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書與現代知識產權的關系
1、知識產權為何沒有產生於中國
1.封建社會的「特權」與知識產權的起源追根溯源,知識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即封建社會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國家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發明創造者、圖書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內的專營權、專有權。這種特權帶有一定的恩賜性質,與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畢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確認為一種獨占權,是知識產權發展進程上的一次飛躍。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使社會生產力獲得了空前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商品生產者迫切需要獲得最新的技術成果。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原先的特權制度顯然無法適應新的形勢。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就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2.知識產權在財產權地位中的確立過程
從物權、財產權的演變及西方國家立法的進展看知識產權地位的確立以及對財產權制度和財產權理論的影響,分析物權、財產、財產權概念的演變,聯系西方國家關於財產立法的演進,我們可以對知識產權的產生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我們知道,每個社會都有適合其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政治制度的權利形態。在階級社會里,權利的產生則是直接基於法律的創設。在性質上,權利是國家或社會對某種社會事實狀態特別是人們對生產要素佔有狀態的確認,以及對所有人依法對其進行支配的保護。在人類力量尚不足以支配自然的條件下,人類只能在有限的權利客體面前以分裂的狀態結成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一部分人佔有物質資料並將這種佔有賦予合法佔有的權利形態,同時以社會其他人的義務履行來完善這種佔有。於是,權利形態集中表現為人對物的佔有——物權。
物權概念源於奴隸社會的羅馬法,其產生比知識產權要早得多。在羅馬法中可以看到財產的不同分類方式,如不動產與動產之分在《十二銅表法》中即有規定。然而,盡管如恩格斯所說「羅馬法雖然是簡單商品生產時期的完善法律,卻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權利的關系」,但羅馬法並未涉及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的規定。在這一時期,由於物質資源有限,人們充分認識到了物的價值,及對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重要意義。那時的財產觀念自然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物,談不上對知識產品價值的認識。由於物的佔有對於實現物權具有關鍵意義,人們特別重視對物的佔有。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羅馬社會和私有制時所指出的一樣:「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佔有,是一個事實,是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之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英國工業革命後,不僅帶來無形財富的思想,而且由於生產力的大幅度提高,在客觀上為在滿足人們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礎上考慮智力因素參與分配提供了可能。人們要求界定知識產品產權的願望日益迫切。與此同時,作為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法律,總面臨著大量的非物質的財產關系的挑戰。財產的非物化便逐漸成為一股法學思潮。此時法學對產權的理解已不再是一種對「物」的權利,而是一種對價值的權利。產權概念的這種演變,使有價值的權利以無形資產的形式大量進入了財產權的范疇,如商譽、商標、著作權等。終於,在傳統物權的參天大樹旁,出現了一開始多被稱為「無形產權」的知識產權的幼苗。時至今日,這顆幼苗已長成參天大樹,正如著名知識產權法學家鄭成思教授所言,「從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肯定會在無形產權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也有可能在一切財產中占頭等重要的地位。」
其實,西方學者對財產法的研究進展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知識產權在財產權中地位的確立狀況。根據財產的形態,西方國家學者很早就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無形產三類。以英國《財產法》教科書為例,財產被分為土地、貨物、無形動產、貨幣、基金。而在無形動產中包含了知識產權、商譽、債權,不屬於債權的合同權、商業票據及股票和股份。知識產權被明確地列為財產的一種。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二、知識產權的發展階段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二次飛躍。到了19世紀後期,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的勢力范圍也超出了國界,他們希望對國外的投資、產品和技術輸出獲得更大利潤。這些國家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隨著有形商品輸出而進入國際市場後,在國外卻得不到保護。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壟斷資本家尋求國際市場的需要之間的矛盾便暴露出來。於是產生了簽訂國際條約的願望和要求。
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我們可以稱為知識產權制度上的第三次飛躍。這一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三、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點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智力成果,已成為當代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當代知識產權發展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知識產權私權的公權化因素在增強
前已指出,知識產權具有私權性。知識產權是在不符合私權原則的環境下產生而逐漸演變成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的私權。在當代,知識產權的私權性並沒有發生變化,但國家介入因素在增強。當然,公權的滲入並未從根本上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而這種「公」、「私」融合,可使知識產權在當代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理由至少有二:一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調節器,這種「平衡」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它需要適時由公權介入進行調整;二是知識產權由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逐漸轉化為一種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的具有公權因素的私權,能夠更好地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20世紀90年代美國關於網路著作權立法的討論,就反映了這一點。
2.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自19世紀末誕生以來,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已日臻完備。國際公約確立的一些原則不斷為各國國內法所吸收,推動了各國知識產權國際化的進程,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以我國為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基於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特點,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以來,十分注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努力使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符合國際化協調的趨勢。具體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是遵循以下原則發展的:第一,注重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接軌,逐步使中國的知識產權符合國際公約提出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准則;第二,以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獨立保護為原則;第三,在遵守國際公約保護基準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中國知識產權國內法。
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趨於完備還表現在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數量增多,參加國增多,保護水平提高,以及國際保護組織日益健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知識產權日益成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極力主張建立一個有效的世界性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西方一些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被列為三個新增議項之一納入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並且最終達成了Trips。Trips是一個代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高標准、高水平的協議。隨著烏拉圭回合的結束,Trips也隨之生效,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普遍接受的知識產權多邊保護規則,並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和國際公約產生重大影響。我國加入WTO以後,Trips也必將成為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可以說,Trips的生效,使得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3.地區性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在加強
當代一些國家或地區基於共同的經濟利益和密切的經濟交往,逐步形成了一些地區性的經濟集團,建立了一些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如歐洲專利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安第斯組織等。以歐盟為例,隨著歐洲統一市場的形成,歐盟先後頒布了《關於資料庫保護的指令》、《關於出租權保護的指令》、《關於著作權保護期的指令》、《關於衛星的指令》等,旨在協調歐盟范圍內的知識產權制度。
實際上,在我國當今「一國兩制」的環境下,內地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也存在著區際性質的知識產權合作與協調問題。這方面研究亟待加強,以促進內地與港澳台之間經濟、文化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4.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協調上存在矛盾與沖突
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是和一個國家經濟和科學技術、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在經濟實力和科技文化方面都有差距,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在「形式」上的平等並未消除「實質」上的不平等。一些發展中國家主張對一些不利於自己的國際公約條款進行修改,這勢必會與發達國家存在矛盾與沖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北間知識產權外交談判就是一例。由於世界經濟和科學技術存在不平衡的發展格局,知識產權發展的不均衡性仍將存在。
從發達國家來說,最主要的是美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的磨擦較多。其實這是有深層次原因的,是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戰略和對外貿易政策的結果。美國是世界頭號經濟、科技強國,為了維護、鞏固其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對外貿易掛鉤。為了維持其經濟、科技霸主地位,美國嚴格主張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限制科技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對競爭對手特別提出對等性要求,並且積極主張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世界貿易體制,以使其國際化。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美國1988年修訂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通過,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貿易政策核心問題之一,為保護美國的知識產品創造了相當有利的條件。該法追加的人們所熟悉的「特殊301款」是美國評價其貿易夥伴是否充分、有效地保護了美國的知識產權,是否給美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公平進入其市場而設置的一種法律程序,旨在按照美國的標准和要求保護其在他國的知識產權,以達到保護其產品進入他國市場的目的。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可以調查其他國家對美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以確定「侵權」的重點國家,並展開與這些國家的雙邊談判。如果達不到美國提出的要求,美國將採取報復措施。我國曾在1992年被美國以知識產權保護不充分為由,列入報復名單。後來經過艱苦談判,最終達成了中美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諒解備忘錄,避免了一場貿易大戰。
2、知識產權是舶來品嗎
是的,知識產權是舶來品。
我國的現代知識爛知產權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之中建立的,在入世前後達到一個高峰,在這二三十年的時飢漏消間里,知識產權作為一大新搜飢晉的經濟角色,逐漸被人們熟悉所知曉。在這個過程中,有人認為,知識產權是經濟全球化深入中國的附屬品,並非是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自然自發建立起來的,當屬舶來品。
盡管學界對於這一說法尚存爭議,但不可否認的是,對外開放,的確是知識產權從概念到保護、轉化等多個維度在中國得到飛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在加入WTO之前,為符合TRIPS協定的規定,中國已經開始著手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在1992年9月和2000年8月,我國分別對專利法進行了修改;商標法也分別於1993年2月和2001年10月進行了修訂;2001年10月,著作權法得到修改,此外還有一系列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此期間制定和完善,進一步和國際接軌,而這些無一不與入世有著直接關系。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與司法同樣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前身是1980年1月14日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直到1998年,它才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主管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而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也是1996年的事情。上世紀末本世紀初,中國已經逐步形成了司法和行政部門「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在上世紀80年代,當時的8億中國人當中,民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幾乎等於零。」「相比西方國家幾百年的歷史,我國建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的確是是非常短的。
3、知識產權的由來???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於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後為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3)偽書與現代知識產權的關系擴展資料:知識產權權益
1、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2、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4、著作權和知識產權關系
法律分析:著作權只是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 著作權的概念,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5、知識產權法的概念?
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口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