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專利申請應遵循的四個基本原則
專利申請的四個基本原則為:書面原則、優先原則、先申請原則、時效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權利人或所有人可以依法向專利申請機構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並且其要求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哪些主張
一、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解決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要遵循一般區際沖突所遵循的原則。概括地說,主要有(1)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2)「一國兩制」的原則;(3)平等互利的原則;(4)促進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則{3}。
以上是指導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只是基於區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般說來在考慮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解決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強調以下兩點:
1.意思自治原則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雖然具有公權的特徵,但其本質上仍屬於私權,是民事基本權利之一。尤其在一國內部的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問題上,應該有意識的弱化知識產權的公權特徵,而強調其私權屬性。
在私法領域的區際法律沖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能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區際沖突的特殊狀況下,不同制度的對抗會使各地區過多考慮政府的利益,而將個人利益置於其後,使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納入並完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使當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區際個人交往得到正常發展」{4}。
對於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尤其在知識產權的合同領域,比如專利權的轉讓,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對於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各國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及國際立法都規定可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堅持當事人意自治原則。該原則包含當事人有權商訂合同實體條款和選擇准據法雙重含義。當然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准據法會遇到某些限制:其一,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或沖突法;其二,當事人選擇適用准據法必須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強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則
對於一國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由於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通常在適用法律方面應尊重外法域法,主動限制本地法的適用。對於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應如此。
近年來美國沖突法學界有一種觀點,即強調在一定條件下擴大適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這種理論認為,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沖突對方法域的法律會使對方法域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採取互利的行動。所以,沖突的合理解決對雙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損{5}。在中國的區際法律適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視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適用,而不是過分強調適用法院地法,將使平等選擇內外域法的氣氛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中逐步建立起來,有利於區際法律沖突的良好解決,其結果是在長遠意義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實踐
嚴格說來,我國區際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研究應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實踐。但是限於篇幅,筆者下文中僅就祖國大陸的問題進行研究。
目前,祖國大陸還沒有頒布專門調整涉外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見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沖突規范。而有關調整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規范更是不足,僅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和司法解釋,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目前我國處理涉外著作權法律沖突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通知》第2條就涉外著作權案件的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即「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按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從上述《通知》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祖國大陸在審理涉外著作權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國際條約、國內法以及國際慣例。
3、簡述國際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國民待遇原則,最低保護標准原則,保護公共利益原則
4、專利法的基本原則
一、專利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專利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專利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則,它不僅體現了發明創造專利權不同於一般民事權利的特徵,而且也是解釋專利法律規則的依據。
二、我國專利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我國專利法的基本原則可概括如下:
(一)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原則這一原則具體表現在:
1.《專利法》依法賦予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的專有權,這種專有權具有財產權內容,包括發明創造的所有權、獨占使用權和轉讓權。在人身權利方面,依發明法可享有發明人署名權和榮譽權。
2.《專利法》依誰創造誰所有的規則,確認只要是發明創造者,不管其民事行為能力差別均同等地享有專利權。
3.《專利法》在調整發明創造人與所屬社會組織關系時,為同時兼顧作為出資者的社會組織和作為發明創造人的組織成員合法權益,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單位享有,但當事人也可依合同確定權利歸屬。
4.當專利權歸屬發生爭議或專利權受到侵犯時,權利人享有訴請法院依法確認,請求保護的權利。
(二)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表現為:
1.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依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專利技術的實施應服從社會公共利益。
3.禁止權利濫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的歸責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原則和無過錯而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無過錯原則。這部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雖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法學稱謂,也對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等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規定,但從這些規定及1990年9月頒布並於2001年10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已頒行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都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規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即「債權之訴」原則。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侵權只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使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同為民事侵權,無法普遍適用民事侵權歸責原則;二是法律原則與審判實踐相矛盾,使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受到制約;三是割裂了物上請求權與債之請求權的關系,使法官在個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質,當然也該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後果。但由於知識產權的性質和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基本特徵有別於一般的民事權利和侵權行為,故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有別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是其區別於財產所有權的本質特徵,其客體是一種非物質性無形體的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空間、其被佔有也非實在而具體的占據。且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其他財產權(特別是所有權)相比,有其獨有的專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時間限制性特徵。由於知識產權的這些性質和特徵,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基本上都具有雙重性,這就是既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物權,也同時侵犯了知識產權人的債權;既有對獨立物權的侵犯(著作人身權),也有對單一債權的侵犯(商業秘密權);既有故意侵犯的有過錯侵權行為,也有善意無過錯侵權行為(鄰接權);既有行為發生即侵權,也有行為結果為侵權。這種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雙重性,決定了該侵權歸責原則的雙重性。
6、國家知識產權法的基本規定是什麼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1、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2、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權利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一百三十條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條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7、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
法律分析:我國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1)保護作者權益原則。保護作者權益既指著作財產權又指著作人身權,作者的辛勤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學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源泉,加強對作者權益的保護,承認作者對其作品理應享有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正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增加整個社會的精神財富。
(2)鼓勵優秀作品傳播的原則。傳播連接作品的創作和使用,傳播雖不直接創作作品但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對它的法律保護在復制技術發展使得侵權極為便利的今天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作品主要傳播者的權利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傳播原則的直接體現。
(3)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當今作品都是在借鑒前人優秀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雖然可以視為作者的人格標志和財產權利,但更是整個社會精神財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應對之絕對壟斷,以免妨礙全社會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的整體進步。
(4)與國際著作權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所有文明國家實施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目的。雖然著作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但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擴大,許多優秀作品走出國門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因此,加強國際著作權的協調,在尊重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盡力促使各國著作權保護水平基本一致就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8、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原則
(一)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這里所說的在先權利是相對於「在後權利」而言的,就同一客體先產生的權利較之於後產生的權利,即為在先權利。保護在先權利是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最基本的一項法律原則。
(二)維護公平競爭,排除惡意取得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價值目標,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問題上,也應堅持這一點。這一原則排除了以欺詐、仿冒、引人誤認或誤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場信譽與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合法性,也排除了因惡意仿冒他人知識產權或欺詐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而取得權利的合法性。
(三)權利平衡原則 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調節器,在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時,兼顧利益之間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這可以使不同的知識產權各得其所、相互協調,使知識產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四)利益兼顧原則 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解決,兼顧權利沖突當事人雙方的效益也是值得考慮的。從我國有關機關近幾年處理的幾個較有影響的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例看,在適用這一原則上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