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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版權保護范圍

發布時間: 2023-06-03 02:34:23

1、歌曲版權包括哪些?

著作權包括16項,歌曲版權(也就是歌曲著作權)也與之相對應: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預防侵權方法/步驟:

音樂著作權預防侵權措施|版權的登記自願的,任何登記行為都是證實權利的初步證據。

1、選擇官方指定登記備案機構。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

上傳文件范圍:文本、圖像、音頻、視頻。

2、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

著作權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那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是什麼呢?為您介紹。
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搭廳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鏈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知喚隱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序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即程序已經相當穩定,相當持久的固定在某種有形的載體上,而不是一瞬間的感知,復制,傳播程序。計算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客體。它帶有"作品性"和"工具性",因此,引起了到底是用版權法還是用專利法來保護的爭論。軟體在未進入計算機運行前,具有表達"思想'的外部形式,同其它信息符號表現出的作品都一樣。進入計算機運行時,計算機程序可以控制計算機硬體的動作,去實現一定的邏輯步驟,以獲得預期結果,它的功能性是無疑是軟體開發者最終所追求的目標。然而,傳統版權法只保護作品的外部形式,並不涉及對軟體的技術內容和秘密的保護,這意味著軟體中最有價值的部分在版權保護之外。如: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計算機軟體的非文字因素的構想與開發往往是整個軟體開發最重要,最復雜,投入最多,耗時最長的環節,也是真正體現軟體這種智力成果之創造性的關鍵環節。
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優勢:
      只要是獨立開發出來的就可以,不要求有創造性、新穎性和技術性;
      不需要花費時間來等待享有保護,著作權的保護是自動產生的;
      著作權法不要求公開技術細節。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弊端:
      保護的水平較低;不保護軟體的技術思想。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保護辦法)
      我國著作權法中未作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解釋,那些作者不明,旦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公約某成員國國民所創作的未出版的作品,屬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
      1、權利主體不易確定
      它的創造者是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社會群體經過世代相傳,逐漸創作出來的,並且這種創作持續進行著。因此,權利主體不易確定。從法理上講,民間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應當由創作文學作品的群體來行使,由於權利不確定,往往由該地區的文化主管部門來行使,就產生了一系列問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的行使;如修改權,財產權中的改編權的行使,文化主管部門代為行使這些權利是否合適。
      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容是反映該民族地區的社會群體所特有的傳統文化遺產,如果該地區跨兩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約成員國,由誰來行使權利?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往外長於一般作品。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很難確定創作日期,它是社會群體數代人相傳並連續而緩慢地進行創作的成果,而且這些成果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中,因此,它的保護期比較長。
      我國文化歷史悠久,民間文學藝術源遠流長;因此通過立法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提供著作權法保護,對繼承和保留民族文學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意義重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工作的進展,通過立法,應當重點回答以下幾方的問題:
      (1)規定受保護的民間文間文學藝作品的范圍,以便於實際認定;
      (2)確定因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產生的著作權內容;
      (3)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主體;
      (4)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的行使原則和具體辦法,以便於操作。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范圍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3、歌曲知識產權有效期

對於歌曲來說,歌曲的版權是有保護的期限的,歌全保權保護的期限之內,歌曲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超過相應的期限,那麼就不能夠戚冊滾繼續受到保護。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歌曲版權保護期限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對於歌曲來說,歌曲的版權是有保護的期限的,歌全保權保護的期限之內,歌曲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超過相應的期限,那麼就不能夠繼續受到保護。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歌曲版權保護期限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歌曲版權保護期限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高余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二、版權侵權認定原則是什麼
      (一)思想與表達兩分法。
      將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這是版權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明確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字概念本身。我國版權局於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第5條也增設了版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概念、發現、原理、方法、體現和過程的條款。
      思想與表達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區分,但在計算機軟體作品中,其界限並不明朗。
      此外,即使屬於思想的表達,但該表達屬於公有領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達,則表達同樣不在保護范圍之內。
      (二)接觸與相似原則。
      在分姿埋離思想與表達、公有領域與私權領域之後,如果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兩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觸或者作品有接觸的痕跡來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如果權利人與被告的作品相同或類似,而被告方沒法提供其創作過程以證明未進行模仿而是獨立創作的,侵權即成立。可見,這里的舉證責任的承擔發生了倒置,即由被訴作品的作者證明自己沒有接觸過原告作品,否則就可以推定存在著接觸。
三、翻唱歌曲需要版權嗎
      原則上來講都是有版權問題的。重新填詞翻唱都要經過版權人的允許才行。不過有的版權人沒有限定別人不能進行翻唱,如果別人是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情況下翻唱,版權人一般是不會追究的。重新填詞這個就肯定是要經過版權人的同意才行的。否則版權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的。
      首先,要確定重新填詞翻唱主要用來做什麼,如果是用作商業用途(用來演出賺錢、或出片等,是需要徵得原曲版權人同意的,要不然人家知道後,可能會起訴。(可以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聯系版權人),曲版權人同意後,再讓對方簽一個授權合同,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個都是屬於可以談的部分。
      其次,如果是非商業用途,可以不經過版權人同意填詞翻唱。

4、著作權對作品的保護范圍是什麼

一、著作權對作品的保護范圍是什麼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台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8、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9、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民間文學藝術的特點是世代相傳,往往沒有固定化的有形載體,也往往沒有明確的作者,其保護辦法根據著作權法的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二、電子地圖是否有著作權 地圖作品是反映地理現象的圖形作品,包括點、線、幾何圖形、注記等地圖符號。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字、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因此,地圖在我國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電子地圖作為地圖作品的一種,改變的只是地圖作品的載體,對作品的表達不產生任何影響。因此,電子地圖作品的著作權由原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內容,也同樣適用於電子地圖作品。 電子地圖之所以擁有 知識產權 ,基於以下原因: 首先,電子地圖製作者具有合法作業資質,並購買了合法的國家地圖產品。 其次,電子地圖中相關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觀存在的信息點,屬於公共信息資源。但對同一地理信息的篩選、取捨以及如何表達則受著作權法保護。針對導航電子地圖中信息的採集和注記,國家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范。故各個電子地圖製作者均會體現出自己的風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圖中形成著作權,有權追究侵權人的 民事責任 。 第三,電子地圖相關信息的採集目前完全通過人工作業實現,不同的人對相同信息的感受並不相同,決定了不同的人對同一區域內眾多信息的取捨、注記不盡相同。因此,不同人製作的導航電子地圖都會有自己的作業規范,依據這些規范製作的導航電子地圖都有自己的特徵,這些特徵可以用來區分著作權的權屬。 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很廣,但是著作權也十分容易遭到侵犯,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失。從這點上來看,其實也就需要著作權人通過一些方式,更好的保護自身權益。而在發生侵權事件的時候,也可以 委託律師 去法院起訴,追究侵權人的責任,要求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

5、歌曲的版權年限

法律分析:對於公民的作品,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到其死後的五十年內。如果是合作作品,保護期限以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的五十年為准。對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版權保護期限為自作品發表後五十年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創作完成後一直未發表超過五十年的,法律將不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6、歌曲著作權保護期限

保護期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一、歌曲著作權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二、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著作權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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