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糾紛舉證原則
1、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怎麼規定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2、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責任的規則和原則
法律主觀:1、一般 過錯責任原則 ; 2、 過錯推定原則 ; 3、無過錯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行為 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准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 侵權責任 。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州局、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舉證責任 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准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輪桐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臘跡坦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4、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一般由提出主張的一方承擔。但如果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時,舉證責任倒置,由製造同樣產品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5、醫療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條規定有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 侵權損害賠償 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 損害賠償請求權 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 醫療服務合同 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宴喚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第三,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並且其在治療過程也是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於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孝侍責任。其次,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准,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 舉證責任分配 的實質標准。再次,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晌慎凱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所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鑒定、啟動鑒定程序。
6、侵權責任如何舉證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由主張侵權的人進行舉證,也就是誰主張被侵權的,誰提供證據,而不得要求對方證明自己沒有侵權。但是對於某些特殊的侵權行為,適用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無法證明自己沒有侵權的,那麼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