之前關於網頁作品應歸屬於何種作品,還存在著「視聽作品說」「計算機軟體作品說」「匯編作品說」等觀點,但目前司法實務對於這個問題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將網頁作品歸入匯編作品加以保護;一種是將網頁作品歸入《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規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是一種以體系化的方式呈現的作品、數據或其他信息的集合。「匯編作品說」認為,網頁作品是將零散的文字、圖案等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材料,根據一定的構思進行選材和編排,並在互聯網上以數字化形式固定,符合匯編作品的概念和特徵。具體來說,網頁是由一系列圖片、文字作品和視頻等構成,並通過製作者或設計者獨創性選擇、編排布局而成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將網頁作為匯編作品保護,並不妨礙對網頁組成部分諸如視頻、圖片、文字作品等分別進行著作權保護,部分內容未達到構成作品的標准或者已屬於公有領域,並不影響整體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而且,司法實踐中也不乏有用是否構成匯編作品來衡量網頁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筆者認為,網頁作品與傳統的匯編作品之間雖然存在相似之處,但仍然有差異。相似之處在於:(1)兩者都是不同信息資源(作品或者非作品)的組合;(2)編排方式都具有獨創性和一定的創作高度,反映了作者(設計人)的個性、價值觀和審美情趣等個人特點。差異之處在於:(1)匯編作品基本上都是同類作品(文字或者美術等)的集合,即使有少數其他類型作品的出現也僅是點綴或說明性質的,作品的最終形式是統一的,而網頁作品是文字、美術、動畫特效等各種不同信息資源的集合,各個信息元素是並重的,給觀者帶來的視覺體驗不同於傳統的作品,很難統一到一種作品形式上來;(2)匯編作品選取的是各個信息資源中有意義的內容,這些內容在受眾觀賞時能夠被感知和接受,而網頁作品選取的信息資源有的是一種難以言傳的感受,在受眾觀賞時未必能通過直觀感知;(3)匯編作品對於各個信息資源的編排是有一以貫之的原則,作者的個人傾向貫穿每個信息片段的選取,而網頁作品由於還受制於實用性、技術手段等,作品會呈現多種風格的混合。因此,筆者更傾向於網頁作品屬於一種多媒體作品,所謂「多媒體」,是指在「計算機程序的驅動下結合了數字形式的文字、圖形、聲音、動畫並能被用戶以交互方式訪問的製品」。目前,許多商業網站網頁的設計目的是實現商業模式,為迎合個體化需求,不同客戶看到的網頁可能會有差異,網頁的設計越來越呈現出不同於以往的靈活性,因此再將網頁作品歸入匯編作品,與其本來的概念內涵只會相去甚遠,但鑒於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了八種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體,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網頁作品可以歸入《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規定的其他作品加以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判決並沒有將網頁認定為匯編作品,而是直接依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作品基本概念的規定,將有獨創性的網頁認定為作品。
此外,對於嵌入了商業模式或具體某些功能的網頁,在整體頁面無法達到獨創性要求時,也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並不必然局限於著作權法的保護。
(摘自:宋建寶主編:《互聯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精選與註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9~51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
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來源:法信
原標題:《【法律講堂】網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