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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爭端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6-05 03:30:43

1、迄今為止,中國運用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了多少貿易爭端?(高分求解)

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證分析
一、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自2001年加入WTO至今,中國正式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共有13起,其中作為申訴方參與的有2起,作為被訴方參與的有11起(詳見表1),這些案例呈現出以下特點。

表1我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案例匯總

第一,涉及的成員相對集中。除了一起爭端是由墨西哥對中國提起申訴之外,其餘12起都發生在中國與幾個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之間,尤其是與美國的貿易糾紛最為頻繁,共涉及8起。此外,別的成員向中國提出申訴的案件也都與中美貿易爭端有關。可以這么說,美國一直伴隨著中國經歷了所有上述貿易爭端。

第二,爭議領域相對集中,爭議影響較大。中國作為被訴方的11起貿易爭端主要涉及汽車零部件限制措施、出口退稅、進口商品知識產權保護、進口出版物及視聽產品的限制措施、金融信息透明度等問題,其中汽車零部件爭端涉及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多個成員,出口退稅爭端涉及美國和墨西哥兩個成員,金融信息透明度爭端涉及美國、歐盟和加拿大三個成員。此外,涉及中國的貿易爭端還有不少其它的世貿組織成員作為第三方參與其中。

第三,中國在WTO的出訴頻率越來越高。中國入世後遭遇的第一起被訴案件發生在2004年,2005年全年沒有涉及中國的貿易糾紛,但是從2006年起,中國屢遭其它成員的指控,其中2006年有3起,2007年有5起,2008年至今,已經有三個成員向中國發難。

第四,貿易爭端由雙方協商解決轉變為由第三方解決。2004年遭遇的第一起被訴案件是美國指控中國對進口集成電路產品徵收增值稅。當時,雙方在磋商階段就解決了彼此的糾紛,沒有將爭端提交第三方(評審團和上訴機構)解決。但此後的被訴案件除了4起目前仍在磋商外,其餘8起都在磋商未果後進入到第三方審理階段。

第五,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經驗不足,基本處於被動應訴的局面。在上述13起貿易爭端中,中國主動提起申訴的只有2起,其中2002年的申訴(DS252號案件)還是與歐盟、日本等7個成員一起向WTO提起的;另一起申訴案件(DS368號案件)目前仍停留在磋商階段。事實上,中國還沒有以申訴方的身份單獨經歷一次完整的爭端解決程序。

雖然在WTO受理的378起貿易爭端中,涉及中國的案例所佔比例並不是很高,但是它們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和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原因:自身原因包括國內的法治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外部原因包括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和WTO爭端解決機制固有的缺陷。釐清這些貿易爭端的形成原因以及尋找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對於正在將自己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中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具體原因及其抗辯理由剖析

從表1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參與的案件主要涉及汽車零部件、出口退稅、減免稅、知識產權保護及強制執行措施以及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等方面,其結果有的是中國提出上訴、有的是中國勝訴,還有的目前正在磋商之中,結果未卜。對這些爭議的成因及其抗辯理由進行必要的分析,既是對失敗教訓的總結,又可對未審結案件提供新的抗辯思路。

1.有關汽車零部件案的成因及其抗辯理由

汽車工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其增長幅度已連續多年超過GDP的增長幅度。但是,與世界上一些汽車生產強國相比,中國汽車的國產化率不高。目前,中國生產的汽車大部分用的是別人的品牌,不少廠商就是通過進口散件,在中國組裝後銷售的,中國本地企業只提供少量的零部件。由於汽車零部件的進口關稅比整車的進口關稅低很多,這就導致了一些汽車廠商以進口汽車零部件的名義大量進口汽車整車散件,這種情形頗似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在許多歐洲國家建立的「螺絲刀工廠」。遺憾的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沒有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中國在人世工作組報告第93段中只是籠統地規定:「中國代表確認未對汽車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設立關稅稅號。如中國設立此類稅號,則關稅將不超過10%。工作組注意到這一承諾。」然而,2005年4月1日起實施的由海關總署、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布的《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中卻規定,對等於或超過整車價值60%的汽車零部件徵收與整車相同的關稅,這直接導致編號為DS339、DS340和DS342這幾起貿易爭端的發生。

2008年9月15日,被評審團裁定敗訴的中國就裁決結果提出上訴,在上訴審中,中國至少可以就以下問題表明自己的立場:

申訴方認為中國的做法違背GATT第3條第2款規定以及第3條第1款確立的原則。在此案中,申訴方對中國出口的汽車零部件從表面上看與國產零部件屬於「相似產品」,但由於這些零部件是以整車的方式進口到中國,因此,與其說它們與國產汽車零部件「貌似」,不如說它們與進口的整車更加「神似」。申訴方認為中國對用於組裝汽車的進口零部件設置特定的指標限量,對超過該范圍的汽車中的每個零部件徵收額外費用,這種做法不符合GATT第3條第4款的規定。事實上,中國有關部門出台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並沒有對汽車零部件的進口設定指標限量,而只是在《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中規定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的60%及以上的即構成整車特徵(第21條第3部分)。這樣的規定是便於海關核定計稅標准。

申訴方指責中國針對產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設立並維持限定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產品數量,這是對有關政策的誤解,因為無論是「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還是《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都沒有對國內汽車生產廠家使用國產零部件的比例作過明確規定。申訴方認為中國的做法違背GATI』第3條和第11條的規定,以及TRIMS協議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相關解釋所設定的義務,這也與事實不符。GATT第11條要求各成員取消旨在限制進口的一般數量限制,這種限制有可能以配額形式出現,也可能以進口許可證形式出現。TRIMS協議第2條以及附件所明確列舉的被禁止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1)本土化要求,即要求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原材料。(2)出口表現,即對企業的獎勵與其出口業績掛鉤。然而,中國政府出台的政策,既沒有強行要求汽車生產廠家必須使用國產零部件,也沒有對企業的獎勵與其出口業績相聯系。同理,中國也沒有違背《人世議定書》第7條第3款、《入世工作組報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規定的義務。

此外,《原產地規則協議》第3條(b)項規定,當一件商品有兩個以上的生產加工地時,該商品的原產地應根據其「最後的實質性改變」這一特徵來確定。「最後的實質性改變」意味著產生了「產品價值最主要的構成部分」。以此標准認定,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組裝而成的汽車,其產地應該根據其主要部件的產地來確認,具體而言,進口零部件的價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價格60%及以上的汽車就應當歸類為「進口汽車」,中國海關對這類進口汽車零部件徵收關稅時,即使有人世工作組報告第93條的規定,仍然可以依照《原產地規則協議》按進口汽車對其保留徵收關稅的權利。

2.出口退稅、減免稅案的成因及抗辯理由

出口退稅作為一種補償制度在中國的經濟發展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該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年底政務院修訂的《貨物稅暫行條例》。該條例第10條規定,已稅貨物輸往國外,經公告准予退稅者,得由出口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貨物稅稅款。縱觀中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歷史沿革,我們不難發現該制度有兩個明顯特徵:一是政策性較強。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出口退稅制度的每一次變革都與當時特定的經濟環境有關;二是補貼性質較為明顯。幾次出台的出口退稅制度都具有明顯的補貼功能,出口退稅在一定時期甚至成為彌補企業虧損的重要手段。雖然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進,但是中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否與目前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特別是這一制度是否與WTO的有關制度相符,還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

其實,出口退(免)稅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貿易制度,最早涉及該制度的國際條約是GATT1947。其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締約方的產品進入另一締約方後,不能因為其被免徵或返還相同產品在出口國境內消費時所繳納的稅費,而被課以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這里所說的「出口國境內消費時所繳納的稅費」是指貨物在出口國境內流通時應繳納的間接稅。間接稅通常被稱為「轉嫁稅」,雖然是對生產和流通企業徵收,但稅額實際上由消費者負擔,是對消費行為進行徵收。出口貨物由於並未在國內消費,因此,應該將出口貨物在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稅款退還給納稅人。目前,世界各國多以關稅、消費稅、銷售稅、貨物稅、營業稅、增值稅等稅種作為間接稅。

間接稅的多寡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對本國境內所有商品(包括進出口商品)征稅是一國主權的體現,這種權力包括征稅權的行使和征稅權的放棄。在許多發達國家,由於國民收入較高,政府通過徵收直接稅便能保證其主要的稅收來源,間接稅在這些國家的稅收來源中所佔的比重並不高。而在一些經濟較落後的國家,國民收入相對較低,所得稅稅源不足,國家的稅收來源主要依賴間接稅。間接稅的大量徵收不會對這些國家國內生產和消費產生很大影響;相反,間接稅稅負易於轉嫁的特點,還可以刺激對外出口。這些都是出口退稅在發展中國家比較普遍的主要原因。既然WTO協議在序言中強調要讓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分享國際貿易增長與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成果,世貿組織在對待發展中國家的出口退稅問題上應該有更加靈活的政策。

中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並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專項稅收制度。既然世貿組織並沒有從根本上禁止出口退稅制度,只要中國的出口商品退稅幅度與該商品在境內流通時徵收的稅費相等,那就沒有違反GATT第3條和第11條的規定以及《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有關規定。《補貼與反補貼協議》針對的補貼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一是政府行為;二是財政行為;三是給予某種利益,包括利益的增加或義務的減免;四是具有專項性。出口退稅符合上述條件中的第一、第二和第四項,但是不屬於第三項所指的「給予某種利益」,因為出口商品並沒有在出口國境內流通,本來就不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退還出口商品原先被徵收的(國內消費)那一部分間接稅,與其說是增迦納稅人的利益,不如說是對納稅人利益的返還。同理,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也沒有違反TRIMS協議的規定,因為出口退稅不是企業的「出口表現」依據,更與獎勵無關。

3.知識產權保護及強制執行措施案的抗辯理由

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在人世之前經歷了一次全面修訂。但是,法治的關鍵在於守法,而守法程度的高低除了依靠重典重刑之外,與公民法治意識的強弱也是密不可分的。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白皮書介紹,2004年,全國文化市場稽查管理部門檢查音像經營單位555,368家,查繳各類違法音像製品1.54億張(盤)。白皮書內容在表明中國政府執法決心的同時,也暴露了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中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固然需要政府的制度保障和權利人的維權意識,但是更需要在全社會樹立起尊重知識的文化氛圍。政府的制度主要是規制人們的外在表現,很難凈化人們的內心意識,而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時還需要考慮維權的成本。因此,這次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WTO成員指責中國保護知識產權不力,被訴人雖然是中國政府,但是真正應該承擔起這份責任的卻是全體國人。

WTO倡導的多邊貿易體制雖然要求各成員開放市場,但是文化產品不同於普通商品,它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消費功能外,還承載著一個國家的文化特徵甚至意識形態。因此,許多世貿組織成員對此類商品都持謹慎態度,有些成員甚至在市場准入談判時就明確拒絕向別的成員開放電影市場。中國雖然在人世時承諾進口部分外國電影,但是從總體上講,這些產品的進口還不如其它產品順暢。新頒布的《電影管理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影攝制、進口、出口、發行、放映和電影片公映實行許可制度。該條例第24條還規定國家對電影實行審查制度,不合格的電影,不允許投放市場。《出版管理條例》第42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在中國經營進口出版物的單位必須是國有獨資企業並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基本國情和政治體制的不同是導致美國訴中國限制部分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服務的主要原因。

一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經濟的原因。相比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得較晚,與此同時,國人對進口文化產品的需求與實際經濟水平之間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盡管如此,中國政府在人世時候還是庄嚴承諾:「中國已經將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在DS362號案件中,針對申訴方美國的指控,中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

申訴方指責中國針對假冒商標和盜版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不符合TRUPS協議第41條第1款和第61條的規定,這樣的指控不能成立。我國《刑法》第213、214、215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是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法定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雖然,刑法處罰上述行為的前提是「情節嚴重」,但是對於那些達不到刑法處罰標準的行為,有關部門還可以對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這同樣能夠起到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因此,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TRIPS協議第46條和第59條要求WTO銷毀被查處的假冒商標或盜版產品以及生產這些產品的原材料。申訴方指責中國政府違反上述條款的義務,這是與事實不相符的,事實上中國政府對處罰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決心歷來都是非常堅定的,2005年1月1日,文化部、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在全國開展違法音像製品統一銷毀活動,集中銷毀6335萬張(盤)各類違法音像製品。這次行動不僅有力打擊了假冒商標和盜版的行為,同時也彰顯了中國政府對於處理被查處的侵權產品的明確態度。

申訴方指責中國違背TRIPS協議第9條第1款和第14條的義務,即保護尚未在中國公開出版發行其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包括合法作品和非法作品,對於前者,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2條已作出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既然中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保護這部分作者的著作權自然是中國的國際義務。但是對於後者,即那些被我國著作權法所禁止出版發行的作品,中國自然沒有義務對此提供保護。這樣的規定符合GATT第20條(a)款的規定,也不違反TRIPS協議第41條第1款的規定。

4.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貿易權及分銷案的抗辯理由

中國《人世議定書》第5條第1款規定:「在不損害中國以符合《WTO協議》方式控制貿易的條件下,中國應逐步放寬貿易權的取得及范圍,以便在加入後3年內,使所有在中國的企業均有權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內從事所有貨物的貿易,但附件2A內所列依照本議定書繼續實行國家壟斷貿易者除外。此種貿易權應為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出版物和視聽產品的進口雖然屬於貨物貿易的范疇,但是它們有別於普通商品,因為人們消費出版物和視聽產品,不是看重產品的物理性能,而是其承載的內容,即產品的精神品質。基於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異,不少成員對於文化產品的進口都有一定的限制,包括對進口商品品種的限制和從事此類商品進口經營者的資格限制,這樣做也是GATT第20條(a)款所允許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政府對進口出版物和視聽產品採取某些限制措施,包括發行主體資格的限制和審查制度,這沒有違反WTO的基本義務。因此,美國指責中國違背《人世議定書》第5條第1款和第2款、《人世工作組報告》第83段和第84段以及GATT第11條第1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中國政府也沒有違反GATS第16條(市場准入)和第17條(國民待遇)規定的義務。

三、尋找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途徑

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不僅要據理力爭,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積累經驗,盡量將爭端解決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到WTO爭端解決機制被WTO成員頻頻援引,除了這一機制具有化解貿易爭端的功能外,也暴露出該機制能夠被一些成員利用作為拖延履行WTO義務的弊端。

其一是執行機制存在缺陷。DSU中的第21條、第22條和第23條是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條款,但是,目前至少有兩個程序問題影響這一機制的有效行使。

第一,如何准確解釋DSU第21條第5款的規定,即「當爭議雙方就被訴方是否徹底履行評審團或上訴機構的裁決意見不一致時,該爭議應該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包括由審理最初爭議的評審團進行評審」。從字面上看,我們不難發現這一條款制定得不夠嚴密,在實踐中容易引發以下幾個問題:(1)本條款提到的爭端解決程序是普通程序,還是特別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那麼,DSU第6條至第18條是否都可以適用,即爭端解決程序可能包括評審團審理和上訴機構評議兩個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裁定其做法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一方沒有誠意履行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那它只要在每次履行中對有關做法稍作調整,就可以使爭議雙方進入到一個周而復始、曠日持久的訴訟怪圈。這有可能成為一些貿易大國慣用的伎倆,而廣大弱小國家卻會因此長期受到不公平待遇。即使在一些貿易大國之間,有時出於某種政治利益考慮,人們也會利用這個法律漏洞來拖延爭端解決。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歐盟與美國之間的「香蕉案」之爭。如果是特別程序,那麼,DSU對此又沒有相應的規定。(2)如果評審團認為在規定的90天內無法完成評審報告,向爭端解決機構申請延長評審時間,那麼,該評審階段的最長時間究竟是多少?在這一點上,是否可以參照DSU第12條第9款,即評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如果這種假設成立,那麼爭議雙方將被訴方是否完全履行評審團或上訴機構裁決的爭議提交評審團後可能又搭上一年半載的時間。

第二,如何正確理解「交叉報復」的順序問題,世貿組織對此已經有了判例解釋。在上訴機構對「香蕉案」作出終局裁定後,美國認為歐盟沒有完全按照上訴機構的裁決和世貿組織有關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雙方經協商以後,又將此爭議提交爭端解決機構仲裁。仲裁機構認為審議「交叉報復」中第2種和第3種情形的前提是仲裁機構已經充分考慮了第1種情形。換言之,「交叉報復」是有先後順序之分的,即實施後面一種報復措施的前提條件是無法實施前面一種報復措施。然而,根據DSU第3條第2款之規定,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功能之一是根據國際法通常的解釋規則來解釋世貿組織的有關法律條文,以確保世貿組織成員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在「日本酒稅案」中,上訴機構也認為「對世貿組織協議內容的適當解釋,首先應該是對條文的字面解釋。」因此,判例解釋在世貿組織以後的爭端解決過程中有可能被引用,但它不具有法定約束力。「交叉報復」的順序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成為執行機制有效行使的一個障礙。

其二是補償機制存在缺陷。由於WTO的爭端解決具有不溯及既往的特點,這種機制最主要的作用不是為申訴方的損失提供相應補償,而是對世貿組織成員起到一種警示作用。在「香蕉案」中,申訴方之一的尼加拉瓜針對歐盟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其它領域所採取的任何報復措施,即使從貿易統計角度看,可以與其所受的損失大致相抵,但也無法彌補其作為國內支柱產業的香蕉業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尼加拉瓜在這一案件中可以採取的任何補救措施,從本質上講,僅僅是一種精神上的寬慰或者是一種期待的利益而已。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許多發展中國家之所以不選擇補償作為解決貿易爭端的方式,主要是面對被訴方提供的有限的幾種補償形式,它們實在找不到可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途徑。

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難以奏效,補償措施容易與多邊貿易體制相沖突也是一個重要原因。DSU第22條第2款規定,被訴方如果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完全履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和裁定,應申訴方請求,雙方必須就可以接受的補償方式進行談判。如果被訴方最終只願意向申訴方提供新的關稅減讓承諾或其它市場准入條件,申訴方未必能夠從這些補償中得到真正的救濟,因為DSU第3條第7款對被訴方如何向申訴方降低其它領域的關稅或市場准入條件規定得並不明確。如果被訴方單方面向申訴方提供補償,這種做法違背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如果補償措施是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那麼,這些新的減讓承諾就不只是針對申訴方,而是針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

現行補償制度由於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容易導致申訴方無法得到及時補償以及補償的效果不確定。DSU第22條第2款規定,如果被訴方不終止違法行為,應申訴方的請求,被訴方應該在合理期限內與申訴方協商補償事宜。DSU第21條第3款規定的合理期限有三種:一是有關方提出,並經過爭端解決機構同意的期限;二是爭端解決機構裁定作出的45天內,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期限;三是如果在爭端解決機構裁定作出的90天內,雙方無法就合理期限達成一致意見,則交由仲裁決定。這種冗長的審理期限能否確保申訴方的損失得到及時補償?即使得到補償,補償能夠在多大范圍內彌補申訴方的損失?這些都是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為從現行的規定來看,補償是臨時性的,而不法行為卻是長期的。

其次,規避問題是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的一個重要議題,由於與會各方對規避問題的認識分歧太大,特別是就規避的構成很難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1994年在馬拉喀什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一份「反規避決議」,強調反規避是反傾銷措施的一部分,各成員希望就此盡快達成一致意見。決議將反規避問題交由世貿組織的貨物貿易理事會進一步討論。目前,WTO各成員處理規避問題主要依據的是反傾銷法或其它相關條例。針對美國、歐盟等成員對中國出口汽車整車散件這樣的規避行為,中國本來可以採取相應的反規避措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5條明確規定:「商務部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但是,中國在工作組報告第93段的表述表明我們已經放棄了對汽車零配件這一特殊進口商品採取反規避措施的權利。雖然汽車零部件案的初審已經塵埃落定,但是敗訴並不意味失敗,美國在鋼鐵案中的表現值得我們在上訴過程中加以借鑒。美國之所以在官司纏身的情況下還能夠從容地調整國內相關產業,這主要是因為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沒有類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保全」這樣的制度,因此,美國可以在應訴期間繼續實施它的保障措施,為國內的產業調整贏得寶貴的時間。而世貿組織對爭端解決採取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則,換言之,被裁定其做法違背WTO規則的一方所需要做的只是從此改弦更張,對其以往的行為,世貿組織採取「既往不咎」的態度。因此,有些爭端解決的結果可能是申訴方「贏了官司賠了錢」。因此,我國如果要在汽車零部件案中為自己多爭取一些調整產業政策的時間,完全可以利用WTO上訴機制和執行機制中的某些缺陷為自己找到更為策略的做法。

出口退稅案的發生牽動了中國外貿出口一根敏感的神經。雖然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三貿易大國,2007年的國民生產總值(GDP)達到30,100億美元,但是中國的人均GDP只有2280美元,國民收入在全世界還處於中下游水平。根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信息,2007年的稅收總收入為49,449億元(不包括關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其中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者相加為12,860億元,占稅收總收入的26%。可見,間接稅在中國的稅收總收入中佔了主要部分。目前,中國出口的絕大部分商品都是那些勞動密集型產品,企業利潤空間較小,如不採取出口退稅等措施予以扶持,很多企業將難以為繼。雖然,有關部門於2007年再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但是要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稅幅度有賴於減少間接稅的徵收,而這又取決於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直接稅的增加。因此在短期內,中國還有可能遭遇出口退稅之類的貿易爭端,除了積極抗辯之外,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拖延時間也不失為中國政府目前可以採取的有效做法之一。

2、中美貿易摩擦案例

1.升級的貿易摩擦中知識產權問題成為焦點 自1989年以來,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爭端就始終是熱點問題。在這段時間里,中美巨額貿易逆差、人民幣匯率、紡織品設限等熱點問題已被炒得沸沸揚揚,但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波特曼認為,中美貿易摩擦首要解決的應該是知識產權問題。實際上,中美兩國近年來就保護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過激烈的交鋒,雙方為解決這一問題作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隨著國際貿易形勢的變化和美國貿易政策的調整,知識產權問題目前再次成為中美雙方貿易關系中需要通過磋商來加以解決的又一重大問題。 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分工中,真正有意義的是知識產權。發達國家通過對知識產權的壟斷和控制,可以輕易地源源不斷地從中獲取利益。同時,美國以其自己的思維方式推行的「非專屬管轄」主張,即不考慮行為發生地、被指控方的國籍或與國家執行司法權有關的情況,僅以有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為採取行動的依據,這就給其無限的進行干預的權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中美兩個貿易大國在今後的經貿交流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升級是可以預見的。

[1]趙瑾:中美經濟摩擦的焦點和主要問題[J].世界經濟2004

在過去的20多年中,中美曾不止一次地在貿易上迎頭相撞。背後有玄機,前景是互爭互利。         人民幣匯率爭端尚未平息,美國又開始向輸美的紡織品、彩電、鋼管、傢具等產品下手,貿易摩擦升級。布希出於明年總統選舉,有可能對中國發動「貿易戰」,而中國由於過於依賴對美貿易,可能會受傷,進而中國的增長。過去的20多年中,中美雙邊貿易獲得了空前的,從建交時的23億美元增加到今天的1470億美元(美方統計數字)。但其間兩國曾多次瀕臨「貿易戰」的邊緣。         1983年1月,中美談判未能就中國輸美紡織品配額問題達成協議,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對中國的限制措施。中國政府回應強硬,包括停止批准自美國進口棉花、大豆、化纖的新合同,並削減從美國進口小麥、大豆等主要農產品。這場沖突的背後實際上是美國紡織業與農業利益的沖突,美國紡織業力主限制中國輸美紡織品的數量。最後,在農業利益集團的強大壓力下,美國政府緩和了立場,並最終解決爭端。但是,中國仍然減少了從美國進口的農產品的數量。有趣的是,美國政府同時放鬆了對華出口管制的限制,以彌補農產品貿易減少的損失。         進入90年代以後,中美圍繞最惠國待遇問題發生了一系列激烈的經貿沖突。老布希政府以及後來的柯林頓政府,為了「保住」對華最惠國待遇這一兩國關系的根基,不惜在其他經濟問題上對中國採取強硬姿態,滿足國內不同利益集團的需要。這些問題包括中國勞改產品的出口、市場准入、紡織品轉運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等諸多問題。中國給予美方以一定的「理解」或「配合」,經過艱苦的談判,雙方達成了勞改產品出口、市場准入、知識產權保護等雙邊諒解備忘錄。在談判過程中,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美國兩次威脅制裁,公布了高達10億美元的制裁清單。中方也不示弱,同樣公布了等額的反制裁清單。中國的反制裁行動起到了良好的反製作用,美國國內反對兩國「貿易戰」的利益集團出來「說項」、「滅火」。沸沸揚揚的「貿易戰」最終因兩國及時達成協議而「熄火」。         2002年,剛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國,策略地抵制了美國對鋼鐵業的保護措施,令美國當局對中國刮目相看。該年4月,小布希政府發動了「201」條款的臨時「保障」措施,對來自歐盟、日本和中國等國的鋼鐵徵收臨時性的附加關稅。中國與同是「受害者」的歐盟等各方積極協調立場,一紙訴狀把美國告上了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WTO最終裁定美國的做法違反自由貿易的有關規定,限期其撤銷決定。當時,中國的果斷做法令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官員頗為「吃驚」,認為中國行為「過分」,沒有給美國「面子」。

3、尋找有關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法律案件?

K

4、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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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並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並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後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後,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並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並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於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製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餘款於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後,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並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餘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餘款至今未付,並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餘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後,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餘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麼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於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佔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後。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5.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突破「非市場經濟地位」創造更多實例。由於中國經濟地位上升,周邊貿易夥伴對中國市場興趣越來越大,只要我們運作得當,通過推進區域一體化逐漸消除不利條款的影響是有很大迴旋餘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於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於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於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5、請舉例兩個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

看法條好了,法條說「應該……」或「不得……」等,這些都算。我給你找了《著作權法》中的2個條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6、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7、誰能幫忙舉幾個關於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第一,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於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一系列技術標准,築起了一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准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一些標准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准,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准,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准。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准比傳統的技術標准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准化組織和一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一些標識注冊成證明商標。一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事實上.一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一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一個衡量標准,這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邊境措施及臨時措施的濫用。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必須要求的,但是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於繁雜,都會使進口人付出高額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出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規定可以實行而並非必須實行。設立出口控制,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負擔,通關審查時要履行繁雜的手續,提交各種授權文書、商業票證。這不僅拖延時間,而且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路著作權的濫用。按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因科研、教學、個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在互聯網上,許多應為大眾知悉的信息被網路商及版權人封鎖起來,如一些應當公開為公眾服務的商業信息、報刊、已發表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被匯編成資料庫而受到特殊保護。此種信息壟斷會妨礙著作權客體的交流及商務活動的展開。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所謂貿易的「內部化」,是指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保持其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優勢,其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具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的高技術或含有技術專利的商品、專有技術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擁有多數或全部股權的國外子公司,即使在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經營不相吻合的情況下,企業也往往不是輕易地單方出讓該項技術成果,而是將它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非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跨國公司一方面壟斷專利技術產品進口權.以便確保權利人產品對外輸出的市場銷路;另一方面,奪取了授權國獲得專利技術的一切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情況下,不將具有戰略意義的專利與專有技術列入技術許可證貿易的范圍,而是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結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合作關系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其在技術和產品上的領先地位。與此同時,將貿易對象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就目前關鍵性技術而言,要麼等價交換,要麼開出令被許可者望而卻步的高價,從而造成了事實上的不許可,嚴重阻礙了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新競爭對手的加入。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國際化的自由貿易衍生出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要與地域性獨立管理的知識產權產生矛盾,即使是嘗試統一規范國際貿易領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TRIPs也在此問題上保持中立:依本協議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窮竭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無論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多附有靈活條件。所以,平行進口很容易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產生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

8、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案

1)在印度政府簽署了TRIPS後應當履行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各成員應實施本協定的規定,不違反本協定的規定。各成員可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本協定規定的適當方法,從而盡到TRIPS的義務。
2)印度政府的考慮存在失誤。印度政府對於簽訂了TRIPS使得葯品價格在國內的大幅波動,更主要考慮的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其他協議有利於本國。缺少對貿易知識產權的重視,導致最終的無法實現TRIPS目標的結果。
3)裁決:世界貿易組織判定印度沒有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這個協議,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監督下,印度作出了調整。

額外資料:專利就是指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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