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著作權人
1、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法律分析: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者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者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譚談交通的版權歸誰
該電視節目的著作權應當屬於成都市廣播電視台。
譚喬是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派,到成都市廣播電視台錄制《譚談交通》的電視節目。譚喬並不是《譚談交通》的著作權人。若譚喬未經成都市廣播電視台許可,將《譚談交通》的電視節目放置在視頻平台上供社會公眾隨時點播,有可能涉嫌侵犯成都市廣播電視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譚喬只是參與創作,是合作作者,且沒有轉讓任何權利,那麼他有權上傳有關作品,但必須與其他權利人合理分享收益。與此同時,假設譚喬沒有參與創作,只是作品的表演者,那麼他只有表演者權,無權隨意上傳有關作品。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3、電視上的新聞類節目有版權嗎,可否上傳到網上播放
您好!所有電視節目都有版權,但擅自上傳到網上是否屬於侵權還需考慮具體用途,著作權法規定了權利的限制,符合以下情形的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如能提出進一步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加准確的法律意見。
4、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應當取得錄像製作者及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著作權人是指誰
不一定是製作者。
比如我是個教授,你錄制了我的演講,我授權你可以用於教育目的。這時候電視台要播放,必須付酬了,你就是製作人,而我就是那個著作權人。如果我自己錄像了,那製作人和著作權人就是同一個人,就是我。
5、綜藝節目的版權(著作權)是什麼?
綜藝節目的版權(著作權)為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著作權的保護主要包括著作權的基本原則、著作權的主體保護、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保護的期限以及侵權的相關法律責任。通常買綜藝版權,實際上引進的是節目的模式、具體製作的操作規程等。
綜藝節目模式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引進國外綜藝節目,所簽訂的實則是一份「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其中包括綜藝節目的文字腳本、製作寶典、節目大綱。
綜藝節目版權介紹:
在綜藝節目中,創意、技術、規則、主持等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舞美設計、文字腳本等是獨創性的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綜藝節目是盈利性的商業運作,電視台及製作公司作為實際經營者。
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如果倆綜藝節目模式過於相似或故意模糊宣傳,造成群眾混淆誤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受到處罰。高價購買版權(實際是簽署引進協議)未嘗沒有規避這方面風險的意思。
6、視頻侵權怎麼處理
視頻內容侵權的,應當立刻停止使用,改用不侵權的字體即可。
1、如果對方索要賠償的,可以協商解決。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視頻是涉嫌侵權的。
2、如果對方沒有提起訴訟,立即刪除更改視頻,向方正公司進行道歉,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即可。
發視頻侵權的條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頌培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般在日常生活當中在發視頻的時候需要注意是否有侵權的扮清行為,如果有侵權行為的話,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不嚴重的時候主要是刪除侵權的作品並進行澄清,如果造成損失的話還需要進行賠償,同時還需要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野缺唯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7、著作權法侵權認定標准
著作權侵權認定標准 : 1、行為具有違法性; 2、著作權人具有實際的損失; 3、實際損失與違法行為具有因果聯系; 4、被侵權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