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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3-06-02 23:07:31

1、中國好聲音買版權了嗎

中國好聲音前四季買了版權。中國好聲音的版權歸荷蘭版權方Talpa公司,由中國的星空華文傳媒向荷蘭Talpa公司申請授權在國內製作播出,然後荷蘭Talpa公司同意授權。

2、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的調查研究(中)

作 者 | 北京高院知產庭

執筆人 | 亓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

二、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特點

根據調研,北京市法院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數量的增加與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密切相關,整體來看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雖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在全部著作權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其數量在2012年之後大幅攀升。以海淀法院為例,2009年受理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僅3件,2012年受理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則上升至159件。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國內各家電視台為提高收視率,頻繁推出多檔綜藝節目,計算機網路的迅猛發展,視頻網站競爭激烈。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吸引網路用戶,部分視頻網站開始大量、頻繁使用綜藝節目充實網站內容,從而引發此類案件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電視台、視頻網站等權利人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隨著綜藝節目投資製作成本的攀升,權利人為了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市場,越來越重視打擊侵權問題。

第二,涉案綜藝節目類型相對集中。根據原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出台的相關意見,大體將綜藝節目分為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情感故事類、游戲競技類、綜藝娛樂類、訪談脫口秀類、真人秀類等類型。其中綜藝娛樂類、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節目占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的絕大部分,訪談類節目較少。

第三,網路成為綜藝節目侵權的重災區。互聯網的發展使得傳統媒體和網路媒體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視頻網站積極網羅包括電視台綜藝節目在內的視頻內容吸引大量用戶訪問以增加網站獲利。視頻網站與視頻內容權利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加劇,在二者利益分配尚未形成統一規則的情況下,涉及互聯網的大量糾紛湧入法院是必然結果。

第四,綜藝節目主管行政管理機關的調處遏制了部分訴訟的發生。綜藝節目在我國的繁榮發展總體上受到歐美日韓港台綜藝節目的影響,各大衛視紛紛效仿國外成功的綜藝節目,造成節目雷同現象較為嚴重。2010年上半年,湖南衛視向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反映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節目涉嫌抄襲其交友真人秀節目《我們約會吧》。[1]上述糾紛經行政主管機關協調後未進入訴訟。

三、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審理的難點問題

目前,綜藝節目著作權案件的審理難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問題:

(一)綜藝節目性質的認定觀點不一

根據調研,司法實踐對綜藝節目的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類電作品 。這是實踐中的多數觀點。該觀點認為綜藝節目從節目環節安排與策劃、拍攝過程到剪輯製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作品。

三是錄像製品 。這主要是對「春晚」等晚會類案件的另一種觀點。該觀點認為「通常而言,電影和類似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凝聚了劇本編寫、演員表演、導演執導以及攝像、配音、配樂、剪輯等大量前期創作和後期處理的綜合性智力成果,其對獨創性具有較高的要求。不可否認的是,『春晚』在表現形式上與電影作品相近,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在其攝制過程中,同樣存在機位的設置、鏡頭的選擇以及編導的參與,包含了大量的投入和辛勤的勞動,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然而盡管如此,其作為以展現現場精彩表演為主要目的的電視節目,在創作方法上仍與電影作品存在著較大區別。特別是在對拍攝內容的選擇、舞台表演的控制、相關節目的編排等方面,攝制者並非處於主導地位,而節目的編導、攝像等人員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選擇和表達也都非常有限。由此決定了『春晚』所具有的獨創性尚未達到電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構成電影作品,屬於電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應當作為凝聚了一定智力創造的錄像製品予以保護。」[4]有的法院將晚會類綜藝節目認定為錄像製品,其理由除上述獨創性未達到電影作品要求的高度外,還認為「電影作品的特徵還體現在用連貫的畫面表達思想感情,即用連貫的畫面講述故事,畫面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而涉案節目(元宵晚會)是由各個單獨的節目組成,節目與節目之間並未形成連貫的故事情節,各個節目之間的畫面無內在聯系,不符合電影作品的特徵。」[5]

由於對綜藝節目性質的認定存有不同認識,有的法院在審理時迴避了綜藝節目定性問題,根據原告獲得的授權內容籠統加以保護。

(二)綜藝節目模式的法律保護尚待深入研究

綜藝節目的跟風抄襲與綜藝節目模式緊密相關。節目模式到底是什麼,是屬於思想還是屬於表達,如果屬於前者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如果屬於後者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通說認為,包括綜藝節目在內的電視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范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因此節目模式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海淀法院在情感訪談節目《面罩》一案中,表達了上述觀點,其認為,「對《面罩》節目的構思、創意,只有通過語言文字、符號、線條、色彩、聲音、造型等客觀形式將這種構思、創意表達出來,才能被人們所感知,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同時,當這種表達是獨創的且符合法律規定時,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故《面罩》節目構思、創意本身並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范圍」。[6]國外對於節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也有不同的觀點。在大多數情況下,電視節目模式在美國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是記載電視節目模式內容的載體可以獲得版權保護。2003 年7月26 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認定電視節目模式不是德國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法國法院通過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電視節目模式。荷蘭最高法院的判決承認節目模式可以享有版權法的保護。[7]

與節目跟風抄襲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就是綜藝節目的「版權」引進。各電視台近幾年花費高額成本自國外引進綜藝節目「版權」,那麼電視台引進的到底是否是「版權」,如果是版權,那麼必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節目模式通常屬於思想范疇並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電視台引進的到底是什麼?電視台和國外節目製作方之間的合同到底是什麼性質的合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了我國綜藝節目製作行業的健康發展,其約定俗成的認識需要在法律上重新檢討。

綜藝節目模式如果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綜藝節目是否不存在抄襲的問題?而且現實中,綜藝節目的模仿之風雖然盛行,但確實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兩台綜藝節目。綜藝節目如果構成作品,理論上確實存在抄襲的可能性,但如何進行比對,如何進行抄襲認定,還是在《著作權法》之外有更為合適的法律保護途徑,上述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

(三)綜藝節目著作權侵權案件的酌定賠償額高低不一

根據調研,北京市法院綜藝節目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數額基本上以法院酌定方式確定,考慮因素與影視作品案件所考慮的因素基本一致,如節目知名度、影響力,被告侵權行為的方式、侵權持續時間、過錯程度等。目前適用酌定賠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權利人怠於對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進行舉證。部分原因在於當前法院對於權利人的舉證多不予採信,比如某影視作品的商業許可使用合同,多數法院認為作為權利人自己提供的合同可能會存在價格虛高的問題,難以反映合理的市場價值,故不予採信。法院對證據採信率較低影響權利人舉證的積極性。2、司法判決中籠統羅列多種因素酌定賠償數額,未進行深入論理,且由於沒有統一的參考賠償標准,各法院自由裁量尺度差別較大。不同案件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何考慮酌定賠償的具體情節,不但與案件的客觀情況緊密相關,而且受法官業務素質、價值取向等主觀因素的影響也很大,因此甚至類似案件在不同法院酌定賠償數額也有差異較大的情況出現。3、調解數額和判賠數額差異巨大。有的法院統計,90%以上調解結案綜藝節目案件案件,對於地方台綜藝節目,權利人可接受的調解數額基本在1000元/期左右,少數案件被告願意支付3000元/期以上的賠償額。判賠數額在900元/期至8000元/期不等,判決與調解數額差異大,造成當事人對法院判賠數額不滿,降低法院裁判的權威性。

注 釋:

[1] 湖南衛視稱:其在2009年12月播出號稱「中國第一檔單身潮人交友真實秀節目」《我們約會吧》,而江蘇衛視在2010年1月開播的《非誠勿擾》在節目理念、節目形式上都與《我們約會吧》極其相似,在舞美場景、人物設置、環節設定等方面有明顯的抄襲嫌疑。而江蘇衛視則稱,《非誠勿擾》的創意是參考了國外十幾個真人秀和相親節目,但主要創意還是來自江蘇衛視之前的《人間》節目和選秀節目《絕對唱響》的配對賽,《我們約會吧》是一檔娛樂節目,而《非誠勿擾》是真人秀節目,兩者的規則和呈現方式不一樣,抄襲指責不實。原國家廣電總局對其申訴答復雙方協商解決。

[2] 參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6143號民事判決書。

[3]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號民事判決書。

[4]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77號民事判決書。

[5] 參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號民事判決書。

[6] 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5050號民事判決書。

[7] 參考黃世席:「電視節目模式法律保護之比較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1期,第114-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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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百度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4、梵高、畢加索、莫奈...等等名家的油畫能用來印刷嗎?會不會涉及版權問題啊?

梵高、畢加索、莫奈...等等名家的油畫不能用來印刷,會涉及版權問題。

以大芬油畫為例,大芬從未掩飾自己是靠「行畫」發展起來的,然而臨摹別人的作品,自然又牽涉到版權問題。按銷售量算,大芬村目前經營的油畫約90%是復制國外名畫,是否徵得了原作者的同意、是否屬過了保護期的作品、是否依法向原作者付費等都無法迴避。

深圳市版權局已確定針對大芬油畫版權問題的管理方案,提出「規范與促進相結合、指導和約束相結合」的方針,要求大芬油畫村相關企業,在復制已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時也要做到三標:標原作者名字、標作品名稱、標臨摹者的名字。

(4)荷蘭著作權擴展資料

市場上出現了不少用宣紙做的木版水印復製品或模擬印刷品,通過人工補筆補色,使得復製品跟原作的相似度達到90%以上。這樣的東西特別容易魚目混珠,讓剛入行的藏家上當受騙。這些收藏新丁們趟了一身渾水,不敢繼續入市,這樣對整個藝術品市場的良性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因此,這一條造假印刷的「食物鏈」不破,就很難讓更多人參與進來,藝術品市場就很難真正發展壯大。如果新晉藏家能夠擺脫迷信行家心理,到正規的畫廊購買具有學術實力的當代名家作品,那市場將逐步得到凈化,真正的藝術品繁榮才能到來。

5、知識產權問題(國外品牌是否需要在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注冊備案) 問題描述的有點亂,謝謝各位!

有些國外品牌是需要在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注冊備案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
所以,以下知識產權可以向海關申請備案保護: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服務商標除外);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只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這里「知識產權權利人」指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
使用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知識產權備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委託,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並以權利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境外的權利人必須委託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海關總署辦理。

備案申請的流程:
(一)注冊為系統用戶。目前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都應當通過登錄本系統提交。所以備案申請人在提交備案申請前首先要注冊為系統用戶。系統用戶應當以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義進行注冊,填寫必要的用戶信息,以獲取用戶授權。注冊成功後系統會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二)錄入備案申請數據。注冊用戶登錄備案系統後,在申請新備案窗口內填寫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相關信息,同時上傳有關圖片,圖片大小不能超過400K;
(三)繳納備案費;
(四)提交紙面申請。將已錄入的備案申請數據列印成紙面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或代理人印章,連同其他相關材料郵遞至海關總署。海關總署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郵編:100730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知識產權保護處;
(五)獲得核准備案信息。申請人提交紙面申請後,可隨時登錄系統查詢海關總署審核其申請的情況。海關總署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海關總署核准或者駁回備案申請,將通過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海關總署駁回備案申請的,申請人提交的紙面材料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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