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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損害侵權行為法

發布時間: 2023-06-07 00:54:24

1、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等。關於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更多內容,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1.無過錯責任適用於損害後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並喊段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於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並列的責任形式,當然並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制發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於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定,至於法律規定於何種場合下發生無過錯責任取決於法律基於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
  旁含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生根據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並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於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於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
      4.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後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並不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取決於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運滲笑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直接聯系。

2、民法典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關於侵權賠償的規定詳見民法典第1166-1177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自助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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