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個人名譽侵權
1、為什麼微博上罵人算侵權
微博罵人可能屬於名譽侵權。名譽侵權的行為要件是通過以侮辱、誹謗等方式,結果要件是造成社會評價降低。微博罵人屬於適用侮辱誹謗的方式但還要造成被侵權人社會評價降低,比如:微博罵人但是沒有任何人瀏覽,自然不存在社會評價降低的問題,也就不符合名譽侵權的購成要件,不屬於名譽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在微博上被人惡意攻擊掛照片怎麼辦 ?
可能涉及侵犯名譽權。先報警,然後搜集證據,起訴到法院維權。
名譽權侵權一般需要符合四個構成要件:
1、行液局答為人實施了毀損名譽的行為。除了侮辱、誹謗這兩種典型的毀損名譽的方式外,新聞報道失實、編輯出版者的不作為也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也就是說,編輯出版單位知道其發布的事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應採取刊登聲明或者其他補救措施以消除影響,否則就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2、毀損名譽的行為必須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若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的是不特定人或者某類人,臘遲則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3、毀損名譽的行為需為第三人所知悉,即向第三人公開。
4、受害人的社會評鬧慧價降低。這是侵害名譽權的核心構成要件。
根據以上的法條,得出通過公開發布帶有毀損名譽的照片行為構成了名譽權侵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3、微博被通知侵犯名譽權已處理會被告嗎?
如果您已經按照微博的通知進行處理,並及時刪除相關侵權內容,那麼您通常不會面臨被告的風險。
然而,如果涉及到名譽權侵犯的情況比較嚴重,或者已經給他人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亂簡失,可能會面臨被告的風險。此時,您可能需要請律師協助處理或應訴圓沖,或與相關當事人進行談判和和解。在任何情況下,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是至關嘩腔褲重要的。
4、微博上對別人辱罵,造謠,抹黑別人人品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1、行政責任
對實施網路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全國人大《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可見,行政法規及法律規范性文件對違反管理相關規定的處罰原則是清晰的,處罰標準是明確的。
2、治安責任
對網路誹謗責任主體的治安處罰,法律依據也是非常明確的。全國人大《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六條規定,「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復制、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對於網路誹謗的違法行為,實施嚴格的治安處罰也是有法可依的。
3、刑事責任
實施網路誹謗,是一種損害公民人身權力的惡意犯罪,它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後果是嚴重的,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也是較大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兩高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該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刑法》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對網路誹謗犯罪予以制裁的法律規定是明確而又具體的。
4、民事責任
對於網路誹謗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國家法律規定有著嚴格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從中可以看出,行為人要承擔四種民事責任:
一是停止侵害。不僅需要行為人自身停止繼續實施侵害的行為,也需要發布誹謗信息的網路平台,採取措施停止侵害行為。
二是恢復名譽。由於誹謗信息製造者及網路信息平台,已經發布或傳播了虛假信息,給被害人名譽造成損害,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唯一做法,就是在原有信息平台上,發布為被害人恢復名譽的公開聲明,以正視聽。
三是消除影響。即通過刪除信息、屏蔽信息、剔除信息痕跡等方式,消除或避免誹謗信息內容的繼續傳播,防止對被害人負面影響的進一步擴大。
四是賠禮道歉。即捏造、發布及傳播誹謗信息的責任主體,要在原發布或傳播誹謗信息的網路平台上,通過發布文章等方式,向被害人公開賠禮道歉,彌補社會評價裂痕,贏得被害人的諒解。
五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種類有兩種,第一種是財產損害賠償。雖然被害人的人格權或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此權利直接關繫到公民或法人財產權的取得和喪失。因為,網路侵害名譽權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被害人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生產或經營的重大損失,受害人因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用和支出等,都屬於財產損害的范圍。所以,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財產損失,侵權人就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種是精神損害賠償。網路誹謗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被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及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於受害人名譽利益的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採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