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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知識產權法院

發布時間: 2023-06-07 03:57:31

1、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位置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上海市楊浦區河間路29號和楊浦區眉州路707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52年9月,法院有兩個審判辦公點,分別位於上海市楊浦區河間路29號和楊浦區眉州路707號。

全院共有328,正式在編人員中,研究生125人,大學本科153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佔全院幹警96.2%。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不斷規范司法行為,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

(1)三合一知識產權法院擴展資料:

楊浦法院知識產權庭成立於2007年12月,經上海市高院指定,承擔楊浦、虹口、寶山、崇明4區的民事、刑事、行政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

知識產權庭現有法官5人、法官助理8人、書記員1人。知識產權庭黨支部現有黨員11人,預備黨員1人,其中1名黨員為黨組成員。自成立以來,知識產權庭不斷優化知識產權審判制度。

積極履行審判職能,以創新引領發展,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為推動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楊浦三區一基地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楊浦法院知識產權庭黨支部是最具活力的集體。在這個信息化時代,公眾對知識產權的維權意識愈來愈強,圍繞知識產權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

知識產權庭認真貫徹院黨組決策,著力打造一支專業能力強,工作激情高的隊伍,穩步推進三合一審判模式。近幾年來,知識產權庭受理、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2015年至2017年知識產權庭分別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774件、904件、1288件,三年來,審限內結案率始終保持100%,收、結案數的年增幅均達到33.2%。

2018年1月至5月,僅五個月的時間,知識產權庭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642件,審結一審知識產權案件628件,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125.6件。

知識產權庭積極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審結了多起新型、重大、疑難知識產權案件,各項審判業績數據在全市法院均名列前茅,精品案件成果豐碩。

年輕、有活力是知識產權庭及知識產權庭黨支部最大的特點,知識產權庭中80後幹警的數量佔74.43%,黨支部中80後黨員的數量佔58.33%。

這些新鮮血液為知識產權庭引入新鮮觀念、前沿科技及創新模式,在兩學一做主題活動期間,將黨章黨史學習與趣味競賽相結合,將紅色景點參觀與定向越野比賽相結合。

另外,知識產權庭還成立了楊浦法院首個學術沙龍不一Young的聲音,搭建全院青年幹警自由研討學術的平台。

由法官助理自行擬定沙龍主題,以案例論文研討、新法理解適用、PLUS演講選手選拔、工作經驗交流等形式開展活動。

2、專利保護的知識產權如何轉變為創新?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核心問題。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的引進。現行法律法規缺乏懲罰性規定,《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實行「填平原則」,《轉化法》草案也規定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實行「填平」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知識產權實際侵權賠償標准過低嚴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的積極性。據統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的標准。

我國雖然建立了與世界一致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缺乏統一標准。在北京、上海、廣州試點建設知識產權法院取得重大進展,但仍沒有解決知識產權侵權審判標准不統一和賠償標准不統一問題。同時,我國還缺乏高素質的專業化知識產權法官隊伍,行政執法缺乏調查和法定處罰手段,而且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

第二,供需矛盾問題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根本問題。科技成果不能有效轉化,知識產權不能有效運用,其重要原因在於存在嚴重的供給與需求矛盾,這是一個根本性問題。高校和科研機構原始創新能力不足,重大科技成果和核心知識產權供給不足,不能滿足企業需求。企業也存在創新能力弱,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的需求不足的問題。但主要的問題是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是國家戰略、規劃、工程、計劃甚至是領導人指示的產物。

市場需求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根本動力,任何科技成果轉化都必須識別市場需求和符合有效需求。實際上,現有的很多科技成果轉化是通過合作或者委託研發合同方式進行的,如德國弗朗霍夫學會85%的研發資金來自於企業,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是主要的轉化方式。

第三,缺乏有效轉化運用模式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機構團隊和能力是促進轉化運用的重要條件,我國高校科研機構沒有建立一家像發達國家那樣,具有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知識產權權利分散是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國外一些基於技術標準的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為企業提供一攬子許可協議,極大提高了轉化運用的效率,而我國沒有一家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許可企業。產學研合作是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重要途徑,而我國創新聯盟、技術聯盟等並未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的有機組合問題尤其是專利池或專利組合許可、共享與收益分配問題。信息和風險不對稱是制約轉化運用的客觀問題,而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大多是簡單第三方模式,缺乏有效解決信息與風險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和能力。創業難是制約轉化效率的主要瓶頸,國際經驗證明,知識產權轉化的最好方式是對它進行投資,而我國絕大多數轉化運用機構缺乏投資功能,投資基金又與轉化運用機構分離,現有法律政策缺乏對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創業落地環節的支持。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製度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關鍵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必須對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國外高校科研機構的收益分配政策兼顧了各方積極性,職務發明人基本可以分得扣除成本後收益的1/3左右。然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合同優先原則,沒有兼顧各方利益,沒有規定獎勵報酬上限,導致一些單位和地方給發明人的獎勵比例過高,一些地方甚至高達95%,影響了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不利於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和能力建設。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和報酬實際上都是國有資產的流失,雖然一些法律允許給予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但這並不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本意,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建立根據職務發明人本職工作和實際貢獻的職務發明權利共有制度。

第五,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是制約轉化運用的重要問題。我國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范性規定。科技法、知識產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沖突問題,概念各不相同、知識產權處置權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我國缺乏有效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財政投入政策用純投入方式促進轉化運用會扭曲市場。允許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事務費的政策也不利於高校科研機構轉化運用機構、團隊和能力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增值稅稅率實際高於以往的營業稅稅率,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營業稅稅收起征點過低,非職務成果轉化收入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負過高。缺乏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2011 年廢棄後,最重要的需求端創新政策陷入困境。將知識產權作為國有資產要求實現保值增值,而忽視了其維持成本和價值時效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價值評估、入股等方面均存在不少制度性障礙。簡單化的科技評價導向機制導致大量低質量知識產權產生,國家科技計劃等往往將知識產權數量作為驗收指標,科技論文和知識產權數量已成為科研人員職稱晉升與評聘的主要指標。

必須進行轉化運用體制機制的綜合改革

一是要從體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對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法律規定之間應不交叉、不重復、不沖突。法律要堅持市場決定原則,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提高法律規范性,增強法律規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尤其要加大對虛假轉移轉化行為的懲處力度。及時制定法律實施細則,重點解決在法律中沒有解決的制約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運用的突出問題。

二是構建完善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系統設計促進轉化運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貼息和後采購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方式。要有意識采購一批國內外產業關鍵核心技術並推廣應用。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創意服務業實行低增值稅稅率,並提高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應稅起點額度。制定非職務發明人轉化激勵政策。將對新產品采購作為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的替代政策,並恢復中小企業創新產品采購、首台首套采購和綠色采購。

三是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理工類大學和科研機構都應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支持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支持以技術標准為依託,以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科技中介發展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功能。

四是加大對知識產權創業環節的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要加大對風投、保險和擔保機構參與轉化運用的支持。降低創新引導基金的政策門檻,發展專利混合質押貸款模式。制定支持轉化運用的保險和再保險政策。

五是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按份共有制度。

六是引導加強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完善產學研合作政策,明確專利池或專利組合構建中知識產權聲明、許可、收益分配和管理的措施。

七是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應允許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有一定范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產損失。主管部門要在備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國內產業或中小企業優先原則。

八是完善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科技計劃、能力評價、機構認定、人才選拔使用等知識產權評價政策,增加知識產權質量與轉化運用指標,如專利實施率、許可合同數量與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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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建設知識產權強國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以下簡稱《綱要》),9月30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發布會,介紹奮力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相關情況。

將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

《綱要》提出要健全運行高效順暢、價值充分實現的知識產權運用機制。對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轉化與區域創新司負責人黃聖彪表示,科技創新是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近些年,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把支持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作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重要任務。2020年,全國技術市場共簽訂技術合同54.9萬項,成交額2.8萬億元,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合同18.6萬項,成交額1.1萬億元,佔全國技術合同成交總額的39.8%。

黃聖彪具體介紹道,第一,從科技創新供給側大力支持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對科技活動在選題、研發、評估等環節,提出明確的知識產權要求;建立科研活動知識產權清單制度,將知識產權融入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新創業活動中,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融合。

第二,成果轉化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會同知識產權局等八部門聯合開展40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使用權試點,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和轉化積極性,成果轉化的政策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目前,全國已建有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40餘家,400多家專業性和區域性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36家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縣級及以上地區的技術轉移服務網路。

第四,面向應用場景,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成果轉化。其中,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實施百城百園成果轉化行動,面向基層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穩就業等應用場景,開展針對性的示範推廣。同時,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創新,與財政部聯合實施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與國開行聯合設立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工程專項債,引導更多資源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

黃聖彪表示, 「十四五」期間,按照《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重點是兩方面:第一,下功夫促進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與轉化。健全重大項目知識產權管理流程,加大高質量專利轉化應用績效的評價權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把技術交易合同額作為主要的評價指標。

第二,下功夫推進市場化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推動技術要素市場發展,加強科技成果轉移服務網路建設,完善技術交易與監管體系,有序推進區域性技術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支持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設。

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審判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如何服務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轄科學、權界清晰、系統完備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這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林廣海說。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布服務保障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有關意見,就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提供有效司法服務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護中外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開放、公平、公正、非歧視的科技發展環境。依法嚴格保護各類知識產權,依法審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加大農業、中醫葯等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互聯網領域和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積極回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司法需求。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司法,發布典型案例,適時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維護大中小型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法治環境。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依法保護科研人員享有的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效能。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和懲治力度,及時有效阻遏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於知識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的規制力度,防止濫用知識產權,推進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健全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積極參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加強高水平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建設,推動健全完善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律的訴訟規范,完善符合知識產權案件特點的訴訟證據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審判人才培養、遴選和交流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專業化培養和職業化選拔。加強「智慧法院」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

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針對「全紅嬋」等奧運冠軍姓名遭遇商標搶注的現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介紹道,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類行為堅決反對,及時打擊。8月19日,該局已經發布通告,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惡意搶注商標,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予以快速駁回,並曝光了申請人和代理機構名單,在全社會營造了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搶注的高壓態勢,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

「目前,有關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已經約談了相關代理機構,並作出了行政處罰。未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保持對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的高壓態勢。」申長雨說。

申長雨同時強調,對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始終高度重視。自冬奧會成功申辦以來,已經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動修訂《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立體化保護,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會徽、吉祥物等奧林匹克標志實施專門保護。同時,指導北京市、河北省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冬奧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長雨稱,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4、知識產權許可的類型

知識產權使用許可是指知識產權許可方與知識產權被許可方,依法簽定書面許可合同,由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按照約定使用知識產權的法律行為。主要方式有:

1、普通許可: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范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

2、排他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

3、獨占許可: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三)全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

遵循知識產權司法規律,構建符合實際情況的「三級聯動、三審合

一、三位一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重點解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偵查、批捕、公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協調配合問題。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轄區內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絡機制,協調公安、檢察機關做好刑事案件的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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