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種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1、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以下情形: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2、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4、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2、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主要是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的行為;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的擅自使用、出售、復制他人作品等行為;
2、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實施的使用、出售其注冊商標等行為。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或悔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消腔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7、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等;
8、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前款規定的衫橋正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知識產來權的行為如下:自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製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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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主觀:知識產權侵權 行為有: 1.未經 注冊商標 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 商標 ; 2.銷售明知是 假冒注冊商標 的商品;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毀弊冊商標標識; 4.假冒他人 專利 ; 5.未經 著作權 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6.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7.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斗察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纖銷族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6、以下哪些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目前的著作很少從總體方面進行研究,而對各類具體侵權行為的描述散見於諸法論述之中。對於侵權行為的指向,或者說侵害對象,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強調,侵權行為表現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識產品。根據這一主張,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ix]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即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或將該商標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標,從而造成商標混同,欺騙消費者的行為。[x]有的學者則強調,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用權利。他們認為,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權的行為」;[xi]侵犯專利權,即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xii]侵犯商標權,是指
「不法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xiii]筆者認為,凡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均為侵犯知識產權。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享有專有權利的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但對該知識產品的擅自使用並不包容所有的侵權行為。例如,在著作權領域,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依法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由此可見,侵權行為並非都是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著作權作品,即是說,它是擅自行使他人的「權利」,而不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又如,專利權領域中,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的行為;商標權領域中,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等。該類行為屬於間接侵權行為,雖不因使用知識產品而直接侵權,但因積極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直接侵權,而損害了他人專有權利。因此,就侵害對象而言,將侵權行為表述為「擅自行使或利用知識產品所有人專有權利」,較之「擅自使用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品」這一說法更為確切。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屬於非法事實行為。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學者們主張依事實行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認為禁止性規范應「著重違反行為之事實行為價值,以禁止其行為為目的」;[xiv]甚至主張一切違法行為「恆為特定事實行為」。[xv]依筆者之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知識產品創造行為同為事實行為,但其性質不同,前者為非法事實行為,後者為合法事實行為。[xvi]在此,筆者擬就侵權行為具有的事實行為一般特徵作如下概括:第一,侵權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是一種客觀行為,即業已實施並在客觀上對外界造成影響與後果的行為;第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不反映行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為人所預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所謂「未經授權,又無法律許可,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權利」,即是侵權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因此該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構成行為。由於其行為內容非法,該行為在法律事實類別中又屬於一種非法事實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又有著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其侵害對象不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有的基本特徵: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在侵權行為中,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侵佔(即非法佔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妨害(致使所有人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行為)和毀損(侵犯他人所有物使其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是直接作用於客體物的本身(如將他人的財物毀壞、對他人財物強占),與客體物之間的聯系是直接的、緊密的;侵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內容,涉及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各個方面。對於知識產權的侵犯則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製。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創造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例如,非法將他人創作的字畫攫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該行為應視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未佔有這一字畫,但擅自將其翻印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的是無形財產。
7、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侵犯他人知識產前閉權屬於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慧碼裂:
1. 盜用他人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未經許可使用或銷售。
2. 抄襲、盜用他人的作品,未經許可發布在互聯網上,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3. 製造、銷售仿冒產品,使用他人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權。
4. 未經授權製作、銷售他人作品的影音製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5. 盜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商標等,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侵犯他人的商標、企模敗業名稱權。
以上行為都會被認為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涉及到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8、以下哪種行為屬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下: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權利人同意,侵犯他人專有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特徵表現為:
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願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專有權利
其次,行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專有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則可能表現為對行政法規范的侵犯和違反。犯罪行為基本表現形式上,只能是作為,即行為人採取了積極的動作而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只能由作為構成,不作為不可能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最後,侵犯知識產權罪不屬於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從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中表現出來。所以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特別嚴重情節。侵權行為未造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就不構成犯罪。如「個人侵犯著作權犯罪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主觀過失
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
犯知識產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因權利客體以及具體專門法律的規定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從宏觀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
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製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非法出售
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文字作品、電影、電視、錄象、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非法製作
第一類是偽造、擅自製造行為。其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未經授權而製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製作。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製造注冊商標罪等。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製他人作品。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則較為復雜。其內容最終必須以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為基礎,並隨之變更而變更。所以各國此類犯罪的對象構成有所差異。我國刑法的規定基本上是採納了狹義的知識產權的標准,但同時又增加了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部分廣義內容。但范圍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對象構成較為豐富,其中某些規定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其一,商標相鄰標志
。商標相鄰標志是指除商標以外的用來標志企業產品或服務的所有文字和圖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裝模、商號及原產地名稱等。相當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刑法中對商標相鄰標志的侵權行為均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台灣刑法典很早就規定了妨害商標商號罪;下及偽造商標、商號罪、虛偽標記商品罪等4種犯罪。中國除對極少數酒類實行全包裝保護之外;其它的相鄰標志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只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相鄰標志如名稱、裝演等行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建議在進行刑事立法時,有關商標權侵權的犯罪一節應該相應地反映這一現實需要,使刑法內容進一步規范化。
其二,鄰接權
。我國對侵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犯罪化的立法與現有的相關民事法律立法並未銜接,因而,不能適應打擊該類犯罪行為的需要,而國外卻有相關立法,國外的相關立法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