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違約
1、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主要有如下方面: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系;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2、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4、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兩種責任在性質、構成上均有差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1、禁止競合。即合同關信帶系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生侵權責任。認為,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人不可能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侵權責任有所預見,其只能對其債務范圍及不履行債務的後果有所預見。
2、限止競合。即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但對選擇訴訟有一定限制。認為,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法律規范又違反侵權法律規范,並且後違反侵權法律規范即使在無合同關系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同時,兩種賠償宴御責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許和選擇競合。即原告基於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兩個請求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並且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認為,合同法律規范和侵權法律規范不僅適用典型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也應當共同適用於雙重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晌坦岩危險等侵權責任。
3、被侵權人可否在違約訴訟中反訴
一般不能在違約訴訟中反訴侵權責任。侵權之訴和違約之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一般不能出現在同一起訴訟中,就算在違約之訴中當事人提出了侵權責任的反訴,法院一般也不會並案處理而是會另外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4、違約與侵權要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侵權和違約時兩種不同的行為。2、違約時之前有合同約定,但是不去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要求,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3、侵權是直接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5、違約與侵權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違約的處理方式是,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侵權的處理方式是受害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違約和侵權的處理方式還包括通過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