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院涉外指引
1、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
法律分析:涉外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是:
1、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當事人雙方有共同國籍或共同住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
2、侵犯著作權、實施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國均有住所,侵權行為發生在外國的,可以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
法律主觀: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襲譽鬧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虛局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 北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 民事糾紛 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拍罩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反不正當競爭 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法院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使用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法院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使用的國際條約有《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三大主要國際公約和實體規范。
在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處理涉外糾紛時,要注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一外方當事人依據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我國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理部分,應首先將該條約予以明確,最好能說明我國及該外方當事人分別參加該國際條約的時間。此為該外方當事人在我國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我國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相一致的,在判決的主文中便無需引用國際公約的具體規定,而直接引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但在我國法律與該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對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的、對材料的選取或編排有獨創性的外國作品,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編輯作品,故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據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該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是我國法律與該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國又未聲明保留,在此情況下,若該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所在國亦是《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應對該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
在著作權法領域,對於我國著作權法與相關的著作權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之處,我國已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故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主文部分,仍不用引用相關的國際著作權條約,而僅引用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的相應法條即可。但在其他領域,如工業產權領域中的企業名稱的保護問題,我國法律規定,一企業名稱只有在我國登記後方受保護,此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不同,我國也沒有頒布專門的法規,規定對外方企業名稱或商號在我國不履行登記手續,同樣在我國可受保護,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書的主文部分則應引用上述國際公約。
5、知識產權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受訴訟標的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外,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受訴訟標的額的限制。
不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跨區域管轄。
二、知識產權法院對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級審理。
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認為需要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三、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實行跨區域管轄。
6、如何應對海外知識產權侵權指控
我國企業,當遭遇外國企業在外國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細節方面的問題:
一、判斷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能否打贏管轄權訴訟。
只要我們自己通過評估確認,自身商業行為的後果並沒有直接影響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業利益(以具體的州為界),即使企業在該地有房產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與該地存在其他商務聯系,仍然可以打管轄權訴訟。當然還需要說明的是,打贏國外的管轄權訴訟也並不等於萬事大吉,因為權利人在中國起訴同樣可能勝訴。
二、不論提出何種抗辯,必須做到實話實說,不能說謊,也不能隱瞞事實。
西方文化中有兩句話是必須牢記的:一句是「講實話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說出事實的一半無異於撒謊」。而不論是直接撒謊,還是隱瞞部分事實,一旦被認定,都會給自己帶來直接的不利後果。這一點與中國的爭議解決機制完全不同。在中國,即使一方當事人直接撒謊,裁決機構也不能直接據此作出對其不利的裁決結果,而只能是基於現有證據進行裁決。
三、訴訟准備工作一定要做實、做細。
更重要的是,各項證據准備工作一定要在開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擠牙膏一樣根據所謂的需要臨時拼湊或分時提交證據。在美國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的事實部分是需要陪審團作出裁決的。不但撒謊會被裁決敗訴,提供的證據或者闡明的事實不充分、不及時,也可能給陪審團留下不誠實、不負責任的印象,從而在事實裁決部分作出不利的結論。
四、不要盲目進入海外市場,尤其是自己沒有足夠的知識產權儲備。
要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在海外設立辦事機構或開展商業活動。基本上基於模仿甚至抄襲生產產品時,更不要急於走向所謂的國際市場。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嚴格的地域性,我國企業可以理直氣壯地在國內使用那些不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國專利,但如果相關產品被輸出到專利保護國,生產者的行為同樣會被指控為侵權。而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時,在自動保護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已經成為各國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所謂的地域性已經變成只是學理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加之許多國家的法院都已經開始實施長臂管轄制度,在任何國家完成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成為權利人所在地法院審理的理由。