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非法獲利
1、如果有人盜用木香茗的商標進行非法盈利,法律上怎麼處理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專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屬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
法律主觀:關於 商標侵權 案件中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9號)的相關規定。 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解釋所稱『 非法經營 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因此,本案中,當事人雖然同時有已銷售侵權商品和暫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情況,但銷售價是固定不變的,所以違法經營額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法律客觀:非法經營額是行政執法特別是商標專用權保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基礎,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是在非法經營額的基礎上作出的;其次,它是確定罪與非罪即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判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具體標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特別是確定賠償額的必要條件。關於非法經營額的概念,法律法規或研究著作中鮮有明確的定義,對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中出入都比較大,特別是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由於此概念的不明確甚至歧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影響了執法公正,降低了執法效果。筆者認為,非法經營額應指商標侵權人生產、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價值。一、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區別。(1)一般來說,銷售金額與銷售收入、案值同義,其中案值這一概念既不是專業的法律用語,也不是行政執法的規范用語,只是一種歷史形成的習慣用語,行政或司法文書中不應當出現這樣的概念。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經濟數御滑額,包括成本和純利潤;而非法經營額的定義如上所述。其次是范圍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全部金額;而非法經營額除銷售環節外,商標侵權人生產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價值均包含在內。(2)非法所得也叫違法所得,與非法收入、非法獲利同義。非法經營額與違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權人生產或經銷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純利潤;其次是計算方法不同,生產成本與銷售價或銷售價與進價之差即為非法所得。另外,關於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在侵權構成方面的區別,非法經營額是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卻非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只要侵權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就一定有非法鎮答臘經營額,但未必有銷售金額或非法所得。二、計算標准和方法應統一由於對非法經營額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導致其出現三種計算標准,即分別有以真品價、侵權物品銷售價、假貨成本價計算三種標准,比較一下這三種計算標准各自的特點:首先,立足點不同,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僅僅考慮到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准考慮到了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慮到了侵權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准不僅考慮到對權利人造成的有形損失而且考慮到無形損失,其中有形損失既包括權利人的已失利舉大益還包括權利人的應得利益,無形損失則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價值貶損和信譽度的降低。其次,從數額高低來看,以真品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同樣,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假貨成本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則按照三種不同標准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所得出的處罰結果或刑事責任後果也會大相徑庭。那麼在當前商標權保護中應當採取哪種標准呢?毫無疑問,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準是一種折中的選擇,所以它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最新的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同樣採取了這一標准),但它也是一種比較符合實際但是卻難以根除侵權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為權利人所力主擯棄。採取這種計算標準的負面影響至少有兩點:一是這種計算方法客觀上使侵權人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從而既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費安全也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商標聲譽;二是即使侵權人不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而是從營銷策略如超低價銷售、銷售渠道如占據中低消費群體從而千方百計排擠權利人的市場,同樣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這同樣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準的優點至少有三個:一是有利於震懾侵權人的違法行為,加大懲治侵權的力度;二是通過打擊違法犯罪,有利於保障全社會的消費安全;三是計算方法簡單、明確,執法風險小,執法效率高。筆者認為,為了走出知識產權保護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凈化經濟環境,以立法的方式採用此計算標准已經是當務之急。關於非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筆者主張以真品價為計算標准,即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所生產或銷售(包括已銷售的及庫存商品)的全部侵權商品按等量的真品的價值計算。三、什麼情況適用「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那麼此處的「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應如何理解呢?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一些侵權人通常採取不開據進貨、售貨單據,不留進貨、售貨記錄,庫房存貨與銷售現場分離,在銷售現場僅擺放幾份侵權商品樣品等手段,隱瞞侵權真實情況,給行政執法設置障礙,試圖規避法律、逃避打擊。因此,簡單來說,「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適用於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商標行政執法機關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由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實際執法中較難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適用這一概念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於涉嫌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論判定其屬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應結合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考慮,如涉嫌侵權人是不是有過侵權或屢次侵權的記錄,或者從產品的上位供貨商、下位銷售商或代理商證明其有沒有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二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個二條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案件查處過程中,仍然應周密調查、嚴格取證,盡量查實涉嫌侵權人的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要輕易判定其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三是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只要行政處罰決定還沒有作出,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什麼時候發現什麼時候採用。四、屢次侵權如何計算非法經營額屢次侵權是指同一商標侵權人被行政執法機關給予一次處罰後又繼續進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於屢次侵權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首先,我們看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只有非法經營額達到一定數量才能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但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非法經營額雖未達到該標准,但侵權人受到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初步結論,即在考慮侵權人的犯罪情節時,一般來說達到一定數額的非法經營額是侵權人情節嚴重的標准之一,但如果行為人具有兩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而且累計數額較大,仍然視為情節嚴重,在這里每次侵權的非法經營額的數量和多少對於確定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仍然具有實質意義。其次,關於屢次侵權中的非法經營額能否累計計算問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屢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人,只要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額均應累計計算。五、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非法經營額的標准不應區分個人和單位關於商標執法的一些法律法規中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假冒商標犯罪構成曾規定了不同的非法經營額標准,如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須在5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種規定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在實際執法活動中也難以操作。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主體日趨多元化和單體化,「單位」的概念已經日益弱化和淡化。其次,區分單位和個人的標准,給侵權行為人以可乘之機,因其可以假單位的之名行個人實施侵權行為主實從而逃避法律制裁。我們欣喜地看到,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取消了單位和個人的區別。
3、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
1通過侵權人獲利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於營業利潤,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2通過被侵權人受到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數倍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4、商標法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規定
商標侵權的賠償標准應結合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如果沒辦法確認實際損失,就按照侵權人的非法獲利確定,這兩項數額都沒辦法確定下來的情況下,按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用的倍數確認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確定賠償數額的標准:(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