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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54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6-07 20:32:36

1、《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並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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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判定依據是

法律主觀:

我們的生命健康安全離不開醫療人員,近年來,相關法律研究喚衫一直致力於緩和醫患關系,設置合理的法律規范。確定醫療損害案件的前提,是從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出發,逐一分析,才能更好地追究當事人責任,還受害人公道陸宏。一、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的構成要件1、存在醫患關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2、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包括:(1)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醫療行為;(3)未盡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6)未盡使用合格醫療產品實施醫療活動的義務;(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3、醫方的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後果:(1)死亡。(2)身體損害。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並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葯物刺激造成的精早鏈冊神障礙。(3)精神損害。指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醫4、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二、醫療損害賠償的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三、醫療損害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與侵權責任法中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明顯採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3、《民法學》求最新:醫療侵權歸責原則;醫患矛盾如何解決;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與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非常重要。那麼,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 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圓汪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後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游襲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並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神腔兄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並不恰當。
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麼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1、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採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並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於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侵權責任法》第63條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准進
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看過以上內容,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為三大原則,
一是過錯原則,這是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來決定賠償。
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傷都是要賠償的。

4、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都有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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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血弄到酒店床單上酒店索賠合法嗎

不合法,消費者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5)侵權責任法第54案例擴展資料:

典型案例

案例1 :一個熱水壺賠了150元

2009年11月28日,秦女士把到桂林遊玩的朋友安排在市中山北路的一家商務酒店。當晚,朋友不小心把房間里的熱水壺摔壞了。次日退房時,秦女士主動將此事告訴酒店。

結賬時,服務員從秦女士預交的押金里扣掉了150元,告知她這是賠償熱水壺的費用。可秦女士疑惑,自己家就有類似的熱水壺,還是品牌貨,也只要70元,怎麼酒店要價這么貴?秦女士對酒店提出了質疑。

服務員表示,賠償標準是酒店早就制定好了的,每個房間的《旅客須知》上都有損壞物品的價目單,客人損壞物品就按這個賠償。無奈,秦女士最終只能照價賠償。

案例2: 弄臟床單被索賠200元

2011年3月,沈女士18歲的女兒從杭州去廈門旅遊,同行的有女兒的3個同學,4人入住鼓浪嶼福州路一家賓館。退房前一晚,其中一女生來例假,把床單弄臟了,退房時,賓館索賠,4個小女生不知所措。沈女士的女兒打電話問她,她擔心壞了女兒遊玩的興致,只好讓她們先把錢賠了。

起初賓館說要賠200元,一番協商後,讓女生們賠了75元。事後,沈女士心有不甘:「我覺得不應該賠,床單弄臟,也不是她們故意的,而且賓館最後也沒給任何價格憑證,到底該賠多少錢,是不是就賓館說了算?」

律師說法

主持人:餐廳、賓館制定出高額賠償標準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邱劍明:我認為這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消費者過失損壞賓館物品,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賠償價格不能由賓館說了算,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因此,餐廳、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於市場價數倍或更多的賠償,明顯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現實生活中,由於賓館、酒店大多處於強勢地位,消費者碰到賠償事宜,往往都選擇息事寧人。這樣不僅犧牲了個體權益,也縱容了賓館業者的「咄咄逼人」。當然,消費者在損壞了賓館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賠償時,應該按賓館酒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現值)賠償。

當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還較淡薄,遇到此類情況時往往妥協,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高價賠償是一種霸王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消費者要敢於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李振山:賓館、餐廳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有些賓館單方制定的《住客須知》或《服務指南》對客房物品的賠償漫天要價,違背《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無效的。但要注意的是,賓館物品賠償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

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於市場價數倍的賠償,甚至有的酒店還規定物品損壞後不得維修,只能賠償的條款,都屬於霸王條款。旅客在入住賓館、酒店時交押金後,出現物品損壞現象,酒店直接從中扣款,導致消費者在維護權益方面存在困難。

我們建議,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理直氣壯地為自己維權。

6、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中責任如何劃分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7、法律案例分析求答案

第一個案例適用 《道交法》第76條,《侵權責任芹卜法》 《民法通則》 《保險法》的規定,處理上:因嫌滲穗為是機動車全責,所以由機動車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的走保險程序,沒有商業三者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車主過錯責任承擔問題。
第二個案例 1、存在醫患糾紛,急診病人昏迷,醫院應當進行搶救,喊磨法律依據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法律規定所列。2、出現醫患糾紛首先由衛生行政機構調查處理,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參照鑒定機構意見。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和失誤,那麼承擔責任。3、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是實行過錯責任,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承擔補充責任。參見侵權責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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