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的追償權法律規定
1、民法典關於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法人對有過錯法定代表人的追償權
用人單位對有過錯工作人員的追償權
接受勞務一方對有過錯提供勞務一方或侵權人的追償權
接受勞務一方對有過錯提供勞務一方或侵權人的追償權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追償權 登記機構對造成登記錯誤的人的追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2、侵權責任賠償的法律依據
侵權財產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財產賠償主要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受害人相應數額的金錢。而財產的實際價值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也就是需要請鑒定機構對財產進行鑒定。關於侵權財產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侵權財產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侵權財產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財產賠償主要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賠償受害人相應數額的金錢。而財產的實際價值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也就是需要請鑒定機構對財產進行鑒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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