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行為
1、新聞侵權行為的一般表現和判斷標准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有:
侮辱,指用惡毒語言或舉動損害他人人格。侮辱所依據的事實都是真實的,但一般來說,侮辱行為以言語和動作為特徵,
涉及事實的情況不多。
誹謗,指捏造虛假事實,散布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的言論。誹謗的內容都是虛假的,而且誹謗行為往往在第三者與侵權人之間進行。
公然醜化他人人格。如在報紙上畫有關他人的侮辱性的漫畫等。
宣揚他人隱私。隱私是當事人所不願公開的事實。隱私所反映的事實不一定影響本人名譽,如戀愛過程。但只要當事人不願讓他人了解的任何事情都構成隱私,未經本人同意即公開他人隱私的為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新聞侵權行為表現的方式很多,沒有完全統一的標准可供把握。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一般認定為新聞侵權行為:
明知真實情況,故意寫作、編輯、發表、出版侵權新聞的;作者、編輯選材、寫作、審查核實不嚴,致使新聞失實,過失侵害他人人格權的;在新聞載體上宣揚他人隱私的;新聞基本真實,其中有個別詞句有損於他人人格的;新聞雖然沒有直接涉及某人,但是從中推斷出的情況足以給他人人格造成損害的。
2、新聞侵權是什麼意思
新聞侵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新聞侵權行為有哪些
新聞侵權的類型主要類型分為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這三種
1、新聞侵害名譽權
新聞侵害名譽權則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有損他人名譽的文字、語言、圖像的行為。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現在的新聞侵權,絕大多數是侵害名譽權案件。新聞侵害名譽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誹謗
新聞誹謗的最主要特徵是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新聞報道的內容是虛假的——這種虛假的事實不管是新聞機構故意捏造的,還是由於疏忽大意而信假為真的,只要因為這種虛假事實的公開傳播,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就構成新聞侵權。新聞誹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口頭誹謗,二是書面語言的誹謗。
(2)侮辱
新聞侵權中的侮辱,主要表現為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中,以有損名譽的不實之辭,對報道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定性、評論並公布於眾,給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
2、新聞侵害隱私權
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的采訪報道過程中,未經他人同意,侵擾他人居住安寧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新聞的傳播過程一般包括新聞的采訪、報道、發表和大-眾接收四個階段。在這一傳播過程中,新聞機構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但是否構成新聞侵權則是以新聞報道公開發表為認定標準的。
3、新聞侵害肖像權
新聞侵害肖像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於商業用途的行為。在實踐過程中,新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拍攝使用他人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為。但這種權利只適用於拍錄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
(2)未經當事人同意,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且對肖像的使用范圍不能超過當事人同意的范圍,否則就構成新聞侵權。
4、新聞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由於新聞侵權行為傳播快、范圍廣,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應主要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