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版權作品
1、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方式:(1) 行政救濟。根據著作權法和其實施條例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負有對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與著作權有關的違法行為,可以實施行政處罰。(2) 仲裁救濟。我國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 司法救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申請行政復議。另一種是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什麼作品,受版權保護嗎?
1、在網路上發表自己的作品,是受版權保護的。
2、網路版權也算是著作權,是指文學,音樂,電影,科學作品,軟體,圖片,等知識作品的作者在互聯網中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非法轉載的情況的常見情況包括:
轉載變原創
某網站轉載文章,通過更改文章標題等部分內容將文章改頭換面,署名卻不是原作者。這類情況侵犯了作者多項權利,包括署名權、編撰權等,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這類情況在一般只存在於一些小型網站中,某些大型網站也存在這種情況,但不是很多。
轉載不署名
指的是轉載的文章不標注作者信息,這是第一種情況的變種,不署名常常默認是網站原創。且第一種情況往往是用這種方式實行。
轉載無鏈接
這只在原作者註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註明出處的時候才屬於法律上的侵權。這種情況常見於大型網站中,這是最輕的侵權行為,但被許多大型網站普遍採用的方式。這類侵權只在互聯網中才會出現。作為站長,大家都知道鏈接的重要性,互聯網評價網站權重的第一要素是外鏈的多少,無連接的轉載會使得搜索引擎檢索出現的文章出現混亂,往往原創作者的文章並不是排名第一位,轉載網站的文章才出於第一位,對於讀者來說是不希望出現這種情況的。從產生的影響來說,這顯然屬於不道德行為。許多獨立博客主推崇的cc協議同樣禁止這種行為,但是目前國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屬於侵權行為。但是如果作者註明轉載需要用鏈接方式註明出處時,根據相關條款,「轉載無鏈接」屬於侵權。
非法轉載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註明作者並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於侵權。
互聯網管理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台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台。
3、網路上的文字和圖片都有版權嗎?
網路上的原創文字作品和圖片都有版權的。如果轉載需要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是著作權用於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規定或作者無保留相關權利的條件下直接無償使用已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財產許可權制制度。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4、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麼?
當前人們對於網路作品的保護還沒有明確概念,法律方面暫時也沒出台具體的保護規定,所以在網路上經常能看到抄襲的文章雷同的作品,那關於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可以利用什麼條例進行呢?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著作權》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這一規定,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作為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不必多言,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網頁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對網民的吸引,因而網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視網頁的設計,而且經常性地對網頁進行改進,並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路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在這些過程中,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網路作品讓我們能夠直接通過網路查看到所有人發布在網路上的作品,而不再像舊時代一樣看每部作品都需要先找到相應的書籍才能進行閱讀,大大的降低了閱讀的成本,不過當前網路作品侵權的行為非常常見,相信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這種行為會離我們遠去。網路作品著作權保護是作為網民們必須要學會去了解的內容。
5、網路版權如何保護
法律分析:1、針對計算機信息方面我國加大了對網路著作權的監管力度和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網路作品可以向網路著作權相關登記中心進行登記。2、律新增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了以往傳統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