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原告舉證
1、知識產權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知識產權糾紛包含有商標、專利和著作權等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是民商事糾紛中較為復雜,也是較為專業的糾紛。因此,相較於普通的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更多,更復雜。而訴訟中的證據是解決糾紛的和裁判的關鍵。那麼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提交哪些證據?以下由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著作權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製品、銷售侵權復製品的發票等等。
2、商業秘密侵權案件
(1)原告具有某種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該秘密的研發及形成的材料、受讓該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獲取、披露、使用該經營秘密或技術秘密的證據,如:未經原告許可,擅自接觸該秘密的證明材料;收買原告工作人員,引誘其泄露該秘密的證明材料等。
3、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書面合同、與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與計劃書、技術標准與規范、原始設計與工藝文件、技術圖紙、有關技術表格和數據照片等。
4、專利侵權案件
(1)權利證明,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明,如:侵權產品、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侵權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
5、商標糾紛案件
(1)原告享有商標權的證據,如:商標注冊證,使用商標的商品,使用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使用商標商品的利潤、商標及使用商標的商品的廣告宣傳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產品及其數量和利潤、侵權產品的銷售發票等。
二、怎樣才屬於合格原告
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識產權合同的當事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知識產權的獨占、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知識產權的合法繼承人等。
三、知識產權訴訟的調查取證方式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提交哪些證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識產權合同的當事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以及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大家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上咨詢平台,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2、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認定著作權侵權行為,所遵循的原則包括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合法原則,有侵權的行為存在,有損害的後果產生,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塌基賀有聯系,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行為,都可以認定為著作權侵權。一、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2、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3、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鋒配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著作權侵權如何舉證?
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原告至少應承擔以下證據的舉證責任:
(1)證明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創作人、合作作品的創作人、職務作品的權利人、享有作品部分全能的繼承權或受讓權)的證據;
(2)證明享有主張權利證據(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人、繼承人、受讓人),職務作品的尤其需要明確權利人及權利許可權劃分。
(3)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證據(屬於法定的侵權情節),排除正當使用或許可使用的證據責任則由被告承擔;
(4)侵權情節證據(侵權實施情況、影響范圍、受害情況、損害程度等),包括經濟損害和精神損害;
(5)損害大小、侵權人獲利大小等請求賠償證據。
三、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是認定著作權侵團派權的重要原則,處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原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所有人,提供享有主張權利的證據,要證明侵權人有侵權的行為存在,這種行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過失的,還要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失。
3、著作權侵權案中原告代理律師應該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證明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2、著作權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3、應當提交被控侵權復製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4、證明對方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訂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一、著作權侵權案件所需證據有哪些
(一)原告應當提交下列權利證據,以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1、證明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主張文字作品著作權的應提交書刊,未發表過的應提交原稿;主張攝影作品著作權的應提交照片;主張電影、電視、錄像著作權的應提交程序軟體、硬碟及文檔等等。
2、著作權繼承人起訴的,應當提交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繼承的證據材料。
(二)原告應當提交下列侵權證據,以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
1、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復製品及其銷售發票等證據。
2、證明被告侵權的證據,包括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訂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版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當著作權遭受他人侵害時,應及時全面地收集證據並迅速委託律師介入,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原告應當提交下列賠償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
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的證據,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
二、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是一種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就使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著作權的利益。這是一種違反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後果往往是向對方給付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賠償,如果造成其他責任的依據具體情形而定。
4、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
著作權侵權訴訟的舉證方式:一般需由當事人及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對本人是著作權人、侵權事實、損害結果進行舉證;而被控侵權人可以舉證證明本人無侵權行為。權利人還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5、誰知道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原告應如何舉證?
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原告應舉證證明自己是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人。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應該如何提供證據、證明到何種程度才算完成舉證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首先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人,而且證據必須是充分的,足以證明的,否則不能就被告的行為是否侵權進行審理。對此,筆者認為,對此問題的理解首先應該了解著作權法對著作權權利歸屬的規定的本意,其次要注意結合著作權的特點。
我國相關法律對著作權權利歸屬證明問題做了規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對如何證明著作權人規定了幾個規則:
1.原告提交證據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也就是說,原告舉出了其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證據,即完成了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責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原告只要證明其為作者就達到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反駁。
3.以署名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證據對權利歸屬進行證明的,可以被逆轉、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認定作者的身份畢竟是一種推定,在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署名人並非作者的情況下,這種推定可以被逆轉。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證據,不能查證屬實,或者被告舉出了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張。
6、我侄子因為侵犯著作權被抓。侵犯著作權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做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竊他人作品。(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得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版權侵權案件的訴訟流程(1)搜集和整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爭議的著作權存在並能受到我國法律保護的證據、原告與爭議著作權相互關系的證據、侵權行為存在和實施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的證據、被告與侵權行為關系的證據、侵權獲利與侵權程度的證據等。(2)證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權本身成立第一,證明原告有訴訟主體資格,著作權歸屬於原告。即原告作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享有著作權的資格。並且原告與著作權直接存在法定的關系,著作權歸於原告和被許可使用。第二,證明爭議作品的存在。即原告應提供具體的作品,如書籍、錄音等。第三,證明作品在我國享有著作權。即證明作品是原告創作的作品,並提交作品底稿,說明創作的完成時間,以排除他人抄襲的可能性。並且原告作品內容合法,屬於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內。(3)證明侵權行為存在以及具體的侵權方式對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鄰接權客體的情況,原告要證明侵權行為是由被告實施並且在被告使用後的相關證據。 例如擅自復制和出版發行原告作品的侵權行為,原告需要到市場上購買侵權物品。為了讓證據更加准確並且更具有說服力,原告可以聘請公證處的公正人員一起去購買侵權物品,請公正員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公正,製作公證書。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證明了具體侵權行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時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4)選擇管轄法院作為原告,選擇法院的基本原則是:方便原告原則、原理被告原則、選擇較大城市的原則。這樣做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審判結果可能會存在差異,甚至是比較大的差異,而侵權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幾個法院可供選擇,因此採用上述三個原則有利於原告。(5)起訴前的措施作為原告應考慮申請訴前禁令、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告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將一些重要的證據固定下來,為勝訴後能夠獲得實際的經濟賠償做保障等。這些做法都是為了訴訟中對原告主張的支持以及勝訴後對原告財產的保護。(6)立案、准備開庭(7)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原告應當提交自己因侵權所受經濟損失的證據;或被告獲得非法利潤的證據;或許可他人使用時獲得許可使用費的證據。以及提交原告維權合理開支和原告聲譽受到損失的證據。以此來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著作權侵權應該提供哪些證據
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提交以下證據:
1、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相關證據;
2、其自身受到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
3、其損失與侵權人行為存在關聯性的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第五十七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