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維知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是干什麼的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是一個機構或組織,旨在促進、維護和亂磨保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域名等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一般由政府或行業協會等組織設立,其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於知識產權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2、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提供知識產權管理服務,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域名等方面的咨詢和管理服務,幫助企業和個人有效管理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3、知識產權維權服務: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提供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包括對於侵權行為的調查和取證、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方面的服務,保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4、知識產權合作交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促進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和交流,加強國內和國際之間的知識產權交流和合作,推動知識產權的創新和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辦事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正、公平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處理知識產權事務時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處理有關糾紛和爭議;
2、服務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以服務為宗旨,以滿足申請人和用戶的需求為目標,提供專業、高效、優質的服務;
3、保密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遵守保密原則,對申請人和用戶的資料進行嚴格的保密,不泄輪稿露任何涉及商業秘密、專利技術和商業機密的信息;
4、法制原則臘陪孝: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知識產權的法律地位,保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5、便民原則: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應符合便民、利民的原則,通過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務質量,為申請人和用戶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服務。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是一個重要的機構或組織,其職責涵蓋了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知識產權管理服務、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和知識產權合作交流等方面,為保護和維護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2、北京京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北京京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2015-07-08在北京市豐台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北京市豐台區南三環西路91號院1號樓106-31號。
北京京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063483940630,企業法人唐加英,目前企業處於注銷狀態。
北京京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知識產權代理;商標代理服務;版權代理。(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在北京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495896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67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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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在哪裡
【法律分析】:我國首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履行法定職責,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的司法體制改革邁出重要一步。新成立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設4個審判庭和技術調查室、法警隊兩個司法輔助機構以及1個綜合行政機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二十四、 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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