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遊記版權為什麼是閱文的
1、怎麼看西遊記版權是閱文集團這一事件的?
最近一則西遊記版權事情,引起了大家的廣泛議論;在這起事件中,閱文集團將西遊記的版權所有歸屬了自己。然而也正是這一個署名,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在我本人看來,這也是一件非常滑稽的事情。西遊記的作者吳承恩,是一個生活在明代的人;不知道閱文集團和誰簽訂的版權呢?難道是下去找吳老先生授權了嗎?
西遊記作為我們中國古典文學,四大名著之一,一直深受大家的喜愛。而且對於這樣一部著作,經過了這么多年的流傳,早已經沒有了版權的說法。
按照版權法來講,在作者逝去50年以後,其作品的版權,將變更為公共版權。而且這一條例,也僅僅適用於新中國成立以後,我想對於生活在明朝時期的吳承恩,這個條例也不一定就適用吧!
就我個人看來,閱文集團之所以會鬧這么一出“烏龍”,可能因為下面這些原因:
一、可能想借著這個機會炒作自己現在很多企業或者個人,都迫切想要成為大家關注的對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有人無所不用其極。只要是有利於自己的成名,可能什麼事情都能夠做出來。也許閱文集團,就是想借著這樣一個事情,進入大家的視野,讓自己的平台提升一定的影響力。
二、這也許是閱文集團犯下的一個低級錯誤很多時候由於工作人員的不嚴謹,也會出現這樣的錯誤。曾經就有很多的單位,因此而鬧出了笑話,並最終也因為這件事情,面向公眾公開道歉。
可能閱文集團這次的事件,也屬於一個不小心的錯誤;工作人員在版權署名時候,因為工作慣性的關系,就順帶將《西遊記》也署上了版權。
不管這件事的結局如何,最終都不會影響到我們對於《西遊記》的閱讀,更不會影響到它在我們心目中的地位。
2、網游<西遊記>版權問題
《西遊記》古典名著「版權」早已過期。日本的一家有限公司在計算機游戲程序產品上申請了此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對著作權如何繼承作出了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若使用逝去作者的著作權,在合法期限內應徵得承繼人的同意。
3、西遊記買了版權嗎
《西遊記》本身是公版書,就沒有所說的出版權一說。可是目前的為什麼閱文起點中文網能把《西遊記》當成VIP書籍上架?公版書是沒有出版權,但後代為書進行的講解、注釋則是有版權法。
如《西遊記》就會有人民文學出版社、嶽麓書社、中華書局等差異的版本號。古籍和外文圖書的翻譯者、注釋者水準的高低是點評此書品質的主要指標值。
因此自身《西遊記》提交收費標准從法律法規視角也無可非議,但需要在最初就標明清晰是出版社出版受權,不必令人產生誤解。
不止是文學小說,也有很多頂級佳作都歸屬於公版著作,例如貝多芬,莫扎特,莫扎特的音樂著作。
公共版權的出現是人類藝術的一種進步,是世界文化遺產承傳的有效途徑。公共版權也給創作人引入一種新式的創作方式,如改編(大話西遊),後傳(西遊記後傳)這些。
4、《西遊記》究竟是誰的版權
版權即著作權,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可以獲得永久保護。但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是作者終身及其死後的50年。所以原作者吳承恩享有署名權。
5、版權,永久歸閱文是真的嗎
如果簽約了,應該有一些相關文件說明分成的比例。
原創作者一定要保護自己的版權,在投稿或者網上發布之前最好申請一下版權保護,如果不申請就有可能被人惡意侵佔,到時候再證明是自己的就會比較麻煩了,好的作品有可能給作者帶來豐厚的利益的,如果讓別人無端佔有了,會給你造成損失的。
版權保護的重點是證明:什麼人在什麼時間擁有什麼作品,只要原創作者能提供這樣的證據就能保護自己的版權。現在每個地級城市基本上都有版權局,你可以通過版權局對你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證書的申請來保護自己的版權。不過通過版權局來申請版權登記證書一般要一個月到兩個月的時間,而且要交幾百塊錢的費用。
6、《西遊記》等古典小說的版權歸誰?
《西遊記》等古典小說的版權歸大眾,世界所有,也就是沒有誰擁有版權(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6)西遊記版權為什麼是閱文的擴展資料: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的事情: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
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7、閱文將吳承恩的西遊記設置為簽約狀態是得到了後人的允許嗎?
肯定不是啊。第一,西遊記作者本就有爭議,就算吳承恩還活著,也未必有權簽約;第二,西遊記成書幾百年了,早就過了版權期限,就算真是作者後人也無權簽約;第三,西遊記又不是網文,已被很多國家的出版社出版過,一個網文平台怎麼會有權簽約,難道那些出版社還要補版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