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侵權案例分析
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在構成元素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客體有相似之處,導致存在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本文通過案例淺析這些相似的權利客體之間的聯系以及沖突的判斷方法,希望有助於設計者增強避免侵權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
在我國,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中有很多設計要點在於圖案、色彩等包裝類產品外觀,例如瓶貼、罐貼、包裝袋及包裝盒等。這些外觀設計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例如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商標權客體的商標等,在內容上具有一定的關聯性。設計內容相同或相似的客體,因審批、授權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獲得多項法律賦予的知識產權權利,如果這些權利屬於不同的主體,則會產生所謂的權利沖突問題。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一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注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著重分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的沖突。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商標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商標是區分不同個人和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如其與外觀設計在構成元素尤其是圖案、色彩上近似,當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全部具有顯著的識別性,符合商標的注冊要件時,可以獲得核准注冊;反之,當商標結合到產品的包裝設計上時,又可能隨之獲得專利權。這導致外觀專利權與商標權在保護客體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審查請求人的主體資格及在先權利的有效性。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自己是在先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並且該商標權仍合法有效,處於保護期內。一般情況下,請求人可提交商標注冊證明、續展證明、獨占許可協議等作為證據。
其次,對於沖突的實體判斷,主要借鑒商標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判斷步驟:
第一,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與在先商標所應用的商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觀設計專利對應部分是否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於造成相關公眾認為該專利權的產品與商標應用的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誤認為與其存在特定的聯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裝盒案
法國軒尼詩公司是全球聞名的葡萄酒生產商。該公司在中國注冊了著名的「手持戰斧」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 890643 號,注冊有效期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專利號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酒包裝盒。法國軒尼詩公司於 2012 年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使用了與上述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設計,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上述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首先,第 890643 號注冊商標的核定注冊日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仍處於有效期內,二者使用商品種類相同。其次,該專利中的「手持戰斧」標識和在先商標整體構圖均由底部弧形線條、手臂、戰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構成,互為鏡像設計,屬於相似的設計。涉案專利在相同種類的產品上採用了與在先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易誤導公眾,使其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打火機包裝盒案6編輯器使用方法
美國之寶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機製造商,在中國也注冊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標,包括「ZIPPO」文字商標和「ZIPPO 及圖」商標。其中「ZIPPO 及圖」商標中,「ZIPPO」標識的字母「i」上的圓點變形成紅色火苗圖案,注冊有效期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專利號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機包裝盒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包裝盒。之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該專利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產品圖案,一經實施將造成與其商標專用權的沖突,請求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該專利。
經一審、二審後,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之寶公司的「ZIPPO 及圖」商標屬於在先合法權利,涉案專利一旦實施,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之寶公司或與其存在關聯,從而誤導相關公眾,判令專利權人不得實施涉案專利。
之寶公司還以同樣的理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專利與之寶公司的在先商標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
1、沖突的原因及表現
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如美術、攝影作品等。外觀設計的形狀、圖案設計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質使其與這些作品在內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當一幅美術或攝影作品作為圖案元素應用於產品外觀時,可能會獲得專利權的保護;或者產品獨特的外形設計使其具有高度的審美價值而成為實用藝術品時,也可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由於保護客體上的交叉,可能產生權利沖突問題。
2、沖突的判斷方法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在先著作權是否沖突,主要借鑒司法審判中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方法,通常採用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主體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據法律規定能夠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著作權主體,一般情況下,作者即著作權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原件、底稿、書籍、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
第二,客體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獨創性」。根據審查實踐,在先作品多為美術、攝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沖突的實體判斷。採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標准,先看專利權人是否接觸或可能接觸過作品。這里請求人負有舉證責任,可通過提交專利權人接觸過該作品的直接證據或該作品曾經公開過或發表過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再看外觀設計對應部分與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
3、典型案例
「鳳凰涅槃」瓷瓶案
專利號為201130394300.X 的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鳳凰造型的瓷瓶。針對該專利,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於 2013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與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其對 FZ02108 號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於2010 年 8 月 11 日前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相比,在鳳凰造型的表現手法、設計元素的運用等各個方面均高度一致,雖在器型上有所變化,但並未脫離在先作品的對於鳳凰造型的獨創性表達,所展現的設計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的實施將會損害在先著作權人的相關合法權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會說話的湯姆貓」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動游戲開發商,其「會說話的湯姆貓」風靡全球。憑借這一出色的游戲及周邊產品,Outfit7 在全球獲得不菲的收入。游戲的火爆也引來眾多廠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產品還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號為201230022409.5 外觀設計專利涉及一種玩具產品。針對該專利,Outfit7 公司於 2014 年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涉案專利與其美術作品相似,與請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權相沖突。經審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無效宣告決定,認為涉案專利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決定認為 :請求人提交的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能夠證明對 2014-F-00141282 號作品享有著作權;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該作品至少於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創作完成,並處於公眾可知的狀態,推定專利權人存在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貓面部特徵、身體比例等使整體形象明顯區別於其他卡通貓。涉案專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獨特識別特徵,雖然細節有所不同,但一般觀察者仍能一眼認出二者為同一卡通貓形象,因此,涉案專利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涉案專利為立體造型產品的外觀設計,在先作品為平面美術作品,涉案專利是對在先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其實施將會損害請求人的在先著作權,與在先著作權相沖突。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沖突,根本上源於「山寨」與「創新」的矛盾。靠耍小聰明、抄襲模仿,企業永遠成不了大器,國家也不會有很強的競爭力。隨著與世界經濟的融合,國內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強,但距離世界先進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棄「山寨」、促進「創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長路。避免侵權、及時維權 , 也是我們亟待完善的功課。
2、求外觀專利侵權案例,帶圖的,帶分析的!
您好!我給您講一個關於外觀專利侵權的案例(選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姜穎女士講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李先生公司),成立於1996年,主營牛肉麵生意。自2008年開始,陸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幾項餐具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發現北京志瑞祥美國加州牛肉麵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著牛肉麵生意,並且在經營場所,也使用著和李先生公司專利一樣的餐具。於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將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於案件起源就是這些餐具,那麼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為什麼會獲得外觀專利權呢?
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並不要求具有多麼高深的技術,或是解決多麼大的技術難題,只要對工業產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穎設計就可以。但是這種工業設計必須要不同於之前已經存在的設計,這種不同不僅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處要有足夠的區分度,使得我們乍一看就能將兩者區別開來。
李先生的餐具,明顯不同於我們日常接觸的餐具,他們或是設計了獨特的部位,或是獨特的設計形狀,不僅使它們與日常餐具區分開來,也豐富了我們的視野和生活,應該得到法律的鼓勵與保護。
而對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從對比中發現,無論形狀,還是大小,無論款式還是顏色,無論是正面還是背面,都區別不大,幾乎是完全一樣。雖然局部細微有差別,但不會影響盤子的整理的視覺效果,對於消費者而言說,不會僅僅是乍一看就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訴狀之後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並不是自己仿造生產的,也不是刻意定製與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銷商處購買的,並拿出了一份《購銷合同》的復印件,以證明自己是通過合法渠道購買而來。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所謂不知者無罪,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進一步提出,即使兩家餐具構成近似,自己也是無心之失,不應該賠償經濟損失和侵權責任。
我國專利制度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專利,採取的是推斷原則,換言之,只要侵權產品進入了專利保護范圍,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應該知道原告的,實際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問,這就是專利制度的特殊之處。專利申請一旦提出之後,就被要求向社會公開,廣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專利方案,設計圖片等專利的具體情況。專利權人只有公開技術,才能換來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專有保護。專利許可權一過,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對專利信息的公開不是無償奉獻,所以任何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專利造成損害,否則就會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不知者無罪不能適用於這項專利制度。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既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產品。」 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並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觀設計專利,是允許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況,是用於生產經營,雖然非屬製造和進口,但事實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費的名義將餐具打包在硬體設備費用中,連同其他硬體設備提供給加盟商,視為銷售餐具的行為;而在當年製作的網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種餐具襯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加盟,並從中收取加盟費,所以網頁展示的行為構成了許諾銷售。
但即便是這樣,志瑞祥公司也不並一定要賠償李先生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製作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志瑞祥公司認為,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可以證明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而來,自己不需要承擔經濟賠償。如果追究責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銷商的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該《購銷合同》存在三大致命傷。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都是原件,而復印件是容易修改和偽造的,法院自然難以憑復印件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時間錯位,也就是簽訂購銷合同時,公司甚至都還沒有成立,那麼合同上怎麼能出現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無據,合同目的在於履行,商業化活動中能夠證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據就是往來發票和收據,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樣沒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證明憑證。
法院判定:
綜合考慮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沒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對餐具具有合法來源的主張,認定志瑞祥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李先生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犯,判決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在綜合考慮餐具的實際價值,志瑞祥公司持續銷售侵權餐具的時間,由此可能給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因素以後,判決志瑞祥公司賠償李先生公司經濟損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
3、產品外觀專利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1、(1)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2、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
3、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該方法應用的前提是: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且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4、關於專利權的案例分析
(1)不需要。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專利許可使用費是由主權國家專利法規定和保護的,該項日本專利沒有在中國申請並獲得批准,因此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中國銷售,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2)需要。因為這件專利已在日本獲得批准,受日本專利法的保護,中國企業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返銷日本,則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這件日本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3)不需要。該項日本專利未在日本以外的國家和地區申請並獲得批准,依照該專利生產的產品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銷售,將得不到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因此中國企業不需要向該日本公司支付這件專利的許可使用費。
(4)該項技術仍然可能具有使用價值。專利有效期滿,意味著專利權失效,權利人的權利失去法律保護和該項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並不意味著該技術本身失效。依據該項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只要市場需要,該項技術仍然具有使用價值,只是無需再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
5、知識產權案例,在線等!!
1. A酒廠侵犯畫家的著作權。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既自動產生,A酒廠未經著作權人允許使用自然是侵權。
2. B酒廠不侵犯A酒廠權利。A酒廠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而在陳述中未描述B酒廠關於產品的外觀特徵,因此目前是不侵犯其專利權的。
3. 至於商標,B酒廠是可以將畫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假如申請商標的其它條件都滿足),但應該經畫家允許。如果未經畫家許可就將該畫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特地找了一遍商標法,好像沒有相關規定,可能是以其它細則的形式進行的規定,否則違背法律精神。
4. 單純從目前得到的信息是根據銷量,但我們都知道,銷量不等於利潤,更不等於非法得利,所以只能用來做參考,具體裁定的數額還要看雙方進一步提交的證據。
5. 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權和商標權。如何協調?這個就比較難統一的說的,只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事先做好盡職調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