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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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精選]廣東省高院2015知識產權精選案例】 關於知識產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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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特爾侵犯晶元專利被判賠22億美元,大公司也會犯這種錯誤嗎?
據報道,美國得克薩斯州一家聯邦法庭裁決,英特爾公司侵犯他人半導體製造專利,需要賠償21.75億美元。這是美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專利侵權賠償案之一。英特爾表示將上訴。美國得克薩斯州Waco的一家聯邦地方法庭判決稱,英特爾公司侵犯了“VLSI科技公司”持有的兩項專利。法庭判決英特爾為其中一個專利賠償15億美元,另外一個專利賠償6.75億美元。英特爾否認侵犯專利權,但是這一主張遭到了法庭拒絕。英特爾還宣稱其中一個專利屬於無效,因為這涉及到英特爾工程師的工作,但是法庭沒有採納這一說法。
原告主要靠打官司
英特爾律師李威廉在審判中曾表示,這些專利曾經屬於荷蘭恩智浦半導體公司(該公司也將分享一部分賠償金),另外原告方VLSI公司創辦於四年前,沒有任何產品,他們的主要收入就是打官司要求賠償。李威廉表示,VLSI公司從一個架子上拿出來兩個過去十年裡沒用過的專利,然後開始索取20億美元賠償,該公司這種做法令人無法容忍,他們其實是“對真正的創新公司征稅”。李威廉表示,VLSI可以獲得賠償的金額不超過220萬美元。對於法庭判決,英特爾公司在聲明中表示,嚴重反對法庭判決結果,公司計劃上訴,而且相信會贏得上訴。
相關專利
本案中的一個專利最早就授予了飛思卡爾半導體公司,另外一個在十年前授予SigmaTel公司。飛思卡爾公司後來收購SigmaTel。隨後恩智浦收購了飛思卡爾半導體公司,獲得這兩項專利。相關信息顯示,這兩個專利從恩智浦公司轉移到了原告VLSI手中。VLSI律師褚摩根(Morgan Chu)表示,這兩個專利包含的新發明,可以提高處理器的性能和速度,這是市場競爭的兩個重要指標。這位律師表示,英特爾在使用相關技術時並未了解是否在使用其他公司的專利,這是一種“故意的無視”。法庭則表示,英特爾並不存在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否則,故意侵權行為將導致經濟賠償額度更高,甚至達到法庭判決賠償水平的兩到三倍。
賠償額不算高
褚摩根表示,考慮到英特爾每年銷售晶元獲得的巨額收入,這一次的經濟索賠額並不高。他表示,英特爾因為侵犯專利向MicroUnity系統工程公司賠償了3億美元,另外和英偉達的專利訴訟中,在進行訴訟和解(包括雙方交叉專利合作)之後,英特爾還賠償了15億美元。據報道,這一次的賠償規模相當於英特爾公司去年四季度盈利的一半。在過去30年時間里,英特爾一直是全球半導體市場(容量達4000億美元)的霸主,不過在個人電腦切換到智能手機和人工智慧的時代,英特爾的半導體低位開始沒落。
在經濟賠償方面,這一次判決的規模少於制葯巨頭默克公司在C型肝炎治療方法訴訟中獲得的25億美元(不過賠償後來被推翻)。美國法庭判決思科系統公司侵犯了一家小型網路安全公司的知識產權,以便爭搶到政府合同,思科被判賠償19億美元。思科已經申請重審訴訟。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間,美國大部分法庭暫停了訴訟,而上訴訴訟是極為少見的疫情期間面對面審判的案件。因為得克薩斯州的大風暴,審判時間推遲了一個星期。英特爾原來希望因為疫情原因推遲審判,但是遭到了法官拒絕。
4、模仿人家的專利產品 只要不是100%類似就不算侵權是嗎?
不是,這算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專利侵權報道擴展資料:
專利侵權案例:
據裁判文書網10月30日披露的裁定書,譚衛、何章鴻、賴斌認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桔科技」)、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太平洋」)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滴滴出行」)侵害他們持有的發明專利權。
所涉專利名稱為「基於移動終端的拼車服務系統及方法」。記者查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該專利持有人為岑宇鈿、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申請日期為2008年8月29日。
何章鴻、賴斌和譚衛的代理人認為小桔科技為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開發商,即製造商;而下載滴滴出行APP產品的太平洋網的主辦單位為廣東太平洋,其發行滴滴出行APP產品的行為構成銷售;「滴滴出行」APP產品的運營機構為滴滴出行。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據裁定書,小桔科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廣東太平洋不是適格的被告,其僅僅在網路上提供了涉案APP滴滴出行的免費下載,並未實施涉案專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侵權行為,不應列為案件被告,
不應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案件侵權行為地不在廣東。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完整地實施涉案專利方法的地點,但客觀上並不存在完整地實施涉案方法專利的主體及行為。依侵權行為地,案件也不應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據裁定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太平洋在其網路平台上提供了被控侵權滴滴出行APP產品,原告將被告廣東太平洋列為被告並無不妥,被告廣東太平洋為案件適格被告。又因被告廣東太平洋住所地在廣州市,
在轄區范圍內,原告選擇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故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被告小桔科技主張將該案移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依據不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小桔科技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目前,記者尚未獲得滴滴出行這起被訴專利侵權案件的其他消息。
據滴滴出行官網,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並推出嘀嘀打車APP,2015年9月APP更名為滴滴出行,2015年11月推出快車拼車服務。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以來,滴滴出行多次被訴專利侵權。新京報10月9日報道,摩拜單車已向蘇州中院提起四起專利侵權訴訟,要求被告小桔科技及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青桔單車)停止侵權行為。
這起案件涉及滴滴出行2018年1月推出的青桔單車侵害摩拜單車智能鎖等專利。據裁判文書網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書,易到用車曾起訴小桔科技、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該案以易到用車撤訴告終。
參考資料來源:新京報-滴滴出行拼車專利侵權案細節:請求回北京審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